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型商品與有形商品一視同仁,公平嗎?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4條「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關於商品之規定」,除不適用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而服務型商品也準用。但服務與一般商品性質不同,且服務內容多樣化,本規定對以服務為主要行銷的傳銷事業並不公平,值得公平會在執法時正視。 多層次傳銷乃是一種組織或計畫,目的在將商品順利推銷出去之銷售行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提到的「商品」,不僅包括「有形商品」,還
李禮仲 · 第 287 期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4條「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關於商品之規定」,除不適用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而服務型商品也準用。但服務與一般商品性質不同,且服務內容多樣化,本規定對以服務為主要行銷的傳銷事業並不公平,值得公平會在執法時正視。 多層次傳銷乃是一種組織或計畫,目的在將商品順利推銷出去之銷售行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提到的「商品」,不僅包括「有形商品」,還
政府應多鼓勵此種創新之異業合作模式,使新創產業升級,提升整體經濟成長與全球新型態服務型商品接軌;為顧及商業活動的多元化與自由化,一味禁止無形商品不得以多層次傳銷來進行推廣與銷售,並非良策,應有更明確的規範。 【背景敘述】 就台灣多層次傳銷之商品類型而言,2014年仍以販售營養保健食品(293家,占78.34%)居冠,販售美容保養品(206家,占55.08%)居次,第三為清潔用品
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3項規定,直銷公司在退貨時,可主張扣除「商品價值減損金額」,遇到服務型商品時,要循何種依據標準呢? 一、案例事實: 「徳萊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徳萊公司)是提供健康管理服務的多層次傳銷事業,凡給付入會費20,000元加入會員,即可在1年內不限次數享受護理諮詢、營養諮詢、特約家庭醫生、特約醫院健檢、健康講座等服務;若要再延長服務1年,只要每年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