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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願的故事之二十一

直銷法規 · 許宏仁 · 2008 年 10 月號 No.190
許願的故事之二十一
許宏仁 (解析) 雖然從形式上來看,參加契約的內容都是由直銷公司單方面來訂定,直銷商無法個別就每個條文表示意見,似乎對直銷商權益的保護有所欠缺,但正如我們前面所提到的,立法管理直銷,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在保護直銷商權益,因此,在直銷相關法令當中,自然會有規範參加契約條款內容的法律規定。以之前所舉的參加契約條款為例,簡單就直銷法令中的相關規定概略說明。 契約條款應表明從事直銷行為 依照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直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直銷行為……」,因此於契約條款的開宗明義,即讓直銷商知悉它所加入的即是一個直銷事業(參照條款1)。 其次,依照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直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直銷組織或計畫時,應告知相關特定事項,並將該等事項載於參加契約中。鑑於相關事項的內容繁雜,並無法一一載明於書面參加契約中,於是將相關事項彙整記載於「事業手冊」中(參照條款2)。 依照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直銷公司依法應於其主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簽證的上年度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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