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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行不行?】法界观点:直销经营权的属性与归属应于参加契约明确规范

林忠成 · No.377

 

直销经营权的属性与归属,大成台湾律师事务所林天财律师、中银律师事务所吴婕华律师、立勤国际法律事务所范晋魁律师,有不同的解读与看法。

 

 

直销经营权是否得做为转让或继承之标的?

 

林天财:视参加契约决定直销权是否具有绝对属人性

基于契约自由原则,于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下,直销事业得视事业之需求,于直销事业与直销商订立参加契约时,决定是否将该具备属人性质之「信任、能力、技术」做为参加契约之要素,而决定直销权是否做为继承标的。

 

如直销事业确将前述属人性质,约定为参加契约之要素,即由本人行使、履行,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履行,依前所述,直销权即为主观之绝对属人性,该直销权即非继承之标的。然若契约当事人未将人之「信任、能力、技术」约定成契约之要素,则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此时该直销权即为相对属人性,可成为继承之标的。

 

吴婕华:如直销经营权显露出财产性质,得作为转让标的

当我们在讨论所谓直销经营权的转让,应是直销商已投入努力与心血而打造的部分,有论者将此称为「传销权」,相对基于参加契约一般性抽象的「传销权利」,其具体意涵应系指「基于参加契约而具备之完整资格与地位,及基于该资格、地位所衍生之权利义务」。易言之,如将场景转移至线上游戏来看,所欲转让的,应类似为基于该游戏帐号之「已有相当等级的角色」及「珍贵游戏宝物与装备」等,而非仅为单纯之帐号。

 

直销经营权也因为直销商所投入之劳力与心血,使其已显露市场上之交换价值,让此法律关系亦具备财产属性。有鉴于市场上的需求及维持直销业者之制度弹性,如直销经营权显露出财产性质时,此时应认为其得作为转让之标的。

 

范晋魁:直销契约请求权或直销经营权不具一身专属性

因为直销契约请求权,并不具备夫妻、子女身分或特殊技能这样的高度属人性,且直销经营权实际上是直销商透过直销契约,而经营组织、贩售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商业成果,明显具备财产权性质,若直销契约或营运规章并无相关的限制规定,则直销经营权应可成为继承之标的,并由继承人继续经营、获利,直销公司不得以直销商死亡,迳行停发奖金或将奖金改发放予他人。

 

直销公司是否可以规范继承人之资格?

 

林天财:基于双务契约性质,应容许直销事业订定继承条件

由于民法关于法定继承人及其顺位为强行规定,因此若直销事业针对继承人资格进行限制,将违反强制规定,此已逾越契约自由之范畴,故不应允许直销公司对继承人资格限制或变更之。

 

不过,基于参加契约为双务契约之性质,继承人于继承后须本于直销商之义务,继续负起辅导及发展组织之功能,故应容许传销事业订定继承人继续辅导及发展组织之条件,做为继承后之履约责任。如直销商聘阶越高,所负之辅导及发展组织责任就越重,如继承人无法达成此等履约条件,直销公司得依约定终止直销权并主张债务不履行之权。

 

范晋魁:直销公司可对继承人之条件为合理限制

直销公司应该可以对直销商的直销经营权继承人或指定承接之人有合理的限制,理由很简单,因为参加契约本身是一个存在于直销公司与直销商之间的双务契约,该契约所表彰的意义,不仅是单方面的财产上请求权,明确地说,它更意味著直销公司与直销商之间,彼此有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紧密合作关系,直销公司做为签约主体的一方,某种程度上理应可以选择合适的对象加入,并延续彼此的合作关系。

 

直销商虽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惟需注意的是,直销公司可藉参加契约或营运规章,审核或限制直销经营权继承人或承接之人,所以遗嘱仍须符合参加契约、直销公司规定的特殊限制,且不侵害其他继承人特留分等前提。

 

吴婕华:于兼顾经营权之属人性质及财产性质之前提,肯定直销业者之适当介入权

因转让或继承对于让与人、受让人以及直销业者而言,其利益关系可能相互影响,在兼顾属人性质及财产性质之参加契约转让或继承中,赞同有论者认为应重视且肯定直销业者的适当介入权。

 

所谓适当介入的样态可粗略分为二,一种为确保所转让或继承之直销经营权已具有财产性质,而成为可被转让或继承之标的,例如直销业者对于可转让或继承之条件设定,包括需达到特定聘阶、特定业绩等。

 

另一种为确保直销经营权之属人性质不致被严重忽视,避免组织发展遭受不利影响,例如坊间有业者提出退休传承计划,透过届龄退休而欲转让其直销经营权之直销商辅导受让人,让直销业者之经营方针与精神借由该辅导而传承至受让人,完成世代交替,除届龄退休者可因该直销经营权之交换价值而获利,较年轻之受让人亦得借由直销业者的认证,以基于该直销经营权既有的组织继续发展而较无减损组织向心力之风险。

 

于制度安排上,该直销经营权之安排究竟系以欲转让者之死亡为停止条件而移转至受让人之死因赠与行为或是遗嘱的一部份,亦为法律上应认定之议题,如为遗嘱,该遗嘱内容是否涉及侵害其他继承人之特留分,皆是直销业者于规划制度前应详细思量之议题。

 

若继承人不继承,直销公司是否能「复活」直销经营权?

 

范晋魁:基于营运最佳考量,应允许直销公司自行处理

法令对此部分没有规范,既然无规范,则应自契约自由及司法自治的角度进行观察与权衡,契约当事人之一方既已选择放弃权利、终止契约,另一方直销公司基于直销事业整体营运的最佳考量,应允许其自行决定处理方式较为合理。也就是说,直销公司可以指定由其他合适人选承接直销经营权,而这个人选通常能够胜任带领组织、教育训练、商品介绍等的直销商义务,也可能是原来直销商组织的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