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修法 箭在弦上,射向何方?
如果不是新冠疫情突然猛爆再起,全国进入三级警戒,立法院停会,原订5月24日,就要针对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修正草案进行逐条审查,并可望于本会期结束前完成修法。然而病毒跑得比公文快,却也给了各界更多时间来再次检视与审视思考。
公平交易法于1992年2月4日正式实施,依该法第23条第2项规定,由公平交易委员会于同年2月28日订定「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用以管理规范多层次传销事业。而依该办法第5条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应备齐及据实载明下列事项,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
从那时候开始,我国对于多层次传销事业的管理就采行「报备制」,直到2014年1月29日制定公布了「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但仍继续维持「报备制」,至今已将近30年。
2年前立委即提案修法
自2019年开始,林岱桦、杨琼樱和吴琪铭等多位立委接力提案,主张修订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见附表),但始终只闻楼梯响,未见具体成果。到了今年,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于3月10日由公平会进行业务报告和专案报告,有立委在质询时提到,建议多层次传销管理改采「许可制」,以便主管机关较好掌握情况;当时公平会的回应是,已经多方搜集资料,包括搜集业者意见。
立法院议事委员关于多层次传销的提案
提案日期
提案名称
主提案
进度
2021.05.07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苏治芬
一读(委员会待审)
2021.04.23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二章章名及第三十八条条文修正草案
陈亭妃等
一读(委员会待审)
2021.04.06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陈亭妃
委员会审议中
2020.12.11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
吴琪铭等
委员会审议中
2020.12.04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杨琼璎
委员会审议中
2020.10.06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林岱桦等
委员会审议中
2019.05.24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
吴琪铭
一读(委员会待审)
(资料来源:立法院议事及发言系统)
3月15日,公平会主任委员李镁即邀集直销业者研商「多层次传销管理制度」,亲自主持会议,会中达成几点共识:
- 短期促销活动或奖励方案免予报备之期间,由15日改为1个月,亦即超过1个月者才需办理变更报备,优化报备制度,减少非必要之报备事项。
- 朝参加契约电子化与书面双轨并行方向研议修法。
- 修正报备例稿文字,同意删除「报备不代表合法」字样。
而针对争议较大的、由多层次传销商业同业公会提议的将现行「报备制」改为「许可制」部分,由于当时业者本身对「许可制」的定义并不一致,有人认为让政府决定以许可谁可以从事多层次传销,将有利于主管机关管理;也有不同意见认为,许可制干预市场太多,将让大者恒大,小者可能因为跨不过许可门槛而在市场上消失。因此会中决议,由业者各自研拟提出「许可制」的定义,以及期望主管机关「许可」的范畴,再聚焦讨论。
公平会态度的转变
4月14日,公平会在立法院经济委员会答询时,仍坚持维持报备制,理由是:
- 为促进产业及经济之发展,企业以自由经营为原则,仅于维护重要公共资源、为防免国民生命、身体、财产危害等公共利益之考量下,依行业属性有特殊监理之必要时,始采「许可」制度予以高密度行政管理,如:金融保险业、旅行业及航空业等。传销事业以销售食品、美容保养品等为主,多层次传销系商品或服务行销方式之一种,本质上多为「零售业」,似无高度监理之必要。
- 观诸其他国家对于传销事业采事先(申请)许可者,其管制内涵包括资本额、传销商资格、经营商品(服务)范围、奖金发放比例、商品价格之限制,并有以刑责处罚之例。林岱桦委员所提许可事项,与现行法所订之报备事项相较,由原7款删为5款,且除增加最低资本额限制外,似无其他加强监督管理之许可项目,是否完善,亦有待斟酌。
- 社会大众对于整体传销业有负面观感者,实多系无销售商品(服务)之违法吸金行为,如其以传销方式假借销售商品(服务)之名,行吸金之实者,即为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8条所禁止之变质多层次传销,已有刑事责任相绳,另亦有刑法诈欺、银行法非法收受存款等规范,现行法令已足资规范,是否仍有将「报备制」改为「许可制」之必要,不无疑义。
不过到了5月4日,风向却大逆转,在立委的强力推动下,公平会召开研商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修法议题会议时,已经不再坚持报备制。陈亭妃委员并要求公平会,在5月19日之前提出「多层次传销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讨论版」,以便于5月24日开始进入逐条审查阶段。于此同时,陈亭妃也提出了「修正动议草案」,其与公平会所提版本虽略有不同,但针对多层次传销管理的内涵,两个版本都以「许可」取代了「报备」。
眼见即将走完多层次传销修法的最后一哩路,结果一场突然生变的疫情,让排定的议程被迫暂停,也让主张许可制与优化报备制的两派人马,多出了各自表述的时间与空间。
若针对多层次传销事业的管理确定要从报备改为许可,许可的内容将包含哪些?有没有最低资本额规定?需不需要缴交保证金?许可证照有没有期限?现已完成报备之传销事业是否「就地合法」?要不要限定奖金最高拨比?销售商品是否也需经过批准?主张许可制者的理由为何?支持优化报备制的论点又是什么?邻近实施许可制的国家其发展现况又是如何?他山之石如何借镜?
修法兹事体大,直销产业在台湾走过近40年,从来不缺敌人和看衰者,不论最后是采行许可或者维持报备,都应就事论事、依法论法,避开意气之争,不图一己之私,才能共谋产业兴盛,赢得社会大众认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