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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法規

共 84 篇標記「直銷法規」的文章

傳銷事業報備幣別只能是新臺幣嗎?

【案例事實】 為因應國際市場之競爭,某新設立之傳銷事業A於展開事業之時,即欲設計制定能夠盡可能適應並推廣至全球市場之制度與商品,以期於競爭激烈的環境中盡可能地拓展規模,脫穎而出。A於我國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進行多層次傳銷報備時,仔細閱讀了相關法規,卻沒有找到針對幣別之直接相關規定,產生了以下疑問: 報備之向傳銷商收取之入會費可否以美金計價收付? 報備之商品或

吳婕華、翁暘凱 · 第 303 期

直銷公司修改契約是否需要告知直銷商? 多層次傳銷之管制──直銷公司契約修改內容的問題

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並未就直銷公司變更參加契約條款加以規範,關於直銷公司政策、參加契約內容之變更,目前台灣直銷公司多數是利用網站公告、電子郵件或紙本刊物寄出等方式直接「通知」直銷商,而未另行徵求直銷商同意。惟為避免民事爭議,直銷公司仍宜就參加契約條款之變更,採取可送達直銷商的方式為之。 【案例】 A公司是提供保健營養食品的直銷公司,鑑於同業競爭激烈,加上公司

吳筱涵 · 第 300 期

變更獎金制度、舉辦競賽活動需要報備嗎?

案例事實: 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為一長年經營保養化妝品之直銷事業,因為近來市場變動快速,商業模式大幅改變,且市場上出現獎金制度與A公司雷同的競爭對手,A公司為保持競爭力,打算著手改善自家的獎金制度,並舉辦為期6個月的「勝利專案」業績競賽,希望能激勵傳銷商快速衝刺業績,再創事業巔峰。 然而,A公司從沒變更過獎金制度,也不曾舉辦過類似的競賽活動,不知道應該要

范晉魁 · 第 299 期

直銷商欲解除契約時,直銷公司已給付的報酬可以扣回嗎?

【案例事實】 傳銷商甲加入「晶鑽健康多層次傳銷公司」(以下簡稱「晶鑽公司」)後,購買多層次傳銷商品,共領取進貨獎金新台幣(下同)5000元。除領取進貨獎金外,另因推薦死黨乙、丙、丁、戊等人一同加入,而領取每週發給的推薦與組織獎金共4000元。甲於加入後30日內決定先出國進修,回來再於直銷業發光發熱,因此先向「晶鑽公司」表示要主張解除契約,則「晶鑽公司」於辦理退費時,依多層次傳銷管

吳婕華 · 第 298 期

變更制度與商品品項之報備規定

【案例】 楓樹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楓樹公司)台北分公司於105年3月23日及26日舉辦網路商機說明會及課程商品授課,與楓樹公司105年1月至5月向公平會辦理之課程商品內容與報備資料不符。 【法律規定】 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一)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 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

李禮仲 · 第 296 期

經營直銷需要政府核准嗎? 關於報備事項、方式及法律效果7個必須要懂的重點

直銷事業必須事先提交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線上報備,經主管機關回文後始可經營,為什麼是「報備」?報備要準備哪些文件?流程有哪些?未報備即逕行營業會發生什麼問題? 好棒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棒棒公司)是一個以各式保養品為主力產品在商場上活躍的公司,但好棒棒公司並不滿足於目前已經取得的成功,擬在2017年踏足直銷事業,以自家最賣座的Y款

范晉魁 · 第 297 期

傳銷事業應負擔傳銷商與第三人另行締結契約之解除或終止所生之責任

案例: 恆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發公司)之傳銷產品為手機門號委辦服務,其運作方式主要係由傳銷商租用一定期間電信事業所提供手機門號服務,電信事業自傳銷商承租費用提撥一定金額作為支付恆發公司之佣金,恆發公司則以前開佣金作為獎金發放之主要來源。故傳銷商除需與恆發公司簽訂參加契約外,尚須與電信事業簽訂約定一定期間之手機門號服務租用契約,此屬三方契約類型,與典型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簽訂雙方契約,有所不同。

李禮仲 · 第 269 期

多層次傳銷解除或終止契約時,如何處理退貨問題?

傳銷事業不能直接在返還退貨人的退款中予以扣除所發放出去的獎金,因為獎金追回的對象並不只限於退貨人,而是包括其他因為公司賣出這批貨所曾領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的相關上線傳銷商。 案例 張球球是多層次傳銷企業水世界國際創意有限公司(下稱水世界公司)的獨立傳銷商。因本身具備好口才及帶動氣氛的能力,常常受邀於水世界公司的各種課程或活動當中上台擔任經驗分享。 &nb

吳旭洲 · 第 269 期

變更銷售商品品項實施前應向公平會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除事業名稱變更外,其餘銷售商品品項變更,均需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以免違法。 案例 最猛公司是依多層次傳銷事業新增銷售「最猛精油膏/50ml(3入)」、「最猛振波腰帶」、「最猛振波貼身褲/2入」及「最愛立寶/50s(8入)」等4項商品,停止銷售「最愛立茶」、「最愛立輕體素」、「最愛立氫棒」等3項商品,曾銷售及停售「光波能量氫棒(最愛立氫棒)+濾粉(

