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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契约书内容不可忽视
公平交易委员会依据公平交易法的授权,在订定直销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有鉴于想要参加直销组织的个别民众,相对于公司而言,通常是力量有限而处于较弱势的一方,所以管理办法乃特别要加强保障参加人的权益,在管理办法的第四条即规定,直销公司于参加人加入其直销组织前,有义务告知参加人下列的事项,而不得有虚伪、隐瞒或引人错误之表示:
一、资本额。
二、直销组织或计划。
三、营运规章及交易须知。
四、参加人应负之义务及负担。
五、参加人直接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可获得利益之内容;如参加人于其所介绍加入之人再为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时,可获得利益者,该利益之内容及取得条件。
六、商品或劳务之种类、价格、性能、品质及用途之有关事项。
七、商品或劳务瑕疵担保责任之条件、内容及范围。
八、参加人退出组织或计划之条件及因退出而产生之权利义务。
九、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拒签「不平等条约」
直销公司除了有义务将上列各事项告知要参加的准参加人,而且必须将除了资本额以外的各事项(资本额可由公司执照或营利事业登记证中查明),包括在公司与参加人缔结的书面参加契约当中。这份公司与参加人间的契约书,是规定必须向公平会报备的事项之一,公平会如果发现其中的条款有增修或删改必要的话,都会通知该公司加以修正,直到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为止。
最近公平会陆续查获有些直销公司表里不一的不当行为,这些公司在向公平会报备的书面资料以及与参加人所签之契约,都能合乎管理办法的规定,但是公平会在前往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这些公司与参加人实际上所签的契约,并不是依照向公平会报备的契约书在签,而是另一纸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使参加人权益无法获得保障的一纸「不平等条约」。
公平会在查获这些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后,经过委员会议的合议决定,都会给予适当的罚锾,并且要求业者在一个限期内要修改契约书的内容,以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并且要和所有的参加人重新再签约,目的在使还没有造成损害的参加人,赶紧有个补救方式。
看清契约,避免受骗
在我们的实务经验中,参加人通常在要加入某一直销公司时,都是已经经过一番的人性激励,身心正处在沸腾的状态,怀著满腔的梦想,在缺乏理智的仔细思考下,就急急忙忙的签名,要马上申请成为直销商,殊不知在您匆促的决定之后,造成的伤害可能会相当大。
举例来说,有位直销商向公平会申诉,他的一堆货要退回给直销公司,因为他不想再做了,但是公司说没有登录他的名字,他又已经找不到他的上线介绍人,该如何是好?对于这种案件,申诉人提不出任何他与公司曾经签的合约,公司也否认这位申诉人是它的参加人,公平会其实也爱莫能助。
从这个案例,我们建议要参加直销的参加人,在与公司签约前,除了仔细看清楚契约条款规定外,自己应该妥善保管其中的一份(一联),留待日后与公司有纷争时做为凭据。我们也希望直销公司与参加人签妥契约书后,一定要有一联送还给参加人,有些公司可能是以发给所谓的「直销商证」,来表示已与参加人完成契约,但是为了给参加人确实的保障,我们建议仍应该将原始契约书给参加人一份。
可能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参加人与直销公司所签的契约,内容是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而该公司也因此被公平会查获后予以行政处分,参加人是否能主张那纸契约是无效的?个人认为就双方已签字约定的条款,应该仍然有效的(只要不是违法的条款),而在契约中没有列入的,比如说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参加人要退出直销组织时,可以退还所持有商品的条款,参加人应该要求公司加入契约书的条款中,或是要求重新与公司缔约。
公平会除了将继续查核各直销公司与参加人所签的书面契约书,是否与向本会报备的内容一致外,我们也欢迎各直销公司的参加人能带著你的契约书,到公平会来进行查证,期望藉著大家共同的监督,来达到导正国内直销不当行为的目标。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7期,1993/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