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契約電子化的變革與挑戰
採用電子式契約固然是因應數位化的趨勢,但契約電子化以後是否即毫無缺點、疑慮呢?傳銷事業改以電子文件形式簽訂參加契約實際上處於起步階段,實務上可能會面臨哪些問題值得預先思考。 在過去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施行的年代,該辦法第12條規定,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應締結「書面」的參加契約,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嗣立法院於103年1月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時,於第13條亦有相同規定。其立法理
陳一銘 · 第 385 期
採用電子式契約固然是因應數位化的趨勢,但契約電子化以後是否即毫無缺點、疑慮呢?傳銷事業改以電子文件形式簽訂參加契約實際上處於起步階段,實務上可能會面臨哪些問題值得預先思考。 在過去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施行的年代,該辦法第12條規定,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應締結「書面」的參加契約,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嗣立法院於103年1月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時,於第13條亦有相同規定。其立法理
【案例一】 A傳銷事業於參加契約中規定,傳銷商於辦理退貨時須將贈品一併退還,若未退還,則將自退款中扣除贈品價值之金額,亦即以售價除以實際銷售的商品數量加上贈品數量,再乘以傳銷商退回的數量以計算退款。而B傳銷商於加入時,正好遇到A傳銷事業主打買4套送1套的優惠促銷方案,商品每套2,000元,B傳銷商當下深感心動,立即選購此優惠方案。 但兩週後,B感到後悔,覺得自己太衝動,商品買太
案例一 傳銷商A參加B傳銷事業,某日傳銷商A開車去找友人C,打算向C介紹B傳銷公司的商品。但途中A為了趕時間,因此超速行駛並闖紅燈,以致與行使綠燈車道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D受傷骨折。在警局製作筆錄時,A表示自己是B傳銷事業的「區經理」,案發當時是準備開車去推銷商品。請問C可否對A及B求償? 案例二 傳銷商甲參加乙傳銷事業,乙傳銷事業是以銷售保健
過去公平會曾以「商品虛化」作為認定變質多層次傳銷之標準,並以抽象的「商品或服務是否為形式表徵、幌子」作為是否虛化的判斷方式,但什麼是「形式表徵」?什麼是「幌子」?實務上,商品是否虛化,究竟該如何認定? 多層次傳銷作為一種銷售方式,重點仍在於銷售本身,而非偏重組織的堆疊及擴張,因此正常的直銷事業理應重視商品或服務本身,並且透過直銷制度的設計,引導傳銷商以銷售商品或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