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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GMP标示将受处分

分类12 · 蔡行道 · 1994 年 3 月号 No.15
不实GMP标示将受处分
六月廿七日国内各大报刊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于前一日的委员会议中,裁定国内四家食品公司,包括尚德、罗莎、杰州和大山母等,因为于产品外包装上虚伪标示「食品GMP认证标志」或「符合GMP规定」,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所以依同法第四十一条前段分别予以处分,除了要求业者应立即停止该行为外,而且目前在市面上如有该等不实标示的产品,也要在限期内回收及更正不实标示的部分。 食品良好作业规范保障消费者食的安全 这个案子是经济部工业局向公平会所检举,据了解政府为了要提升加工食品的品质、保障消费者食的安全卫生、强化食品工厂的自主管理体制,所以工业局在民国七十八年七月间订定了「食品良好作业规范(简称食品GMP)推行方案」,邀集政府相关单位配合,以财团法人食品工业发展研究所及中华谷类食品工业技术研究所为执行单位,共同推行食品GMP认证制度。 申请食品GMP认证之食品工厂,须符合「食品GMP认证制度细部作业程序」及「食品GMP认证制度查验评定基准」之规定,于通过查验(包括现场评核及产品检验)后,由执行机构报请推行会报核定。而申请者应于接到核定通知函后两周内与执行机构签订「食品GMP认证合约书」,并且获授认证标志使用权。 签约后由执行机构逐案提报推行会报,推行会报在汇集适当件数以后,逐批颁发「食品GMP认证书」。依据「食品GMP认证合约书」第六条规定:「乙方保证除第一条所列产品项目外,其他非GMP认证产品之包装不得使用或模仿本标志,且不以取得本标志做为其他产品宣传广告及促销之用。」所以厂商除了获颁认证书的那项产品外,不可以在其他没有获认证产品上使用GMP认证标志。 前面提到被公平会处分的四家食品公司中,有两家公司是委托其他工厂代工生产的,这两家代工工厂从未依规定的程序申请GMP认证,但却自己宣称拥有符合GMP规定设备之工厂,甚至在产品外包装标示「符合国家GMP规定设备无菌室」,构成了虚伪不实的标示。 以不正当手法竞争容易弄巧成拙 在此所以把这个案例特别提出来,是因为在直销界中,保健食品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商品,根据食品研究所的资料,国内的消费者,每十人就将近有八人曾经食用过保健食品,未来在国人所得不断提高下,将更注重身体的保健,保健食品食用比率必然会再增加。然而在市场竞争性也随之激烈下,难免会有一些厂商以不正当的手段来竞争,而消费者在资讯管道不足下,很容易就被厂商所欺瞒,在商品的包装上做不实标示就是一种手法。 我们在向公平会报备的直销公司的资料当中,看到有些卖保健食品的公司,在包装上或是在文宣广告中,会列出加工的工厂是符合GMP标准工厂的字句,当然如果确实是获有认证的,列明了,确实可让消费者较有信心;但是如果不是确实的,或是曾经提出申请而还没有获准的,就不应该在广告或商品包装上随便标示。 「直销世纪杂志」这次做「直销保健食品商机走势调查」中,对直销保健食品的来源调查显示,有大约三分之一的保健食品是直销公司自制自销,少数是委托加工(OEM)的,而在最近一年内新上市的产品就有七十多种,显示了国内厂商对于开发保健食品的不遗余力。我们希望直销公司能本诚信原则,以商品本身的品质来获得市场的肯定。 进口商品附中文说明以免违反「消保法」 在自制和OEM以外,仍有大部分的直销保健食品是从国外进口的,当然也包括一些著名的外商直销公司所引进,这可能是因为大部分的消费者仍存有崇洋的心态,当然这是有待国内厂商努力来扭转的。不过也有些业者就是利用了消费者这种心态,而在明明是国产商品的包装上,故意不以中文做说明标示,来使人误认是从国外进口的,这种行为也是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商品之……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 而在同条第二项规定:「事业对于载有前项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商品,不得贩卖、运送、输出或输入。」所以直销业者也不能因为产品是委托别家代工或是从国外进口,而得以不知情来推卸其责。在此再重复上期所曾提及,日前已经公布实施的消费者保护法,对于从国外进口的商品,规定应该附有中文标示及说明书,而且内容不得较原产地之标示及说明书简略,进口的直销业者应特别注意。 食品工厂能符合GMP标准,所生产的食品能获得GMP认证书,当然是业者在推广销售食品时的有利宣传工具,可以获得消费者的信赖,但是以不实的GMP标示或做广告,就必须小心被主管机关处分了。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5期,199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