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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得了吗?论多层次传销事业以期限限制传销商退出退货之可行性
现行法规对传销商的退出与退货权益,已建构相对完备的法律框架;从业人员应建立正确的法律应对观念,秉持程序主动、证据书面、掌握时效之原则,方能维护自身权益。 小陈加入某保健品传销公司将近三年,手上还有好几万元的库存没卖掉,而且其决定退出会员身份。结果公司给了他两个让他傻眼的回答:一个说,「您加入超过一年了,依公司规定退货期限已过」;另一个说,「公司目前已停止传销业务,退货请等候重整后通知。」 上述两种说法都是业者惯用的说辞,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仍有商榷余地,如要深究,得先搞懂传销商的退货权从哪里来。 壹、退出退货之法律架构 按《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以下简称传销法)给传销商的退货保护,分成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加入后三十日内之「无条件退货期」,系依传销法第 20 条所赋予之权利,传销商无需具备任何理由,仅需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解除契约,业者即应全额退款,不得请求赔偿或违约金,此阶段之退货程序最为纯粹。 第二阶段则为三十日后之「随时退出权」,依同法第 21 条规定,即便犹豫期届满,传销商仍保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