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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直销商也有法律规范

分类12 · 蔡行道 · 1994 年 4 月号 No.16
个人直销商也有法律规范
最近公平交易委员会在调查一家直销公司,涉有违反直销管理办法案件的过程中,约谈了十数名该公司的直销商及其负责人以后,确定了这家公司确实有些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于是业务单位将调查结果提交委员会讨论决议,对该公司给予应有的惩罚。但是我们也发现,这些直销商的介绍人,也就是直销人通常所称的「上线」,不守份的一些行为,也明显违反了管理办法,所以也就成为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第一宗对个别参加人给予处罚的案例。 可能蹈法的不当直销行为 这位直销商,为了快速晋升更高的阶级,取得更多比例的奖金,所以不断的介绍别人参加,在经历公司举办的气氛热烈、振奋人心的说明会后,利用人性贪婪的弱点,骗以能在短期轻易赚取高额利润,而使得这些人很快的签下直销商合约,同时也买了一堆货回家。 有些朋友当时身上没带多少钱,无法当场购买产品,这位直销商即表示愿意替朋友先垫款,只要写个「借据」或开张「本票」即可,在伪善的面具下,很多人签下了借据、本票,而在签下了直销商合约后,这位直销商又好意的表示代为集中保管这份契约,而没有把应该属于参加人的一联,交给新加入的参加人。隔天,这位直销商就开始催逼签约的参加人还钱,甚至以恐吓威迫的手段,来达到他取得货款的目的。 我们认为这位直销商没有足够的时间让介绍加入的下线看清楚契约书的内容,而且又不交付契约书给下线,居心显然不良,尤其隐瞒了参加人可以行使退出组织及退货的权利,而违反了直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规定,参加人在加入直销组织或计划时,应该明确告知而不得有虚伪隐瞒的事项,该条规定虽然主要是课以直销公司有这个告知义务,但是在该条第四项也载明,告知各规定事项的义务,于参加人介绍他人加入时亦适用之。所以个别直销商,若未告知你要介绍加入的准参加人这些事项,也有可能被罚的。 这位直销商又以先替介绍加入的下线垫款,而要求下线签下借据、本票,随后再催逼还款的方式,是一种不正当的直销手段,我们也认为这位直销商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要求参加人缴纳或承担显属不当之保证金、违约金或其他负担。」的规定,该条的规定,原来也是在规范直销事业,但是在同条第二项也载明,这种禁止行为规定,于参加人介绍他人加入者准用之。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直销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并不是只有直销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告知义务,以及第七条第一项的禁止行为,个别参加人也都是被规范的对象,参加人如果因为违反上列规定而使公平会调查属实而处分,依据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被罚到新台币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锾,这是多么不值得的事。 个别直销商必须了解的法令规定 在直销公司的直销体系中,参加人因为本身的努力,经过一段期间后,晋升到较高阶地位时,可能会为了达到该阶层规定应有的业绩,以维持可以获得较高比例的奖金,而自己擅作主张,以不同于公司传统策略的作为,来吸收下线参加人或鼓励下线进货,这些行为都很可能会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尤其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禁止行为规定,所以在此必需提醒个别直销商,请了解法令规范,勿因贪小而失大。这些禁止行为包括了: 一、以训练、讲习、联谊、开会或其他类似之名义,要求参加人缴纳与成本显不相当之费用。 二、要求参加人缴纳或承担显属不当之保证金、违约金或其他负担。 三、要求参加人购买商品之数量显非一般人短期内所能售罄,但约定于商品转售后始支付货款者,不在此限。 四、于参加人退出时扣发其应得之利益。 五、约定参加人再给付与成本显不相当之训练费用或显属不当之其他代价,始给予更高之利益。 六、要求参加人负担其他显失公平之义务。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6期,199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