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型商品與有形商品一視同仁,公平嗎?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4條「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關於商品之規定」,除不適用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而服務型商品也準用。但服務與一般商品性質不同,且服務內容多樣化,本規定對以服務為主要行銷的傳銷事業並不公平,值得公平會在執法時正視。 多層次傳銷乃是一種組織或計畫,目的在將商品順利推銷出去之銷售行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提到的「商品」,不僅包括「有形商品」,還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4條「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關於商品之規定」,除不適用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而服務型商品也準用。但服務與一般商品性質不同,且服務內容多樣化,本規定對以服務為主要行銷的傳銷事業並不公平,值得公平會在執法時正視。 多層次傳銷乃是一種組織或計畫,目的在將商品順利推銷出去之銷售行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提到的「商品」,不僅包括「有形商品」,還
案情事實 多層次傳銷事業碧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水公司)提供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員名冊包含103年6、7月入會之傳銷商資料,惟查碧水公司係於103年7月16日始向公平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直推獎金」之獎金發放比率為20%,與報備資料「推薦獎金6%」不一致;與傳銷商簽訂之「事業商申請書」僅載退出退貨相關規約,所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之內容未包含傳銷制度、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等法定
案例: 王旻旻於 103 年 3 月 10 日加入常常傳銷組織(下稱常常),當日未提領商品並告知常常將擇日領貨,常常於 103 年 4 月與王旻旻溝通領貨並協助宅配到府乙事,惟王旻旻表示不希望家人知悉渠加入傳銷組織,請常常配合幫忙有需要再行領取。王旻旻於 103 年 6 月 18 日委請律師書面通知常常終止契約,常常同年 7 月 2 日收到律師函,
【案例】 楓樹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楓樹公司)台北分公司於105年3月23日及26日舉辦網路商機說明會及課程商品授課,與楓樹公司105年1月至5月向公平會辦理之課程商品內容與報備資料不符。 【法律規定】 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一)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 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
案例: 恆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發公司)之傳銷產品為手機門號委辦服務,其運作方式主要係由傳銷商租用一定期間電信事業所提供手機門號服務,電信事業自傳銷商承租費用提撥一定金額作為支付恆發公司之佣金,恆發公司則以前開佣金作為獎金發放之主要來源。故傳銷商除需與恆發公司簽訂參加契約外,尚須與電信事業簽訂約定一定期間之手機門號服務租用契約,此屬三方契約類型,與典型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簽訂雙方契約,有所不同。
多層次傳銷事業除事業名稱變更外,其餘銷售商品品項變更,均需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以免違法。 案例 最猛公司是依多層次傳銷事業新增銷售「最猛精油膏/50ml(3入)」、「最猛振波腰帶」、「最猛振波貼身褲/2入」及「最愛立寶/50s(8入)」等4項商品,停止銷售「最愛立茶」、「最愛立輕體素」、「最愛立氫棒」等3項商品,曾銷售及停售「光波能量氫棒(最愛立氫棒)+濾粉(
多層次傳銷要在台灣永續發展有賴主管機關之行政指導與監督,及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自律與自治。 1992年2月公平交易法實施,將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行為納入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範,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讓多層次傳銷正式法制化。然而,考量「市場競爭行為」與「多層次傳銷之管制」性質上仍有差異,有關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規範,有制定法律位階專法必要,因此立法院於2014年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案例 歡歡公司民國104年6月舉辦「歡歡公司台灣開幕培訓大會」引進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公司、澳大利亞、馬來西亞及英國等不市場/分公司的傳銷計畫,並透過該公司傳銷商及其網站招攬民眾加入前揭7家外國傳銷事業之傳銷組織,並銷售旅遊商品,均未依法於變更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銷售商品與服務實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報備之作為,有無違反法律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