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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事業

共 6 篇標記「傳銷事業」的文章

「傳銷事業參加契約電子化」條文修正案,立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

「傳銷事業參加契約電子化」條文修正案,立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 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社會生活型態亦有所改變,全球皆大力推動環保減碳各項新制,以追求永續發展,從公務機關至民間企業,皆早已以電子文件取代書面紙本。為因應現代社會潮流與民眾便利性,多位朝野立委一致提案修法,推動「傳銷事業參加契約電子化」。目前全案已於5月23日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完成審查通過,無需朝野協商,逕送立法院院會排入議

編輯部 · 第 378 期

傳保會法律諮詢個案:傳銷事業能否對傳銷商「限制轉售價格」?

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係屬各自獨立之個體,傳銷商在傳統行銷網路中,等同於製造商、大盤商、中盤商及零售商間之各自獨立關係。因此,傳銷商既屬公平交易法第19條之交易相對人,傳銷事業就無法限制其再行轉售傳銷商品或服務之價格。 前言 本期介紹網路行銷經常遇到的問題,即「限制轉售價格」;相關條文可參考「公平交易法」第19條(以下簡稱同條文):「事業不得

林宜男、周於蓁 · 第 275 期

傳銷商惹禍了,傳銷事業要負責嗎?

案例一 傳銷商A參加B傳銷事業,某日傳銷商A開車去找友人C,打算向C介紹B傳銷公司的商品。但途中A為了趕時間,因此超速行駛並闖紅燈,以致與行使綠燈車道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D受傷骨折。在警局製作筆錄時,A表示自己是B傳銷事業的「區經理」,案發當時是準備開車去推銷商品。請問C可否對A及B求償? 案例二 傳銷商甲參加乙傳銷事業,乙傳銷事業是以銷售保健

陳一銘 · 第 376 期

傳銷事業一定要加入傳銷公會嗎?

傳銷公會強烈呼籲,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修法時應納入「業者應加入多層次傳銷公會」的規定,也就是所謂的「業必歸會」,然而,多層次傳銷事業如果有「跨業經營」的情形,也就是經營不同的行業別,且已經加入其所經營行業中的一個同業公會,此時能否要求業者「必須加入多層次傳銷公會」,即有討論之必要。 1980年代多層次傳銷模式初入台灣,由於當時多層次傳銷尚屬新興商業模式,台灣還未有相關法規對此規範,迨

林天財、羅舜鴻 · 第 327 期

公平會:報備是法定義務,不代表合法

公平會:報備是法定義務,不代表合法 經營傳銷事業,不報備絕對是不合法,但報備不等於合法。因為報備只是傳銷公司合法的條件之一,並不是全部的條件。 我國對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採報備制,所謂「報備」是指公司在開始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業務之前,必須事先通知公平會,以便公平會將它納入成為監督管理的對象。「報備」跟「核准」的區別,在於須經報備的行為,只要沒被禁止,就可以去做;而須經核准的行為,

常子蘭 · 第 297 期

傳銷事業應負擔傳銷商與第三人另行締結契約之解除或終止所生之責任

案例: 恆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恆發公司)之傳銷產品為手機門號委辦服務,其運作方式主要係由傳銷商租用一定期間電信事業所提供手機門號服務,電信事業自傳銷商承租費用提撥一定金額作為支付恆發公司之佣金,恆發公司則以前開佣金作為獎金發放之主要來源。故傳銷商除需與恆發公司簽訂參加契約外,尚須與電信事業簽訂約定一定期間之手機門號服務租用契約,此屬三方契約類型,與典型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簽訂雙方契約,有所不同。

李禮仲 · 第 26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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