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产业与服务型商品
政府应多鼓励此种创新之异业合作模式,使新创产业升级,提升整体经济成长与全球新型态服务型商品接轨;为顾及商业活动的多元化与自由化,一味禁止无形商品不得以多层次传销來进行推广与销售,并非良策,应有更明确的规范。
【背景叙述】
就台湾多层次传销之商品类型而言,2014年仍以贩售营养保健食品(293家,占78.34%)居冠,贩售美容保养品(206家,占55.08%)居次,第三为清洁用品(126家,占33.69%)[1]。由于消费意识与型态的改变,也激起以服务业为直销商品(如健诊、高尔夫球证、信用卡等)的发展契机[2]。除上述实体商品之贩售外,多层次传销事业在服务型商品(无形商品)方面,在近年不论是国内或是国外亦发展出不同的多元类型。
【案例事实】
乐宜公司为经公平会报备通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基于全球各项休闲产业兴起与创新,引入类似健身房会员或高尔夫球俱乐部的加入费与月使用费之「乐宜会员资格入会费」与每月「乐宜会员资格月维持费」等两项服务型商品,对于购买乐宜公司「会员资格」产品者,将享有乐宜公司提供之各种会员权益,包含餐饮、健身、住宿、等等休闲生活及用品之消费优惠。乐宜公司的服务型商品其减损的标准究竟应该如何计算?
【分析与讨论】
根据主计处民国100年普查总报告(详见图一)中各产业成长图可得知,服务事业自民国80年的110447家急剧成长至民国100年的259126家,再依公平交易委员会针对2014年所进行多层次传销事业经营发展状况调查结果[3],目前台湾传销产业当中,传销商品(服务品项)营业额占多层次传销营业总额比率:0.79% (详见图二),虽然数量上并不是非常多,但近期服务产品类型众多,包括有各式会籍产品、训练课程、云端服务、生活护照等等(详见表一),如再加上早期各类如卡利多旅游世界之会员卡[4]、翌福国际之惜福卡[5]、旅游卡等,都可借此探出服务型商品之发展趋势已势不可挡。
无形商品之价值,在订价上较无从客观衡量,例如会员到休闲度假中心消费,不仅只是使用其硬体设施,其中的无形服务与接待,亦同时为会员所享受,因此如何正确将使用价值反应在价格上以及如何设定其减损与商品灭失价格,此应探讨之问题所在。一般来说,无形商品之特色有三[6]:
- 无实体:以服务为商品之内容,而非提供实体之商品。
- 订价与客户感受相关:服务提供之价值较难以金钱评估,同样服务会因消费者个人之感受不同而有不同之价值,因此价格之决定较难有实质之标准,与实体商品保存期限届至即过期减损的方式不相同。
- 持续性:无形商品就标的物之给付非一次性,会在一定期间内持续,且可能有延迟消费之特征。
不可讳言的,看不见摸不著的无形服务商品比较容易让传销的参加人、消费者、甚至主管机关有所疑虑。虽然目前国内以销售服务为主的公司仍在少数,但在可见的未来,笔者认为结合网路科技与其他各项科技的发展与突破,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传销企业以销售服务为主,例如结合金融科技、生物科技等,而有令人惊喜的突破。对于长久以来以销售消耗型日用品、食品、美容保养品的传销产业带来一波突破的新契机。目前国外盛行的共享经济型态,也有可能积极与传销产业加以结合,而让传销商成为人与人互动的媒介成为共享经济服务销售的通路或渠道。
依据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1条规定,「传销商于订约日起30日项期间经过后,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并要求退货。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领之日起算已逾六个月者,不得要求退货」,依第24条规定,「本章关于商品之规定,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但书外,于服务之情形准用之。」显然地,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已特别将服务型商品排除于这项规定外,换言之,不同于实体商品的规定中,业者可以主张六个月后不接受传销商退货,而服务型商品的退货规定不仅未加以阐述,更无任何明文规定,履履遭主管机关以各自承办人员之不同认定标准加以拒绝,且不说明原因要求业者自行处理而严重延宕整体之事业发展。目前台湾主管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对于以报备无形服务为主要的传销企业上,似乎尚存在几个值得商榷的作法:
- 服务型商品的退货与减损未明文规定,依个案认定并采用「是否使用」决定其退货与否之标准,完全违背社会经济运作的法则。
公平会对于服务型商品之报备采严格认定且无统一标准之规范,单纯以大框架作为审查方向,其一,经传销商购买且「未使用」之服务型商品,无论购买期间多久,传销事业都应同意传销商退货退款并不得设置减损,换言之,就好比某消费者办理中华电信每月$1399资费方案后,以出国一年皆未使用台湾手机服务,而于一年后要求中华电信予以全额退款,而中华电信是否应全额退款?其二、经传销商购买且「已使用」之服务型商品,仍要求业者提具已使用的服务之市场价格为何?业者的成本计算为何?以及如业者采已使用之服务型商品不予以退货之缘由为何?等等不具体之要求加以牵制业者,导致商业活动无法正常营运。经济活动中的运营并非完全没有成本,对于相同产品于不同产业中适用不同作法与解释等不一致标准,这绝对需要主管机关更完善的机制规定,方能真正保护消费者与业者之相互权益。
以一般市场上的健身房或高尔夫俱乐部为例,会员应于缴付入会费后取得会员资格,并于每月缴付月费以维持其清洁、营运等费用,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使用」的权利,而健身房或高尔夫俱乐部不论会员是否有去使用该会员权益,其每日、每月仍有固定的营运成本维修、新购各式健身器材或软硬体设备改善以提供会员更好的会员权益与享受,不应以会员未使用而要求业者全额退款,如同各大饭店或餐厅销售之年度会员卡(年费2万元,两人同行以半价计算)性质相同,不会因为消费者出国未有机会使用该会员权益而要求退款是一样的道理,主管机关公平会对于传销服务型商品所认定的「减损」或「商品灭失价值」应客观的参考同性质产品于其他产业的概况,并有更符合经济与成本的明确判断。
