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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事业参加契约电子化」条文修正案,立院经济委员会审查通过

编辑部 · No.378

「传销事业参加契约电子化」条文修正案,立院经济委员会审查通过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社会生活型态亦有所改变,全球皆大力推动环保减碳各项新制,以追求永续发展,从公务机关至民间企业,皆早已以电子文件取代书面纸本。为因应现代社会潮流与民众便利性,多位朝野立委一致提案修法,推动「传销事业参加契约电子化」。目前全案已于5月23日经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完成审查通过,无需朝野协商,迳送立法院院会排入议程。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3条(参加契约之缔结及交付)现行条文为:「多层次传销事业于传销商参加其传销计划或组织时,应与传销商缔结书面参加契约,并交付契约正本。前项之书面,不得以电子文件为之。」立委提案的修正条文为:「多层次传销事业于传销商参加其传销计划或组织时,应与传销商缔结书面参加契约,并交付契约正本。前项之书面,得以电子文件为之。」

多层次传销公会及全体业者多年来一致呼吁修正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使多层次传销事业与传销商缔结参加契约时,得以电子文件为之,在经济委员会完成审查通过后,如今已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