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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公司与参加人间对于退出退货认知之落差(下)
许宏仁 前文「直销公司与参加人间对于退出退货认知之落差(上)」最后提及直销公司受理参加人终止契约退货之范围及其返款金额之计算,本文则接续谈及直销公司受理参加人退出退货之期限问题。 在公平交易法第23条之1中规定:「直销事业应于契约解除生效后30日内,接受参加人退货之申请,取回商品或由参加人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参加人于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他加入时给付之费用。」同样的,在第23条之2中也规定:「参加人依前项规定终止契约后30日内,直销事业应以参加人原购价格90%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及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在此均提到一个时间点「30日」内,而这个期间的规范意义究竟是什么呢?实务上发现,参加人均要求直销公司应于30日内接受退货并且返还款项,但条文规定是否确是如此?恐怕都有必要进一步作说明。 契约解除 30日内恢复原状 契约解除生效之后,其最主要的效果就是让当事人双方互负回复原状之义务,亦即解除契约之效力是让整个契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