公平会于实体商品报备时皆认同并参考各项因素后同意业者设立不同减损比例,例如同意商品「压力锅具」于一定期间内设定折旧减损(2个月退货,减损20%;3个月退货,减损50%;5个月退货,减损70%,6个月后不予以退货);主管机关似应参考其他产业之服务型商品或一般服务业之毛利率等推算其运营成本,斟酌该等无形商品之退货减损标准,倘以健身房之会籍为传销商品,考量健身房业提供会员会籍时之日常营运、新购设备等成本,考量同上述实体商品于一定期间内设定减损标准或得依年度之使用月份比例退费。
传销事业,在无类似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对于此种服务型商品之如何同等看待、计算其减损,都应有更明确的规定。
- 主管机关的标准不一致,可能随承办人员的观点与经验而有所差异。
按「宪法之平等原则,乃要求行政机关对于事物本质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处理,即要求相同之事物为相同之处理,此『禁止差别待遇原则』遂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故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行政程序法第 6 条亦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则。……是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时,对于相同或具同一性之事件,为保障人民之正当信赖,并维持法秩序之安定,应受合法行政先例或行政惯例之拘束,如无实质正当理由,即应为相同之处理,此即所谓行政自我拘束原则,故行政机关于法律效果之选择裁量即应依循此原则,方为适法之行政处分。」[7]
行政机关应遵守平等原则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已如前述,惟公平会对于服务型商品报备的时候,由于具体的标准不明确,也因此有个个承办人员窗口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的情形。以「会籍商品」为例,即出现公平会多次认定本案只要该服务产品「未被使用」则不可设定减损,然而依笔者汇整多项已报备至公平会并销售之多层次传销服务型商品减损释例(详见表二)中,可得出公平会却可以同意如立卓特休闲渡假有限公司设定其产品含月会费、水晶会员会员卡、蓝宝石会员会员卡可于加入会员后逾六个者,不予退费,建请主管机关应有更明确的规定,以避免违反平等原则并令业者无所适从。
【结论】
从80年代至今,台湾传销业界在台湾走过了3个10年,2014年台湾直销业的总营业额,2014年依据374家多层次传销事业之资料显示,2014年传销业营业总额为752.44亿元台币,较2013年之716.70亿元增加35.75亿元,成长率达4.99%。此一营业总额之数据已连续五年突破600亿元,连续两年突破700亿元[8],如此辉煌的成绩足以证明,台湾传销产业在这30年来的努力,产生了令人赞赏的收获及成果。
过往因为社会、经济与科技在比较早期的发展阶段,如今除了防弊之外,更应该往兴利之方向走,加速国内经济繁荣、提升我国整体之国际竞争力。惟,主管机关之保守观念,持续打压内外资相关新创产业,反不利于国内投资环境及经济发展,呼吁政府借此种创新之异业合作模式,使新创产业升级,提升整体经济成长与全球新型态服务型商品接轨,为顾及商业活动的多元化与自由化,一味禁止无形商品不得以多层次传销來进行推广与销售,并非良策,应有更明确的规范。台湾之多层次传销本属「报备制」而非「核准制」,在本案例中,主管机关承办人员之权责已扩大至要求业者合并产品,甚或不同意该业者提出成本计算、产品订价、减损设定与理由说明等等,本质上已严然内化为「核准审查制度」而非报备制,惟与一般如马来西亚真正采用核准制国家不同之处为,台湾主管机关在本案中采「核准制」,却仍于最后仍再加上「报备并非核准,不代表一切均已合法」规避其日后的责任,实属应然或实然的错置。
[1] 常子兰,2014台湾多层次传销事业调查报告,直销世纪第241期,页20,2015年7月。
[2] 陈得发、王淑吟、姚胜挺,二十一世纪零售业经营变革-台湾直销产业发展分析-,1996年12月。网址: http://www.cadsm.org/dsrc-tn/research/Chinese/DS-column/21centery.pdf(最后参访日期: 2015年12月3日)。
[3] 103年度多层次传销事业经营发展状况调查结果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488&docid=14104
[4] 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交易法对多层次传销定义相关问题研究,页100-101,2002年。下载网址: http://ebooks.lib.ntu.edu.tw/1_file/ftc/68/20000101299901011647Out9.pdf(最后参访日期: 2015年12月2日)
[5] 公平交易委员会,前揭注4,页96。
[6] 宋一心,「多层次传销无因解约退货之法理论研究」,铭传大学法律学系硕士班硕士论文,页35,2006年6月。下载网址: http://ethesys.lib.mcu.edu.tw/ETD-db/ETD-search/getfile?URN=etd-0110106-010924&filename=etd-0110106-010924.pdf(最后参访日期: 2015年12月2日)。
[7]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8年 简字第 651 号判决
[8] 常子兰,前揭注1文,页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