李禮仲(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 · 第 267 期

傳保會觀點:傳銷事業參加契約「競業禁止」條例探討

前言 本期介紹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所簽訂的參加契約中,經常規定禁止傳銷商加入另一家與該事業性質相同的傳銷事業(即具有競爭關係),在法律上可稱此一關係為「競業禁止」。 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法律關係 (一)爭議事實 申請人前來本基金會請求法律諮詢,詢問傳銷事業可否以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競爭關係傳銷事業的傳銷權,對公司造成損害為由,因而終止申請人在該傳銷事業的傳銷

林宜男、周於蓁 · 第 273 期

傳保會觀點: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法律關係及經銷權繼承說明

一、 前言 本期介紹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法律關係、及傳銷權等問題,並由本會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天財律師提供專業意見後,予以彙整撰寫之。 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法律關係: (一)爭議事實: ○○事業來電詢問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林宜男、周於蓁 · 第 272 期

傳保會觀點: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及其退貨規定

傳保會上一期已介紹過有關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的法律諮詢個案類別,本期則介紹猶豫期間(傳銷商與傳銷事業訂約日起算30日內)後,傳銷商向傳銷事業要求終止契約及退貨的詳細規定。 傳銷商終止契約及退貨的相關爭議事實及律師建議: 何謂終止契約?效力為何?依照「民法」第263條,係指當事人(傳銷商)行使終止契約時,應向他方當事人(傳銷事業)以意思表示為之,且該終止權

林宜男、周於蓁 · 第 271 期

傳保會法律諮詢個案:重複消費制度與禁止囤貨規定探討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立法理由,旨在為防止傳銷事業利用收取費用、要求囤貨等手段,以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進行詐欺斂財,特就實務上常見之不當行為類型,予以明文禁止。 本期介紹傳銷商不得囤貨,係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即所謂「囤貨禁止」

林宜男、周於蓁 · 第 274 期

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

本會上一期已介紹過有關退出退貨的法律諮詢個案類別,本月延續上一期就諮詢內容接續介紹下一種類型: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 一、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的相關爭議事實及律師建議 釋義: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係指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的傳銷權契約,致使傳銷商無法繼續進行多層次傳銷的業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範傳銷商退出退貨的權利義務,僅限於傳銷商與傳

林宜男、周於蓁 · 第 270 期

傳保會個案:個人資料保護法於傳銷業之運作探討

一、 前言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2010年10月1日上路,與舊法不同之處在於適用行業由原先之8大類事業擴大至所有行業,保護範圍亦不限制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且加重刑罰等規定。因此,傳銷商及傳銷事業於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個人資料等,均需注意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範,以免不慎觸法。 另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主體可區分為「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但

林宜男、周於蓁 · 第 278 期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下的行為樣態——實施與引進之比較

現行全球化的經濟社會活動當中,許多傳銷公司採行全球連線系統的傳銷制度,且傳銷公司網站上設計可連結到國外同體系傳銷企業之網站使經銷商(參加人)或者一般的台灣網路使用者得以瀏覽並接觸國外傳銷制度與產品資料,此舉是否構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下之「引進」或「實施」國外傳銷制度之行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引進」與「實施」之行為態樣如何區分?「引進」國外傳銷制度而「尚未達實施」之階段者是

吳婕華 · 第 281 期

多層次傳銷解除或終止契約時,如何處理退貨問題?

案例 張球球是多層次傳銷企業水世界國際創意有限公司(下稱水世界公司)的獨立傳銷商。因本身具備好口才及帶動氣氛的能力,常常受邀於水世界公司的各種課程或活動當中上台擔任經驗分享。 由於張球球一再於課程中表示「只要消費一次,獎金就可以領一輩子!」並以自身案例鼓勵學員「未招募他人參加就可以領40萬元!」吸引了包括吳吉諾在內大量年輕人加入水世界公司成為傳銷商。吳吉諾因為屢

吳旭洲 · 第 268 期

直銷產品退貨時商品價值減損之判斷

【案例】 陳怡君因為父母年邁,注意到美麗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麗公司)所推出的美麗生活卡(健康檢查卡),可以讓一家人以划算的價格進行健康檢查,其於103年10月向銀行貸款10萬元購買美麗生活F卡乙張,事後聽聞轉讓卡片可以獲得公司獎金,故將F卡分割為3張A卡。 其中一張A卡以35,000元的價格轉讓給第三人,陳怡君於隔年5月決定要終止契約,終止時

吳旭洲 · 第 272 期

參加人終止契約後,辦理退出退貨時之處理

多層次傳銷事業對於加入已超過30日之傳銷商所提出之退出退貨申請,固然可主張僅退還當初購買價格之90%,但除此之外,得主張扣除之事項,則僅限於「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及「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商品時,所需之運費」。 案例事實 「凱莉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莉公司)是從事販賣日本原裝進口化妝及保養品的多層次傳銷事業,

吳旭洲 · 第 274 期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經銷商收入來源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案例 張美麗之好友王淑女向其推薦絕佳的投資機會,王女表示日前加入聚寶盆多層次傳銷企業(下稱聚寶盆公司),該公司在北、中、南皆設有門市,販賣自有品牌產品,包括按摩椅、床墊、淨水器、健康食品、保養品、珠寶皮草等,只要購物成為聚寶盆公司的會員,依其會員等級決定獎金

吳旭洲 · 第 27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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