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键生成可能换来一纸诉状 生成式AI行销应用的著作权迷宫
一键生成产品文案、广告口号或社群贴文,看似省时又高效。但当AI背后的训练资料牵涉无数著作时,你确定这些内容不会踩到法律红线吗?著作权不清、抄袭风险难解,甚至责任归属也充满灰色地带。便利的另一面,可能就是隐藏的陷阱。
从ChatGPT到DeepSeek的出现,宣告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I)已不再是少数专家的工具,而是普罗大众都可轻易应用的技术。对行销工作而言,这项技术无疑是一场巨大的革命,许多企业已开始利用AI自动撰写产品描述、广告标语、电子报与社群贴文。
这些工具不仅能够模仿特定品牌的语气,还能依据消费者资料进行个人化的调整,让企业无需花费高昂的成本即可快速产生行销素材。直销业者及直销商在推展业务时,当然也无法自外于这场技术革命。
虽然生成式AI大幅降低了行销成本、提升效率,却也同时引发著作权、个人资料、内容不实等争议及法律风险。这些隐忧使得如何安全使用生成式AI,成为行销界迫切关注的议题。
其中最核心的议题,莫过于AI产生的内容,其法律地位应如何界定?这些「创作」是否具备著作权?若有,权利又应归属于谁?更重要的是,AI生成的内容涉及对他人作品的抄袭或模仿时,责任又应由谁来承担?以下本文将从生成式AI的创作本质、著作权归属,到其潜在的侵权责任,进行分析与论述。
生成式AI的创作是否属于著作?
探讨生成式AI的创作是否属于著作,首先需要了解著作权法所指的「著作人」与「著作」的定义。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是指「创作著作之人」,而不论是自然人,或是透过自然人创作的法人(参照著作权法第11条、第12条),实际上都需要有从事创作的自然人存在。
因为「著作」乃是著作人思想或感情的表现,且有一定之表达方式,须具有原创性,这只有自然人才有。故著作必须以自然人或法人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情形下,由自然人所为的创作,方可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至于生成式AI本身只是一种工具,并不具备法律上权利主体的地位。因此,由AI产出的内容,因不符合人类创作的基本要件,故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尚必须视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可大致分为两类:
一、AI-originated(AI独立生成):指在没有人类实质创作贡献的情况下,由AI完全独立完成的作品。由于此时缺乏人类精神上的投入与独创性,故其成果并非著作权法上的著作。例如,AI根据演算法自行生成一幅抽象画。
二、AI-generated(AI协同创作):指人类将AI作为辅助工具,在创作过程中投入实质性的精神贡献。此时AI的角色类似于画笔、相机或数位软体,其生成内容将视为人类创作者的延伸,而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人类透过提示词(prompt)多次修改,最终产出符合其创作意图的作品。
生成式AI的创作,著作权归属何人?
