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以「介绍他人参加」为经销商收入来源
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使其传销商之收入来源以合理市价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为主,不得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收入来源。
案例
张美丽之好友王淑女向其推荐绝佳的投资机会,王女表示日前加入聚宝盆多层次传销企业(下称聚宝盆公司),该公司在北、中、南皆设有门市,贩卖自有品牌产品,包括按摩椅、床垫、净水器、健康食品、保养品、珠宝皮草等,只要购物成为聚宝盆公司的会员,依其会员等级决定奖金的数额,奖金来源又可分为联合分红、推荐分红及组织奖金,其中联合分红系以聚宝盆公司每周营业额提拨40%做为全体会员红利之发放。
王女进一步鼓吹张美丽表示:「只要花费19万余元购买公司产品即可成为金级会员,可享有72周的奖金,每周可领取5000元左右,72周后可取回本金之2倍,换算起来年利率高达107%!」如果张美丽觉得投资合理,72周后再次重行加入又可再次领取,王女并保证聚宝盆公司系正派经营,报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通过且时常邀请各大明星代言自有品牌之产品。
张美丽听完王女的说词以后,保险起见便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查询,证实王女所言不假便放心入会,张美丽选购一组按摩器价值19万余元,虽然要价不斐,张美丽心想:「虽然有点贵,但如果可因此取得金级会员就值得了。」后来张美丽想起自己不擅言词,担忧入会后难以推销公司产品,聚宝盆公司的员工便回应:「我们公司的精神就是消费者股东化,未来不需要推销任何公司产品也可依据公司的营业额分配奖金。」
张美丽入会72周后确实领回30万余元,心里很是高兴,立即与聚宝盆公司联络,表示自己要先汇19万余元重新入会,之后有空再去门市选购产品,没想到过了2周后,开始领不到奖金,并听闻聚宝盆公司被人检举,张美丽赶紧向律师求助,询问聚宝盆公司负责人的经营方式是否违法?
解析
一、聚宝盆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否合法?
在讨论负责人违反什么法律以前,应先思考聚宝盆公司的经营模式跟一般所认知的多层次传销企业有何不同。
通常传销事业的运作方式,系由传销事业下的传销商向公司购买产品,由该传销商自行消费使用或是转售予他人赚取合理利润,传销商亦可推荐他人加入,建立多层次的销售组织,故传销商的利润来源一为单纯来自介绍他人加入,一为来自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价格,两者兼具。
假如传销事业的行销手法,仅系借由人拉人的方式,致使传销商的利润来源主要系基于介绍他人参加,就会产生后参加者分得利润的机会降低,终会产生传销事业没有足够资力正常运作奖金制度之结果,故法律禁止此种变质多层次传销之行为。
参考多层次传销法第18条:「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使其传销商之收入来源以合理市价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为主,不得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收入来源。」依此,聚宝盆公司会员利润来源主要是来自介绍他人参加还是推广或销售产品或劳务之对价,即为判断聚宝盆公司经营方式是否构成变质多层次传销的重点。
所谓「主要」之认定,参考公平会之见解,系以介绍他人参加之利润占总奖金50%以上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再依个案是否属蓄意违法及检举受害层面和程度等实际状况做合理认定。
本案中,聚宝盆公司的会员每周奖金计算的基础有一部分系以聚宝盆公司每周营业额的40%做为联合分红发放,假如营业额的来源包含新会员的入会费,且实际买卖商品的收入与之相比很低时,例如每周的营业额有1000万元,其中900万元都是来自于入会费,仅有100万元系产品销售时,表示聚宝盆公司所提拨的400万元营业红利其中90%皆来自于新会员之入会费,则聚宝盆公司会员的利润主要来源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来自介绍他人参加。
又或者,聚宝盆公司会员之利润来源无法明确分割多少纯系来自介绍他人,多少纯系来自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此时欲判断其是否符合变质多层次传销,依公平会之见解,应从其商品售价是否系「合理市价」判断,主要是以国内外市场相同或同类产品或劳务之售价、品质为参考依据,并辅以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二、以入会费为主要营业额,将导致商品虚化
以本案来说,张美丽所购买的按摩器与同类产品相比,19万余元的订价是否过高,如是,则其他产品是否也有同样的情况,用以判断聚宝盆公司是否以合理市价推广其产品。
通常此种变质多层次传销必然会伴随「商品虚化」现象,也有判决将其做为判断参加人所获之经济利益究来自于「被参加人给付之代价」抑或「参加人推广销售商品劳务之市价」之判准,换言之,商品仅是虚拟之交易媒介,参加人购买商品,并非基于该品之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而是为了进组织领取分红奖金之目的。
以张美丽的情况来说,张美丽第一次缴交19万余元的费用时,不是为了购买该按摩器,而是为了取得金级会员资格,第二次缴交费用时,此种意图则更为明显,张美丽根本还未取得商品就先行汇款,再者,王淑女与张美丽入会以后也并没有向他人推广聚宝盆公司的商品,足以见得聚宝盆公司之商品在传销过程中根本无足轻重,仅系介绍他人加入之幌子而已,可以认定聚宝盆公司之经济利益来源不是商品劳务之合理市价,而是来自于介绍加入之该他人所支付之代价。
因此,聚宝盆公司要求会员入会时缴交高额的购物金,而会员系为了日后可以分配奖金而非推广商品而加入传销事业,甚至,会员入会以后什么都不用做即可获得奖金分配,足以推论聚宝盆公司的利润来源非会员推广销售公司产品而来,而是以新入会会员缴交的入会费,做为全体会员利润分配的来源,这样会导致聚宝盆公司仅能依赖不停吸纳新会员来满足旧会员的奖金需求,最终将产生公司资力无法满足后参加者的结果,其经营方式有违反变质多层次传销的疑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