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限定新品喜欢就买回家? 直销商出国旅游带回总公司新产品的通关须知
【案例】
晓铃加入ABC直销公司台湾分公司成为其传销商已有多年,2024年业绩符合奖励旅游资格,前往欧洲参加豪华游轮之旅,还到了位于慕尼黑的ABC公司德国总部参观,发现德国总部有新上市的美妆保养品、保健食品等商品。
晓铃现场体验之后真心觉得不错,询问德国总部的柜台服务人员,得知这些新商品将于欧洲先试行销售,约9个月后才会引进台湾市场。晓铃想现场购买10几组套组带回尝鲜使用,也是为了之后在ABC台湾分公司正式铺货销售后,对这些新产品的见证与推广先做准备。
然而,传销商自行携带新产品入境台湾时,是否会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呢?
随著全球化的发展与消费者对于健康产品及美妆产品需求的提升,许多直销公司早已经将全球做为营运版图。台湾的传销商或有参加奖励旅游或训练活动,到自己所属公司的国外总部或分部参观,进而发现有新产品或者是不同版本的产品,例如某特定产品之「欧洲版」、「美国版」等,于是想自行从国外携带或透过网购等方式,从海外公司寄回保健产品或美妆产品。
然而,由于这类产品在自行携入或网购可能涉及政府对食品安全、化粧品安全,及药物管制等商品品质之监理制度,以及既有之税务规范等,本文将依据现行法规,探讨消费者自行携带此类商品通关回国或网购寄回的自用容许数量、关税与营业税的征收标准,以及违反规定的罚则,提供读者参考。
- 消费者自行携带或网购食品、化粧品与药品的法规概述
依据台湾《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及《药事法》等规定,如欲输入各该产品进入台湾,必须经过台湾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称「TFDA」)依据各该法规之相关监理措施。于各该法规之共通原则下,消费者若从国外自行携带或透过网购方式进口这类产品,必须确保符合「自用」的标准,且数量应在容许范围内。以下分别简述各该法规中有关输入产品之规定:
(一)食品
根据TFDA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30条[1]规定,原则上输入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时,应向TFDA申请查验并申报其产品有关资讯。但例外状况为须符合自用目的(即非供贩售),依据不同品项,而有不同之容许数量及价值:
- 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不含锭状、胶囊状食品):价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内。
- 锭状、胶囊状食品:每种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计不超过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装为限)。
要注意的是,如果携带或寄送的食品超过上述自用数量,进口者应提前申报并经过TFDA查验。此外,某些食品可能因含有特殊成分或作用机制而被TFDA经由属性判定为药品或其他商品,进口者需就此额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果有违反该项法律规定时,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7条第1项第14款,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二)化粧品
化粧品之管制则见于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该法第5条第3项规定除「供个人自用」外,输入者另不得将化粧品用于供应、贩卖、公开陈列、提供消费者试用或转供他用等用途。另外,因应目前已不再区分一般用途化粧品及特殊用途化粧品,食药署目前不再限制自用输入化粧品之品项及数量限制,惟应留意「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等规定。
另外,玻璃安瓶(AMPOULE)容器不得做为化粧品容器使用,因此,进口化粧品的包装如为玻璃安瓶容器者,原则上不得进口,若是个人自用需求,须向食药署申请专案输入。如果有违反该项法律规定时,依据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第23条第1项第4款规定,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三)药品
相较于食品及化粧品,对于药品之监理制度系最为严格,依据药事法第39条第1项规定,输入药品须向TFDA申请查验登记,经核准发给药品许可证后,始得输入[2]。如符合自用目的时,其容许自行输入的数量,依据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附表规定如下:
类别
限制数量
西药
1. 非处方药每种至多12瓶 (盒、 罐、条、支),合计以不超过36瓶(盒、罐、条、支)为限。
2. 处方药未携带医师处方笺(或证明文件)者,以2个月用量为限。处方药携带医师处方笺(或证明文件)者,不得超过处方笺(或证明文件)开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个月用量为限。
3. 针剂产品须携带医师处方笺(或证明文件)
中药材及中药制剂
1. 中药材每种至多1公斤,合计不得超过12种。
2. 中药制剂(药品)每种至多12瓶(盒),合计以不超过36瓶(盒)为限。
