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保会法律咨询个案:重复消费制度与禁止囤货规定探讨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9条立法理由,旨在为防止传销事业利用收取费用、要求囤货等手段,以从事变质多层次传销或进行诈欺敛财,特就实务上常见之不当行为类型,予以明文禁止。 本期介绍传销商不得囤货,系依据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之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促使传销商购买显非一般人能于短期内售罄之商品数量。但约定于商品转售后支付货款者,不在此限。」,即所谓「囤货禁止」
林宜男、周于蓁 · 第 274 期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9条立法理由,旨在为防止传销事业利用收取费用、要求囤货等手段,以从事变质多层次传销或进行诈欺敛财,特就实务上常见之不当行为类型,予以明文禁止。 本期介绍传销商不得囤货,系依据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之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促使传销商购买显非一般人能于短期内售罄之商品数量。但约定于商品转售后支付货款者,不在此限。」,即所谓「囤货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