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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婕华

共 21 篇标记「吴婕华」的文章

传销事业或传销商宣传未经报备的传销制度与产品 有没有法律风险?

【案例故事】 日前某A多层次传销事业经网路红人B于Youtube影音平台以拍摄影片爆料:A多层次传销事业旗下之传销商团队,透过向他人宣传不同的传销制度,比较获利的难易程度与利润多寡,其中获利高的制度主要系透过邀请他人加入;另外,关于传销产品,该传销商团队向他人宣称,透过参与经营该A多层次传销事业在业界向来知名之电商平台,同时可最大化利基,并将该特殊传销制度与商品之团队组织称作「超

吴婕华、杨明瑜 · 第 347 期

食品广宣行不行? AI来把脉

保健食品为直销业产品之大宗,但广宣文案什么可以说,什么不能说,常常叫人雾煞煞,动辄挨罚,也成为业者在经营推广上最大的困扰。 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是民众、政府所重视的议题。台湾历经数次食安危机,包括毒淀粉、问题油品、毒餐盒,及其他违法使用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标示违规等事件,皆引起社会瞩目。 如何为民众的食品安全把关,政策方向包含针对特殊类别

吴婕华、杨明瑜(中银律师事务所) · 第 335 期

传销产业与服务型商品

政府应多鼓励此种创新之异业合作模式,使新创产业升级,提升整体经济成长与全球新型态服务型商品接轨;为顾及商业活动的多元化与自由化,一味禁止无形商品不得以多层次传销來进行推广与销售,并非良策,应有更明确的规范。 【背景叙述】 就台湾多层次传销之商品类型而言,2014年仍以贩售营养保健食品(293家,占78.34%)居冠,贩售美容保养品(206家,占55.08%)居次,第三为清洁用品

吴婕华 · 第 284 期

【继承行不行?】法界观点:直销经营权的属性与归属应于参加契约明确规范

直销经营权的属性与归属,大成台湾律师事务所林天财律师、中银律师事务所吴婕华律师、立勤国际法律事务所范晋魁律师,有不同的解读与看法。 直销经营权是否得做为转让或继承之标的? 林天财:视参加契约决定直销权是否具有绝对属人性 基于契约自由原则,于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下,直销事业得视事业之需求,于直销事业与直销商订立参加契约时,决定是否将

林忠成 · 第 377 期

当AI与直销连结…… 初探直销产业、AI及相关法律议题

直销产业透过个人或非店面零售的方式,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服务,不仅创造许多就业机会与经济价值,亦是许多企业拓展市场的管道之一。直销产业于台湾已有数十年的发展历史,其运作方式与商业模式随著科技演进亦不断演变,例如从早期的登门销售到现在以网路线上为主的网路销售等。 近年来,由于科技的进步,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的应用不仅提高市场效率,更提供

吴婕华、杨明瑜 · 第 371 期

诈骗无所不在 如何保障传销商及消费者个资安全

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有助于扩大业者的销售额,并及时调整以满足市场需求。因此,建立良好的电子商务平台使用体验,对提升业者的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而业者也应该加强相关保护措施,以保障消费者和传销商的个人资料安全。 随著智慧手机和网路的进步,直销产业的销售策略也跟著转型,越来越多地利用网路科技拓展销售通路。其中,使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销售,已成为普遍的方式。透过业者所设计的

吴婕华 · 第 365 期

常见的传销商不实广告 兼论美国传销商不实广告案例

良好的广告策略能够促进商品的销售效果与通路,并有助于建立公司品牌,而广告在多层次传销的商业模式即是相当重要的一环,传销事业相当重视传销商的推广能力,尤其在网路使用者迅速增加的环境下,传销商能够借由网路广告来带动市场的活络。 因此,为了使公司品牌及商品或服务在消费者眼中更具有吸引力,许多传销商经常会透过广告,并使用「完全的」、「最好的」等大量主观词汇,或连结「第一」

吴婕华 · 第 359 期

传销商进行销售与招募下线时之广告义务(上篇)

传销事业透过传销商的人际网络关系建立起多层次组织架构的销售网,并得以节省行销、人事等经营成本,此时,传销商不仅是消费端,同时也是销售端,并得由销售商品或服务之利润或者介绍他人参加之方式获得多层的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多层次传销产业相当重视传销商的「推广能力」。 《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是目前我国管理及规范多层次传销的专法,针对传销事业与传销商等人订有相关的责任与义务,然而除

吴婕华 · 第 354 期

美国政府出手 夸大赚钱机会的效益将受重罚

NOTICE:针对虚假性推销与宣传不实收入乱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6日对多家多层次传销业者发出「关于赚钱机会之违反惩罚的通知」,并警告业者切勿违法。 为防范新冠病毒扩散而加剧疫情,各国政府陆续宣布提升疫情警戒并实施相关隔离措施。产业生态、消费习惯,以及工作型态皆因上述情形而改变。有些产业不敌疫情而退出市场,远距工作成为员工提供劳务的替代方案。在此种变革下,对于

吴婕华 · 第 349 期

人工智慧浪潮将如何影响直销产业?

在科技工具如雨后春笋般推陈出新的现在,人工智慧将如何带领直销产业前进,而这个产业又该如何对科技做出反馈,希望透过本文抛砖引玉,引发产业先进们对此议题的讨论。 因应新冠肺炎,人与人的距离随著防疫措施越来越远,任何不必要的连结都有可能成为防疫的破口,影响朋友家人的健康。而透过人与人的连结,宣传与兜售产品,并从中获得经济回馈与社群网络支持,是直销产业习以为常的商业模式。

吴婕华、杨明瑜 · 第 344 期

在中国借牌发展直销组织,可行吗?

