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货冲业绩,是赚到还是触法?
【案例】
「好棒棒公司」是一家以销售各式营养保健食品为主的直销公司,老王为好棒棒公司旗下的高阶直销商,阿花则在老王感召下加入成为下线直销商。好棒棒公司因应市场脉动,近期举办全商品促销特卖,同时启动大规模竞赛活动,促使旗下直销商大量购买商品囤货,只要达成百万业绩就招待免费出国旅游。
老王身为高阶直销商,配合公司政策不遗余力,大力鼓吹直属下线趁著促销囤货,既可以低价进货,又能快速累积业绩、晋升聘阶,领取高额奖金,商品留待日后慢慢卖就好。
阿花禁不住老王持续洗脑,自身虽没有足够现金,却仍向银行贷款,大量囤货各类营养保健食品。讵料,全球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国内市场买气低迷、交易量严重萎缩,阿花眼看大批商品迟迟无法售出,不仅无力偿还贷款,且商品保存期限将届,内心焦躁不已。
试问:好棒棒公司举办大规模竞赛活动,促使直销商大量购买商品囤货,并要求高阶直销商在各自团队内大肆宣导囤货冲业绩可以吗?老王鼓吹阿花大量囤货、提升业绩的行为是否合法?
何谓「囤货」?
一般而言,商人为投机倒卖而将货物存起来不卖的行为,在市场中被称为「囤货」,这些投机商人大量购存货物,等待时机再以高价抛售,借此谋取暴利。
直销制度有别于传统销售模式,系仰赖直销商的「人脉网络」贩售商品,某些直销公司或上线直销商为了获取利益,自然希望下线直销商或消费者购买商品越多越好,市场上常见直销公司为了刺激消费,举办各式竞赛活动,鼓励直销商贩售商品,乃正当直销行为之范畴。
惟若直销公司或上线直销商,毫无节制地要求下线一次性购买大量商品,表面上似可在短期内快速累积业绩或取得较高奖金比例,但实际上直销商尚未获取奖金或利益,就已先自掏腰包购买商品、支出巨额成本,一旦事后无法顺利将商品售出,则易衍生退货纠纷或相关争议,严重时亦可能造成社会问题。
直销商有时为了奖金或升聘等利益,而有一次性或在短期内购买大量商品的行为,为了避免直销商因「囤货」受有损害,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为下列行为:促使直销商购买显非一般人能于短期内售罄之商品数量」,限制直销公司或上线直销商不得以强制积极手段或劝导诱使等方式,使直销商大量进货。
否则,主管机关可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4条,限期令违法事业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届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
「囤货」违法吗?
究竟何种行为会违反「禁止囤货」规定?多层次传销管理法103年间公布施行之前,旧法时期针对「禁止囤货」已有相关规范,即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17条第 1项第3款:「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要求』参加人购买商品之数量显非一般人短期内所能售罄」,该规定于参加人准用之。早期行政机关亦认为,前开法规所称「要求」,其本质应系出于积极之「作为」型态,亦即事业须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促请参加人为大量进货之行为;另以「利诱」(如晋升制度或较高比例之奖金)方式促请参加人大量进货者,因其仅对于该进货者予以一定之利益,并非对未进货者予以不利益,而与上开所称之「要求」不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处字第097029号函参照)。
承上,针对「禁止囤货」规定,旧法之用语为「要求」,现行法则改为「促使」,两者意涵略有不同。早期实务见解认为,事业须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促请直销商为大量进货行为,本质上需出于积极作为型态,始符合「禁止囤货」的构成要件,若非使直销商无法为自主意思的强制积极手段,而是透过「利诱」使直销商自愿购买,即不违反「禁止囤货」规定。
然实务上对此时有争议,故修法后将法规用语改为「促使」,亦即不以使直销商无法为自主意思的强制积极手段为限,若以劝导、利诱行为使直销商大量进货,亦可能符合该条构成要件,相较旧法时期,对直销商保护更周延。
简言之,直销公司举办竞赛活动时,若鼓励直销商购买无法于短期内售罄之商品数量,即可能被认为违反「禁止囤货」规定,且该条规范对象除了直销公司之外,还包括参加人在内,故无论直销公司或直销商,皆宜谨慎面对。
直销商囤货对直销公司的影响?