承上,若生成式AI产出的内容,被认定属于著作,进一步要说明的是,著作权应归属于谁?若只是把AI当作辅助工具(例如绘图软体)来使用,而有人类实际的创意投入,则完成的创作成果仍可受著作权保护,该产出的内容,除有著作权法第11条(雇佣关系)及第12条(出资聘用关系)的情形外,原则上由该实际创作之人(即投入实际创意的自然人)享有。反之,若产出过程中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独立进行完成,并无人类精神文明之投入,则该AI生成的图画无法享有著作权。
举例而言,如果一位设计师利用Chatgpt生成了一系列图样,并将这些图样进行修改、编排与整合,最终完成一份产品设计提案。在这个过程中,设计师的创意投入是不可或缺的,因此该设计提案的著作权解释上应属于这位设计师。若AI模型开发者或提供者宣称对此类创作享有著作权,将与现行著作权法中著作人为「创作行为者」的基本原则相悖。
AI生成内容的抄袭风险
利用生成式AI产出内容的最大法律风险之一,就是生成内容可能「意外」地抄袭或模仿了他人的作品。由于AI模型是在海量的数据上进行训练,其中可能包含无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使得AI在生成新内容时,极有可能在无意中产生与既有作品「实质近似」的结果,从而构成著作权侵权。
此外,使用者在使用生成式AI时,如是单纯输入指令或问题,通常虽不至于发生利用他人著作的情形。但若使用者为了得到更精准的生成内容,而指述/利用他人著作时,此时因AI产生的内容可能与他人著作近似,也就越容易引发侵权疑虑。
再者,若是利用他人著作来指示AI产出内容,除有符合著作权法第44条至第65条合理使用规定外,否则这部分会涉及「重制」之著作行为,故应向著作财产权人取得同意或授权,否则即有侵权可能。
此时需注意,著作权法中,「风格」本身不受保护。依著作权法第10条之1规定,著作权法所保护者为观念、构想之「表达方式」(例如画作本身),不及于观念、构想本身(例如:画风、风格等),因此,如果AI产出结果仅是以特定艺术家的「风格」表现,与原作仍有不同,尚不涉及著作权之侵害。故利用AI产出「相同风格」之图片,因缺乏人类精神创作,仅为程式技术产生成果,原则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然而,当生成式AI的「模仿风格」行为导致产出内容与特定作品实质近似时,就不仅是「风格模仿」,而有「实质近似」的抄袭问题。例如,先前网路上引发热潮,利用ChatGPT将自己的照片改作为吉卜力风格的卡通图案;此类风格的模仿虽未必构成侵权,但若特定图案已与吉卜力的实际著作近似时,即有触法疑虑。
谁为侵权买单?
至于当生成式AI的内容被认定为侵权时,此时应如何判断直接下达指令的使用者责任?著作权侵害有两个重要判断要件,亦即「实质近似」与「接触」[1]。其中「接触」要件的判断往往容易产生争议。若使用者在下达指令时,没有接触过被抄袭的原著作,则或可能难以认定构成侵权。
由于要证明侵权人过去曾接触过系争著作,本来就属困难,如果侵权人是透过AI生成,则其后台资料库内容、训练过程等,因更难为外界所知悉,举证恐更加困难。
实务上认为,实质相似之二著作,虽非无可能是个别独立之创作,然依社会通常情况,如其相似程度越高,侵权人曾接触著作人创作之可能性越高。因此,在「接触」要件的判断上,须与二著作「相似」之程度综合观之;如相似程度不高,则「接触可能」的举证程度较高,反之,如相似程度高时,仅需证明至依社会通常情况,有合理接触之机会或可能即可,故尚难一概而论。
又如果使用者将AI生成的侵权内容进一步公开传输给第三方,例如发布在社群媒体上、做为商业用途等,其行为本身可能另构成公开传输权的侵害,并此叙明。
效率背后的法律红线
生成式 AI 虽然是提升行销效率的强大工具,但其运用涉及复杂的著作权法律问题。AI本身不具备著作人资格,其独立产出的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只有当人类将AI做为辅助工具,并投入实质创意与独创性时,其成果才被视为人类的延伸创作,享有著作权。
此外,AI在海量资料上训练的特性,也带来潜在的抄袭风险。使用者需注意,若AI产出的内容与他人作品构成「实质近似」,无论是有意或无意,都可能涉及侵权。因此,使用者必须理解并谨慎应对这些法律风险,确保在享受技术便利的同时,也能合法合规地运用这项新兴科技。
[1] 智慧财产法院102年度民著诉字第39号民事判决指出:「著作『抄袭」』其侵害著作权人之著作财产权主要以重制权、改作权为核心,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有为有形的或无形的重制行为;对于后者如无直接证据,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有『接触』其著作,及被告著作之表达『实质类似』于原告著作之表达。所谓『接触』,指依社会通常情况,可认为他人有合理机会或可能性见闻自己之著作而言。所谓『实质相似』,则由法院就争执部分著作之质或量加以观察,为价值判断,认为二者相似程度颇高,或属著作之主要部分者,始足当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