几年前坊间出现,欲加入中国市场的直销业者与已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业者合作,透过各式各样的契约安排与合作架构设计,让直销业者在该「保护伞」下发展组织、成长茁壮,这种「借牌」合作的模式在法律观点下是否可行? 凭借广大的市场需求,中国始终是各个产业无法忽视的重要市场之一。在中国市场,合法的直销业者必须先取得商务部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完成登记拟贩卖产品及营业处所等资讯,始得在国家许可的范围

吴婕华、杨明瑜(中银律师事务所) · 第 340 期

多层次传销事业是否应有保证金与最低资本额之要求?

本文从国外多层次传销事业管理之法制现况以及国内设有保证金制度事业之法制现况两角度出发,希冀为我国多层次传销事业是否设立保证金制度议题提出比较观察,以期抛砖引玉,望各界能有更多讨论。 依据我国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8条,多层次传销事业向公平会报备后,需缴交保护基金及年费予多层次传销保护基金会,以令基金会处理传销事业与传销商间因多层次传销所衍生之民事争议业务。 &nb

吴婕华、李德萱 · 第 330 期

区块链、ICO与直销结合的发展应用与法规初探

在这一波的区块链/ICO浪潮中,虽有好的机会,也不乏有粗糙编织未来的陷阱,主管机关的监管能力与高度,值得观察。政府鼓励国内新创发展更有弹性,盼更能够做到部门协调,而不只是立法上的文字空谈。 随著金融科技/区块链(blockchain)与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币发行)等议题兴起,陆续有议题讨论到区块链/ICO与组织销售和直销产业结合发展的商务模式

吴婕华 · 第 305 期

以直销推介基因检测服务,行不行?

直销事业拟引进消费者基因检测服务,是否应取得其他主管机关,例如卫福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之许可?透过多层次传销方式招揽基因检测服务,是否违反医疗法规定呢? 【假设案例】 幸福人生公司为贩售保健食品的多层次传销事业,有鉴于保健食品竞争日趋激烈,为拓展业务,拟引进「消费者基因检测服务(Direct-to-Consumer, DTC)」,直销商及会员只要上网订购及付费,公司

吴婕华、杨明瑜 · 第 319 期

化粧品广告怎么做才不会触法?

A直销公司在网站上针对所贩卖的热门化粧产品「紧肤青春精华液」,其广告文宣为:「有效平抚肌肤疤痕,使过去的青春痘疤痕消失,还你属于青春的自信。」请问:该网站广告所描述的化粧品功效,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在《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3条,对于化妆品的定义为:「施用于人体外部,主要功效在于润泽发肤、刺激嗅觉、掩饰体臭或修饰容貌之物品」,与具有医疗性效果的药物在性质上迥异。

吴婕华 · 第 313 期

「个人」引进或实施多层次传销业务之前之报备义务讨论

【案例】 志明自S大毕业赴美留学后,经由友人介绍,成为美国保健食品「ABC」公司之传销商,学成返台后,看好ABC公司的商品将来在台湾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及开拓第二收入,利用下班后的时间,为推广销售ABC公司的产品,遂在Line群组,发布美国ABC公司之销售商品及活动报名及联络方式等讯息,供群组成员浏览填写与联系;其中已有民众春娇透过群组向志明索取该ABC传销公司的事业资讯者。 &n

吴婕华、陈雅萍 · 第 310 期

加入外国直销事业,会不会求偿无门?

直销商品若有瑕疵或直销商欲退出直销组织,消费者或直销商应如何处理?是否会因直销事业之国籍或有无完成报备而有异?已在台湾完成公平会报备的公司,跟未完成报备的公司,遇到损害求偿问题时,又会有哪些差异呢? 自1945年起,多层次传销此一全新之销售模式在全世界刮起旋风,台湾亦在1970年代起即有多层次传销出现。时至今日,国内报备通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已近400家,且不纯然系

吴婕华 · 第 307 期

传销事业报备币别只能是新台币吗?

【案例事实】 为因应国际市场之竞争,某新设立之传销事业A于展开事业之时,即欲设计制定能够尽可能适应并推广至全球市场之制度与商品,以期于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尽可能地拓展规模,脱颖而出。A于我国向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进行多层次传销报备时,仔细阅读了相关法规,却没有找到针对币别之直接相关规定,产生了以下疑问: 报备之向传销商收取之入会费可否以美金计价收付? 报备之商品或

吴婕华、翁旸凯 · 第 303 期

直销公司修改契约是否需要告知直销商? 多层次传销之管制──直销公司契约修改内容的问题

现行《多层次传销管理法》并未就直销公司变更参加契约条款加以规范,关于直销公司政策、参加契约内容之变更,目前台湾直销公司多数是利用网站公告、电子邮件或纸本刊物寄出等方式直接「通知」直销商,而未另行征求直销商同意。惟为避免民事争议,直销公司仍宜就参加契约条款之变更,采取可送达直销商的方式为之。 【案例】 A公司是提供保健营养食品的直销公司,鉴于同业竞争激烈,加上公司

吴筱涵 · 第 300 期

直销商欲解除契约时,直销公司已给付的报酬可以扣回吗?

【案例事实】 传销商甲加入「晶钻健康多层次传销公司」(以下简称「晶钻公司」)后,购买多层次传销商品,共领取进货奖金新台币(下同)5000元。除领取进货奖金外,另因推荐死党乙、丙、丁、戊等人一同加入,而领取每周发给的推荐与组织奖金共4000元。甲于加入后30日内决定先出国进修,回来再于直销业发光发热,因此先向「晶钻公司」表示要主张解除契约,则「晶钻公司」于办理退费时,依多层次传销管

吴婕华 · 第 29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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