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传销业者销售旅游产品之合法性探讨
案例事实: 阿鲁在网路上看到「享旅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享旅公司)的广告,宣称只要缴交新台币1万多元的入会费跟会员费,就可以用极低的价格选购豪华套装国外旅游行程,而且只要推荐4人以上成为享旅公司的会员,自己不但能免交会费,每月还能领取推荐奖金,这种边玩边赚钱的好康看起来非常吸引人,让阿鲁跃跃欲试。 阿鲁确认享旅公司有完成公司登记,且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备
案例事实: 阿鲁在网路上看到「享旅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享旅公司)的广告,宣称只要缴交新台币1万多元的入会费跟会员费,就可以用极低的价格选购豪华套装国外旅游行程,而且只要推荐4人以上成为享旅公司的会员,自己不但能免交会费,每月还能领取推荐奖金,这种边玩边赚钱的好康看起来非常吸引人,让阿鲁跃跃欲试。 阿鲁确认享旅公司有完成公司登记,且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备
允许上线承买下线退货之缺口,看似无可厚非,惟恐有组织虚化之风险,然若公司系注重组织精神及个人实际绩效,基于稳定组织排线考量,而否定组织内他人得承买退货所生缺口者,则需思考如何解决如本案例中上下线交恶所产生的报复性退货问题。 吴旭洲 案例事实 小多是芙新多层次传销公司(下称芙新公司)的高级传销商,其透过拉拢亲朋好友进入组织,且有计划的安排下线,每月均可获取丰厚的奖金。然好景不常,小多在7月初与
多层次传销要在台湾永续发展有赖主管机关之行政指导与监督,及传销事业与传销商之自律与自治。 1992年2月公平交易法实施,将多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行为纳入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规范,主管机关为公平交易委员会,让多层次传销正式法制化。然而,考量「市场竞争行为」与「多层次传销之管制」性质上仍有差异,有关多层次传销行为之规范,有制定法律位阶专法必要,因此立法院于2014年通过多层次传销管理法,
案例 欢欢公司民国104年6月举办「欢欢公司台湾开幕培训大会」引进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公司、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及英国等不市场/分公司的传销计划,并透过该公司传销商及其网站招揽民众加入前揭7家外国传销事业之传销组织,并销售旅游商品,均未依法于变更传销制度及传销商参加条件、销售商品与服务实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员会办理报备之作为,有无违反法律之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