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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

共 14 篇标记「报备」的文章

多层次传销事业制度变更之事前报备

传销奖金发放制度及销售商品项目,均属于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应向主管机关报备之事项。 案例事实 「妍蓁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妍蓁公司)是一间贩卖厨具相关产品的多层次传销事业,自国外引进「新型锅沿免烫伤炒锅」、「多功能烹饪锅」、「气炸锅」等各种新型厨具,标榜其公司销售的厨具健康、经济、耐用且外型设计具有时尚感,妍蓁公司于开始营业前

吴旭洲 · 第 276 期

外国直销公司未落地,相关人员可能触犯哪些法律?

假设案例 AA公司设立于美国犹他州,是一家销售保健食品公司,其经营方式为将公司之会员分成基本、高级、金级会员,参加者缴纳购物金(即入会费)后成为不同阶级会员,并有被动收入以及主动收入。被动收入部分,会员无须贩售或推广产品,即可定期获得营业分红;主动收入部分,会员可透过介绍他人加入获得推荐分红以及组织分红。另外,AA公司并未在台湾未设立办事处、分公司或子公司,亦未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报

吴婕华、李德萱 · 第 324 期

收到退件公文,该怎么办? 公平会就多层次传销报备「退件」处置之法效性探讨

据统计资料显示,自西元1992年至2015年7月止,多层次传销事业因报备不合法之案件数,占所有案件的78%[1],显已成为最主要的违法态样。而报备齐备与否,亦将影响多层次传销行为之实施,并可能因此受到《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2条或第34条不利益与行政裁罚。由此可见,报备已成为多层次传销普遍面临的重大课题,值得关注。 【案例】 多层次传销A公司向主管机关公平交易委

吴婕华 · 第 294 期

【新星闪耀】

【直销世纪】为亚太地区最资深、最权威的产业专业媒体,读者遍布亚太区各国直销巿场,站在专业媒体的立场,本刊自本期起推出「新星闪耀」单元,将新成立公司的特色介绍给同业,相信这些公司的加入将带来良性的竞争,促进产业的繁荣,以下是今年1月至3月新报备的公司名单,提供给所有读者参考。也欢迎新朋友踊跃提供公司相关资讯,透过【直销世纪】杂志版面,正式亮相。 事业名称

编辑部 · 第 292 期

直销公司之联盟商家商品,也要报备吗?

【假设案例】 艾莉沙公司为一家销售美容保养品的直销公司,为扩展线上与实体通路规模,以增加市场竞争优势,拟利用现有直销商通路扩大营运效益,遂与另一家知名的网路购物公司(曼达公司)达成策略联盟,拟推出凡直销商购买联盟商家曼达公司的指定系列商品,即可获得艾莉沙积分值(PV),并纳入作为直销商之业绩奖金计算标准。 此外,为提供联盟电商合作诱因,艾莉沙公司行销部还打算将部分购

吴婕华、庄千仪 · 第 322 期

促销活动是否有必要都向公平会报备?

《案例》 在台北市长候选人辩论会后,全台吹起一股「蜂蜜柠檬」的热潮,A直销公司的行销总监玮柏为促销商品,决定只要消费者一次购买公司出产的3盒面膜,即赠送养颜美容圣品「蜂蜜柠檬」1瓶。 嗣后玮柏与业界友人于下班聚会小酌时,友人紫棋却告诉他,任何行销策略都应该事先向公平会报备,否则会有受罚的风险。玮柏到A直销公司上班前,已经在百货公司的行销部门工作了数年,却从来没有向主管机关报备过

林天财 · 第 312 期

变更奖金制度、举办竞赛活动需要报备吗?

