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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行不行?】继承 在可不可之间

常子兰 · No.377

 

直销商经营权继承不是个新议题,最近再度成为话题,因为直销在台湾发展40多年,岁月无情,许多第一代经营有成的直销商,都到了该规划的时候,如何处置才合乎情理法呢?我们一一来探讨。

 

「直销经营权继承是假议题!」有业者这么说,因为既然有些公司都允许经营权转让了,就不存在可不可继承的问题。但事情真的如此单纯吗?公司可以放手经营权转来转去,任它自由发展、野蛮生长,谁来接、来做都无所谓吗?当转让产生纠纷,法律必须介入时,这又是另一个议题了。再者,资格的转让不等于继承,因为受让人和继承人的身分构成条件是不一样的,不可一并而论。

 

有不少直销事业标榜经营权可以世袭,以此吸引并鼓励直销商为了下一代的幸福加入并努力经营;也有不少直销商以创业的角度投入直销行列,既是以「事业」来看待经营权,当然希望儿女能克绍箕裘、一脉相传。但事情真的如此单纯吗?父死子继就结案了吗?(事实上,王位和事业的继承也不单纯,喋血宫斗史例还少见吗?)

 

直销经营权是不是「财产」?

 

谈直销经营权怎么继承之前,我们必须先确认一件事——直销经营权究竟是不是「财产」,财产才会衍生出继承或转让等问题,如果它本质上不是一项财产,也就无关继承与否了。

 

民法第1148 条第1项中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重点在「财产」二字,如果被继承人遗有财产,则继承人继承该笔正财产无误;若被继承人留有债务,那么继承人也得扛下这笔负财产。

 

「直销经营权本身不具财产性,是经营权所产生的钱(奖金收入)才具有财产性。」一位法界人士认为,「钱」最后就变成遗产,该怎么分配继承,依法办理就是;未来的奖金还没发生,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人已往生了,是分配不到,因为奖金是要给站在那个位置的人。所以,我们谈的,不是财产继承的问题,而是一个可不可与愿不愿接任空缺的问题。他也残忍地提醒:「单从财产、权利的角度,而不是从直销商的角色与职能等全面看清问题,那么,假设极不幸同时有几个人往生,继承能解决问题吗?到时,组织会变成什么样?」

 

对此,大成台湾律师事务所林天财律师的看法是,直销权本身具有强烈的属人性质,依照民法的规定,应落在第1148 条第1项但书,具一身专属性不得继承之范畴。「然而,随著直销权的发展,财产性质逐渐彰显,因此从直销权的本质来看,并非是单纯的『属人性契约』或是『财产性契约』,应该是由财产性包覆属人性。」

 

林天财律师认为,由于直销权本质上具有属人性,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下,直销事业可在和直销商订立参加契约时,决定是否将具备属人性质的「信任、能力、技术」作为参加契约的要素,而确定直销权是否可以作为继承标的。

 

中银律师事务所吴婕华律师则认为,直销经营权由于直销商所投入之劳力与心血,使其已显露市场上的交换价值,让此法律关系亦具备财产属性,这时应该认为它得作为转让之标的。

 

解构直销经营权,它究系是一种法律上的财产?还是继承标的?甚至权利?不无疑义,为了化解争议问题,生前转让或许是一个办法。

 

实务上,如果直销事业将彼此的信任基础与直销商的能力技术列为参加契约中所约定的要素,直销经营权就具有绝对属人性,意即仅能由本人行使、履行,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履行,在此前提下,直销权自然就无法成为继承的标的。但如果参加契约中没有特别约定,此时该直销权即为相对属人性,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自然可做为继承标的。

 

继承不得已,转让不足取

 

此外,讨论经营权可不可被继承,或者我们应先想想:经营权该不该被继承?直销经营权包含了「直销经营」和「权」两个部分,经营权所产生的奖金收入,是因为所有权人(直销商)的长期努力耕耘得来的,也是组织伙伴同心齐力创造的成果,绝非不劳而获,如果继承人继承了「权」,承接了经营资格,却无意投入「直销经营」,不肯接续付出心力,这样的继承是否还能继续享有利益分配?如有,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会不会影响组织后续的运作?直销事业在订定规章时必须慎思。

 

拥有数十年辅导直销企业经验的传智集团总经理谭声杰指出,大部分公司都会在参加契约中明订了直销商经营权的转让或继承相关事宜,只要不违法理,原则上并无可议之处;但若就人情层面考量,经营权的变动对组织团队来说都将是一大伤害。

 

吴婕华律师指出,因转让或继承对于让与人、受让人以及直销业者而言,其利益关系可能相互影响,在兼顾属人性质及财产性质之参加契约转让或继承中,赞同有论者认为应重视且肯定直销业者的适当介入权。

 

「继承的出现,事非得已,发生了也只能接受;而如果是直销商在自由意志下将经营权无由转让,基本上已经违背了加入经营之初对直销公司和下线伙伴的承诺与诚信,这是我们极不乐见的。」谭声杰分析,直销权由第二代继承,就算他现阶段能力条件不足,但有资深伙伴可予以辅导或者代位领导团队,顶多短期业绩呈现下滑,「假使伙伴们发现经营权是被上线转卖,那就会产生信心危机,组织有可能整个崩盘。」

 

直销商应如何保障自我权益

 

至于在经营权异动的过程中,直销商应如何保障自我权益呢?林天财律师提出几点建议:

  1. 直销商在加入直销事业时,应先确认该直销事业对于继承之相关规定,是否得以继承,应有完全了解再决定是否加入,以免误会一场。
  2. 直销商在加入直销事业时,应先确认是否能与该直销事业约定死亡时该直销权由何人继承,以及用什么方式进行继承的约定(死因赠与、遗嘱等)?
  3. 如果直销事业有规定继承人于继承后仅能拥有一个直销权,直销商于继承后会变成有复数直销权而仅能选择其一经营时,直销商应规划好如何选择、如何经营。
  4. 直销事业与直销商是命运共同体,在符合法律规范下,直销事业应将事业手册、营运规章等与直销商间的参加契约,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订定。

 

实务上,会产生经营权继承争议的案例,多半是在奖金收入相当的高阶领导人身上,除了既得利益可观,其经营权异动所产生的影响才足以见观瞻。而所有处理行为判定的依据,就是当初直销商和直销公司在双方合意的前提下,所签订的那一纸契约。直销事业思考得愈细致,参加契约订定得愈清楚,就能得出基于公平正义、合情、合理、合法的完美方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