3. 于前述限量外携带入境之中药材及中药制剂(药品),应检附医疗证明(如医师诊断证明),且不逾3个月用量为限。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则依据药事法第82条第一项规定,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不可不慎。
三、税务规定
有关携带自用产品进入国内之税务规定,依据旅客携带入境以及透过网路交易进口之情形不同,而有不同规定,笔者简要汇整如下:
(一)旅客携带入境
如果旅客携带符合自用规范的行李物品,将予以免征关税、货物税及营业税。有关于准予免税的标准,目前为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烟酒除外),其总值在完税价格新台币35,000元以下者,予以免税。不过,如果有明显带货营利或经常出入境且有违规纪录者,则不适用之。
前述所谓经常出入境者,是指于30日内出入境2次以上或半年内出入境6次以上者。如果旅客有携带价值超过免税范围的行李物品入境通关,于入境时应主动至红线台向海关申报并完税,如未主动向海关申报而被海关稽查查获者,将可能面临海关缉私条例之相关规定[3]进行处分。
(二)透过网购交易进口
针对透过网购交易进口的商品,主要免税的范围为邮包物品,如果该邮包物品的完税价格为新台币2,000元以下者,免征关税、营业税及货物税。但烟酒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之农产品,以及进口次数频繁者,不适用此免税规定。所谓进口次数频繁,系指同一收件人于半年度内进口邮包物品,且适用前述免税规定超过6次者,前述所谓半年度,则是指每年1月至6月,7月至12月,易言之,该认定是以进口日期为准,且于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计算。
四、结语
综上,纵使ABC直销公司德国部的新产品让晓铃跃跃欲试,但当晓铃计划将该新产品携带入境,或是在台湾透过网购购买,均应遵守该产品所对应的法规有关自用目的的容许数量,避免因为超额携入或输入而触法,除将面临征税之外,更可能面临巨额罚锾,如果涉及医疗用品或药品,甚至会面临刑事责任,不可不慎。
所以,晓铃所携带或在台湾借由网购订购的新产品,数量应控制在自用范围内,并注意不同类型产品的具体限制。
化妆品
食品
药品
目的
供个人自用,不得供应、贩卖、公开陈列、提供消费者试用或转供他用
供个人自用,非供贩售
供个人自用
容许数量或价值
目前无特定限制
锭状、胶囊状食品:每种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计不超过36瓶(盒、罐、包、袋)。其他食品:价值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6公斤以内
西药:非处方药每种至多12瓶(盒、罐、条、支),合计不超过36瓶(盒、罐、条、支)。处方药需医师处方笺,最多6个月用量。
中药材:每种至多1公斤,合计不超过12种。
中药制剂:每种至多12瓶(盒),合计不超过36瓶)盒)
超过的做法
无
向食药署申请查验
未经查验登记应为药事法第22条第1项第2款所称禁药。
免税门槛
旅客携带入境:完税价格新台币35,000元以下免税。网购:完税价格新台币2,000元以下免税
罚则
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
[1]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30条:「输入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时,应依海关专属货品分类号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并申报其产品有关资讯。执行前项规定,查验绩效优良之业者,中央主管机关得采取优惠之措施。输入第一项产品非供贩卖,且其金额、数量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或经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准者,得免申请查验。」
[2] 药事法第39条第1项:「制造、输入药品,应将其成分、原料药来源、规格、性能、制法之要旨,检验规格与方法及有关资料或证件,连同原文和中文标签、原文和中文仿单及样品,并缴纳费用,申请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查验登记,经核准发给药品许可证后,始得制造或输入。」
[3] 例如海关缉私条例第39条:「旅客出入国境,携带应税货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报或规避检查者,没入其货物,并得依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论处。旅客报运不随身行李进口、出口,如有违法漏税情事,依第三十七条论处。」
第36条第一项:「私运货物进口、出口或经营私运货物者,处货价三倍以下之罚锾。」
第37条:「报运货物进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视情节轻重,处所漏进口税额五倍以下之罚锾,或没入或并没入其货物:一、虚报所运货物之名称、数量或重量。二、虚报所运货物之品质、价值或规格。三、缴验伪造、变造或不实之发票或凭证。四、其他违法行为。报运货物出口,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没入其货物。有前二项情事之一而涉及逃避管制者,依前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处罚。冲退进口原料税捐之加工外销货物,报运出口而有第一项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处以溢冲退税额五倍以下之罚锾,并得没入其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