案例事实: A股份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为一长年经营保养化妆品之直销事业,因为近来市场变动快速,商业模式大幅改变,且市场上出现奖金制度与A公司雷同的竞争对手,A公司为保持竞争力,打算著手改善自家的奖金制度,并举办为期6个月的「胜利专案」业绩竞赛,希望能激励传销商快速冲刺业绩,再创事业巅峰。 然而,A公司从没变更过奖金制度,也不曾举办过类似的竞赛活动,不知道应该要

范晋魁 · 第 299 期

变更制度与商品品项之报备规定

【案例】 枫树网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枫树公司)台北分公司于105年3月23日及26日举办网路商机说明会及课程商品授课,与枫树公司105年1月至5月向公平会办理之课程商品内容与报备资料不符。 【法律规定】 一、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7条第1项规定:(一)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第1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 于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应检具载明下列事项之文件、

李礼仲 · 第 296 期

经营直销需要政府核准吗? 关于报备事项、方式及法律效果7个必须要懂的重点

直销事业必须事先提交相关文件向主管机关线上报备,经主管机关回文后始可经营,为什么是「报备」?报备要准备哪些文件?流程有哪些?未报备即迳行营业会发生什么问题? 好棒棒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棒棒公司)是一个以各式保养品为主力产品在商场上活跃的公司,但好棒棒公司并不满足于目前已经取得的成功,拟在2017年踏足直销事业,以自家最卖座的Y款

范晋魁 · 第 297 期

公平会:报备是法定义务,不代表合法

公平会:报备是法定义务,不代表合法 经营传销事业,不报备绝对是不合法,但报备不等于合法。因为报备只是传销公司合法的条件之一,并不是全部的条件。 我国对于多层次传销管理采报备制,所谓「报备」是指公司在开始以多层次传销方式经营业务之前,必须事先通知公平会,以便公平会将它纳入成为监督管理的对象。「报备」跟「核准」的区别,在于须经报备的行为,只要没被禁止,就可以去做;而须经核准的行为,

常子兰 · 第 297 期

利字当头 透视直销乱象

从来没有一个行业像直销一样,必须不断证明自己存在的合法性与经营的正当性;从来没有一个行业像直销一样,一个不肖业者就可以拉下整个产业。面对当今直销乱象,是否现行法规已不足以有效管理?除了靠业者自律自清,主管机关是否有更积极的作为? 7月份,中国大陆爆发了大学毕业生误坠传销邪教陷阱丧生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警方也积极应对,加大打传的力度。有人说传销是中国的新邪教,甚至还有「北派」

常子兰 · 第 297 期

变更销售商品品项实施前应向公平会报备

多层次传销事业除事业名称变更外,其余销售商品品项变更,均需于实施前向公平会报备,以免违法。 案例 最猛公司是依多层次传销事业新增销售「最猛精油膏/50ml(3入)」、「最猛振波腰带」、「最猛振波贴身裤/2入」及「最爱立宝/50s(8入)」等4项商品,停止销售「最爱立茶」、「最爱立轻体素」、「最爱立氢棒」等3项商品,曾销售及停售「光波能量氢棒(最爱立氢棒)+滤粉(

李礼仲(财团法人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董事) · 第 267 期

变更销售商品品项实施前应向公平会报备

多层次传销事业名称变更外,其余销售商品品项变更,均需于实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备,以免违法。 案例 最猛公司是依多层次传销事业新增销售「最猛精油膏/50ml(3 入)」、「最猛振波腰带」、「最猛振波贴身裤/2 入」及「最爱立宝/50s(8 入)」 等 4 项商品,停止销售「最爱立茶」、「最爱立轻体素」、「最爱立氢棒」等 3 项商品,曾销售及停售「光波能量氢棒(最爱立

李礼仲 · 第 267 期

从健全法规著手

俗语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今年以来直销业发生的几起纠纷事件,虽然只是少数的个案,但对于全体直销人这几年努力建立的整体形象,已造成相当程度的伤害。尤其是保力胺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大众对健康食品的惊恐与怀疑,对所有业者而言,不是一时之间可以弥补回来的。 管理学大师裘兰曾经说过:「任何问题的发生,85%是系统的原因,只有15%是人为疏失」,就如同今日台湾在政治、经济、社会等

李久慈 · 第 3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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