首先,我们应明确认知,直销的本质仍是销售商品或服务,直销商拓展组织、招揽他人加入,最终目的是利用「人脉」贩售商品予消费者,非由直销商自行吸收商品囤货,即便直销公司要求新加入的会员购买商品或服务,亦应建立在合理入会门槛或直销商自身使用需求之前提。
否则,直销商一旦发生囤货现象,表面上快速累积业绩,在虚假聘阶光环的笼罩下,获取较高的奖金比例,但商品只在组织内销售,并未实际贩售给最终消费者,不仅直销商获取的奖金不足支应囤货成本,对直销公司而言,没有新的直销商加入,商品就无法售出,造成无庸推广、销售商品给最终消费者,只需介绍他人加入,就可获得报酬的情况,产生拉人、囤货、发奖金的恶性循环。
换言之,直销商的主要收入来自于「介绍他人参加」,形同变质多层次传销的吸金运作模式,嗣后若直销商要求退出退货,直销公司势必无法维持正常营运,导致发不出奖金而破局,最终使直销事业沦为金字塔骗局。
直销公司如何避免直销商囤货?
实务上常见的做法,直销公司于设计直销制度时,可通过限制一定期间内的订货数量,不定期检核商品贩售情形,或要求直销商提出销售凭证才能再订购新商品,或持商品外盒领取奖金等方式,以确保直销商维持合理备货量或确实将商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可望达成避免直销商囤货之效果。
此外,直销商的奖金比例通常随著聘阶晋升而提高,聘阶的晋升往往又与整体业绩发展情况密切相关,业绩发展累积速度越快,聘阶晋升越快,则可领取较高的奖金比例。
直销商囤货的目的,无非为了获取奖金,透过短期内大量购入商品的手段,实现快速累积业绩升聘,进而取得高额奖金或利益,是若直销公司在符合相关法令的前提下,改采分期支付奖金,适度延长奖金给付期限,或将部分奖金以购物金替代,使购物金用以投入商品购买等,亦不失为可行方案。
【结论】
一、案例解析
由本篇探讨可知,直销公司在举办竞赛活动时,若一昧鼓励直销商购买无法于短期内售罄的商品数量,可能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之规定,而该条的规范对象除了直销公司,还包括参加人在内,且若容任或促使直销商大量囤货,严重时将导致直销公司营运崩坏,最终沦为金字塔骗局。
是以,于题示情形,好棒棒公司举办大规模竞赛活动,高阶直销商在各自经营团队内大肆宣导囤货冲业绩,虽非使直销商无法为自主意思的强制积极手段,然确已有以劝导、利诱行为使直销商大量进货,依现行直销法规及实务见解,有违反「禁止囤货」规定之嫌,而该条之规范对象括及参加人。
故老王身为上线直销商,不断洗脑鼓吹下线直销商大量囤货提升业绩,并促使小美向银行贷款购买在短期内难以售罄之商品数量,同样构成「禁止囤货」规定,从而,好棒棒公司及老王之行为均属不当,恐有违法之虞。
二、结语
鉴于全球疫情影响下,进一步催生元宇宙、宅经济等新兴思潮,无店铺的直销、电商等交易型态,早已广为大众所接受,只要在不违反法令的前提下,直销公司固可考量营运方针,自行决策欲采行的直销制度,如常见的太阳制、双轨制,或与直销商任意约定聘阶门槛、领取奖金的条件等。
然而,为保护直销商及消费者权益,健全直销市场交易秩序,立法者已制定法令及相关配套措施,且为扩大保护范围,直销法令之规范对象往往不限于「直销公司」,有时亦将「直销商」囊括在内,于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9条第1项禁止的六种不当直销行为,即为示例。
此外,无论是对直销公司或直销商而言,对治囤货实为直销经营的重要课题,直销公司为避免囤货造成不利影响,除了前文所提及:限制订货数量、检核商品贩售情形、分期支付奖金,或将部分奖金以购物金替代等方案外,笔者建议,直销公司在设计各项直销制度时,事先咨询专业,确保符合相关法令规范,而直销商在拓展组织、招募下线时,亦须多加留意自身行为,避免因疏忽而误触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