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制度与商品品项之报备规定
【案例】
枫树网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枫树公司)台北分公司于105年3月23日及26日举办网路商机说明会及课程商品授课,与枫树公司105年1月至5月向公平会办理之课程商品内容与报备资料不符。
【法律规定】
一、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7条第1项规定:(一)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第1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 于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应检具载明下列事项之文件、资料,向主管机关报备:……二、传销制度及传销商 参加条件。……四、商品或服务之品项、价格及来源。……」同法第7条第1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文件、 资料所载内容有变更,除下列情形外,应事先报备:一、 前条第1项第1款事业基本资料,除事业名称变更外,无须报备。……」爰多层次传销事业倘变更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第1项各款应报备事项,而未依法报备,即违反同法第7条第1项规定。
二、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施行细则第3条规定,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第1项第2款所称传销制度,指多层次传销组织各层级之名称、取得资格与晋升条 件、佣金、奖金及其他经济利益之内容、发放条件、计算方法及其合计数占营业总收入之最高比例。
【本案理由】
一、按传销套装商品系由不同商品品项组合而成,倘套装商品组合中,个别品项之改变,涉及商品内容及价格的变动,即应视为不同套装组合商品之品项,应于实施前向公平会办理变更报备。承前,本案套装商品系由不同课程商品所组成,倘课程时数变动,则视为不同套装组合之课程商品。
枫树公司104年5月18日完成报备从事多层次传销,其传销课程商品品项为网路行销入门课程每堂3小时、网路行销基础课程每堂3小时、网路行销进阶课程每 5 堂3小时、网路行销高阶课程每堂3小时、商务开发基础课程每堂2小时、商务开发进阶课程每堂2小时。
枫树公司于104年 11月18日变更报备,新增「金级入会配套」课程商品及「钻石级入会配套」课程商品,前揭金级入会配套课程内容为网路行销入门课程、网路行销基础课程及网路行销进阶课程等各1堂,课程总计9小时,并赠送小P团购网9,900优惠红利折扣点数;钻石级入会配套课程内容,为网路行销入门课程(3小时)、网路行销基础课程(3小时)、网路行销进 阶课程(3小时)、网路行销高阶课程(3小时)、商务开发基础课程(2小时)及商务开发进阶课程(2小时)等各1堂,课程总计16小时,并赠送团购网19,900优惠红利折扣点数。
查枫树公司于105年1月至5月课程表所载钻石成功方程式课程,即为报备之钻石级入会配套,如前所述,枫树公司报备之钻石级入会配套课程内容,为网路行销入门课程(3小时)、网路行销基础课程(3小时)、网路行销进阶课程(3小时)、网路行销高阶课程(3小时)、商务开发基础课程(2小时)及商务开发进阶课程(2小时)等各1堂,课程总计16小时。
惟枫树公司自105 年1月即修改网路行销入门课程、网路行销基础课程、网路行销进阶课程、网路行销高阶课程、商务开发基础课程、商务开发进阶课程为每堂课均为1小时并对外实施;换言之,金级入会配套课程总时数由原报备之9小时变更为3小时,而钻石级入会配套课程总时数由原报备之16小时变更为6小时,而与报备之课程时数不符,是枫树公司变更销售商品品项,未于实施前向公平会报备。
又枫树公司报备实施之奖金种类,为推荐奖金、安置见点奖金、对碰奖金及辅导对等奖金,并无报备案关竞赛奖励活动,惟查枫树公司于105年8月1日至18日办理案关竞赛奖励活动,其活动内容分为三重奖励,第一重送为当月活动期间,完成直推2位钻石级经销商以上者,皆可获尚赞公司股票200股;第二重送,为当月活动期间完成直推4位钻石级经销商以上者,皆可获尚好公司股票300股;完成者同时具备参加与挑战第三重奖励之资格;第三重送系指凡达成并获得第二重奖励者,再计算各经销商于当月活动期间个人所累计直推总业绩,进行全球排名,前30名者则依枫树公司所订「第三重送推荐竞赛奖励」之赠送内容为奖励。前揭奖励活动期间共有392人获得「第一重送」、29人 获得「第二重送」,惟揭前奖励活动涉及传销商之佣金、奖金及其他经济利益与奖金发放数额变动之情事,枫树公司却未依法向公平会报备。
综上,枫树公司变更销售商品品项及传销制度,未于实施前向公平会报备,属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7条第1项规定。经审酌被处分人违法行为之动机、目的及预期之不当利益;违法行为对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续期间;因违法行为所得利益;违法者之规模及经营情况;以往违法类型、次数、间隔时间及所受处罚;违法后悛悔实据及配合调查等态度等情,公平会得依同法第 32 条第1项及第 34 条前段规定,就违反同法第7条第1项规定部分,处以罚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