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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事业

共 6 篇标记「传销事业」的文章

「传销事业参加契约电子化」条文修正案,立院经济委员会审查通过

「传销事业参加契约电子化」条文修正案,立院经济委员会审查通过 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社会生活型态亦有所改变,全球皆大力推动环保减碳各项新制,以追求永续发展,从公务机关至民间企业,皆早已以电子文件取代书面纸本。为因应现代社会潮流与民众便利性,多位朝野立委一致提案修法,推动「传销事业参加契约电子化」。目前全案已于5月23日经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完成审查通过,无需朝野协商,迳送立法院院会排入议

编辑部 · 第 378 期

传保会法律咨询个案:传销事业能否对传销商「限制转售价格」?

传销商与传销事业间系属各自独立之个体,传销商在传统行销网路中,等同于制造商、大盘商、中盘商及零售商间之各自独立关系。因此,传销商既属公平交易法第19条之交易相对人,传销事业就无法限制其再行转售传销商品或服务之价格。 前言 本期介绍网路行销经常遇到的问题,即「限制转售价格」;相关条文可参考「公平交易法」第19条(以下简称同条文):「事业不得

林宜男、周于蓁 · 第 275 期

传销商惹祸了,传销事业要负责吗?

案例一 传销商A参加B传销事业,某日传销商A开车去找友人C,打算向C介绍B传销公司的商品。但途中A为了赶时间,因此超速行驶并闯红灯,以致与行使绿灯车道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D受伤骨折。在警局制作笔录时,A表示自己是B传销事业的「区经理」,案发当时是准备开车去推销商品。请问C可否对A及B求偿? 案例二 传销商甲参加乙传销事业,乙传销事业是以销售保健

陈一铭 · 第 376 期

传销事业一定要加入传销公会吗?

传销公会强烈呼吁,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修法时应纳入「业者应加入多层次传销公会」的规定,也就是所谓的「业必归会」,然而,多层次传销事业如果有「跨业经营」的情形,也就是经营不同的行业别,且已经加入其所经营行业中的一个同业公会,此时能否要求业者「必须加入多层次传销公会」,即有讨论之必要。 1980年代多层次传销模式初入台湾,由于当时多层次传销尚属新兴商业模式,台湾还未有相关法规对此规范,迨

林天财、罗舜鸿 · 第 327 期

公平会:报备是法定义务,不代表合法

公平会:报备是法定义务,不代表合法 经营传销事业,不报备绝对是不合法,但报备不等于合法。因为报备只是传销公司合法的条件之一,并不是全部的条件。 我国对于多层次传销管理采报备制,所谓「报备」是指公司在开始以多层次传销方式经营业务之前,必须事先通知公平会,以便公平会将它纳入成为监督管理的对象。「报备」跟「核准」的区别,在于须经报备的行为,只要没被禁止,就可以去做;而须经核准的行为,

常子兰 · 第 297 期

传销事业应负担传销商与第三人另行缔结契约之解除或终止所生之责任

案例: 恒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发公司)之传销产品为手机门号委办服务,其运作方式主要系由传销商租用一定期间电信事业所提供手机门号服务,电信事业自传销商承租费用提拨一定金额作为支付恒发公司之佣金,恒发公司则以前开佣金作为奖金发放之主要来源。故传销商除需与恒发公司签订参加契约外,尚须与电信事业签订约定一定期间之手机门号服务租用契约,此属三方契约类型,与典型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签订双方契约,有所不同。

李礼仲 · 第 26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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