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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9大检验标准
众所周知,美国是直销的发源地,而相对于以往,今日在美国采用直销方式经营的公司,已经明显地不会再轻易地被行政主管机关或执法机关控以不法的告诉,以及受制于不必要的法令约束。这些可以说归功于符合道德规范的直销公司的成功典型,以及直销协会持续不断的努力,显著地降低了一般大众原本对以直销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公司所持质疑态度,同时,也导正了相当数目原来具有负面功能的「金字塔」市场计划,使那些公司能朝诚正的方向发展。
美国直销协会为了匡正那些具有诈欺本质的不法市场制度,避免遭到执法者的非议,一直以提高市场道德规范的自律行为,来诱导直销能拟订适法的计划。
在美国直销协会所印行的直销市场的法律探讨一书中,直销协会列出了几点自我检验的项目,要求直销公司中凡是对公司事务需负责的行政经理人员,都要就这些检验项目详加研析,以确定公司有无任何不当的特质。万一有的话,协会希望纵使须投入不少的人力、财力,也应该进行自发性的调整。
这些自我检验的项目,其实也颇值得国内直销业者参考,在此列出来,希望有心的业者也能进行自我检验:
一、加入组织所需支付的代价
公司应尽量降低参加人于加入组织时所需支付的代价。如果公司大部分的盈余,是来自参加人介绍新会员加入组织,那么执法人员势必会以怀疑的态度探查公司的营运。
公司的盈余应自参加人销售商品中获得,而不是多来自引荐参加人加入组织而生。如果要求参加人在加入组织而生。如果要求参加人在加入组织的六个月内,需给付的代价达到五百美元以上者,将会使得联邦交易委员会(FTC),依商业税会法案的规定展开调查,并可能导致违反各相关法案。
二、购买相当数量的存货
囤积存货是非法的金字塔行销组织,构成诈欺行为的重要特征。推荐人的佣金、推荐奖金,都可变相由对新进人员要求购买相当数量的存货来达成,所以存货的要求应该避免。诚然,于产品销售之时,方给付佣金系业界通常用以降低参加人,囤积存货诱因之运作,惟最佳的策略应该是下列的产品买回方案。
三、产品买回
全美国共计有五个州以及美属波多黎各地区,立法要求直销公司,必需以产品销售原价的百分之九十价额,买回参加人要求退还的商品(如果产品仍处于可再销售的状态)。
另有多州的执法官员,纵使产品买回方案并非该州的强制规定。但都认为买回方案,是一公司行为合法的明证,所以美国直销协会强烈建议各州的直销公司都采行该方案,以资保证行为合法(国内直销管理办法亦有相同的规定)。
四、训练费
通常公司就所提供之服务,企图向参加人收取使用费或相关费用,以降低公司之成本。例如公司可能于参加人加入时,要求参加人订购公司所刊行之公司刊物;或附随于加入申请表,而要求参加人给付申请表之代价,以为参加人加入组织之条件。
公司须警觉此等费用,极可能被视为系加入组织之必要费用,而引致金字塔管制法案及商业机会法之引用及管制。此等费用愈低,或愈能反映参加人所新订物或申购申请表之成本者,将愈能显示行为合法。
五、辅销用品
许多公司建议或坚持新进参加人申购辅销用品,美国直销协会提醒,基于不同状况,这些辅销用品之价格,极可能被主管机关视为参加人加入组织之费用,进而引致执法援用反制金字塔行销计划案,或者商业机会法案以为管制之后果。
公司应维持该等辅销工具价值之合理,以避免不必要之困扰。公司应以做于或等于辅销工具成本之价格,销售予参加人。如辅销用品系以成本非营利目的售与参加人,多数州即皆免除司于金字塔行销计划管制法,及商业机会法案规范之责任。
六、猎人头费用
公司对参加人所给付之报酬,需基于产品之销售。于各州管制金字塔行销计划法案中,任何推荐他人加入组织,即可获得现金回馈或其他报酬之行为,皆属违法。提供诱因以鼓励参加人推荐他人加入组织,仅可基于被推荐人所为商品之销售,如此则上级引荐人之报酬,系源自产品之销售,而非人头之猎取。
七、升级
公司有时鼓励参加人藉投入相当之资金,以期于组织中获取较高比率之佣金以为馈。此类运作方式亦应避免,盖该等相当金额之投资,可能被视为系一独立之商业机会,而依商业机会法案,受有注册及公开有关资讯之要求及规范。
八、报酬之陈述
应于公司从事行销之市场区域内,以特定及真实之个案阐述直销人员之收入:如非如此,极可被控从事不公平及诈欺之市场运作。公司之经理及行销人员,应以积极但实际之态度,行销公司之商业机会,切勿以虚幻不实之假设方式进行促销。美国至少有六州以上,对参加人之收入及报酬,订有认定之标准及管制的法令。
九、个人之消费使用
为数相当多的参加人,亦自行使用其向直销事业所购买以供转售之商品。诚然,参加人之所以会成为销售人员,系因其对所用商品之品质深表满意,或其认以批发或折扣价购买该等产品甚为值得。
鉴于非法之金字塔行销组织,经常以大量存货购买之要求,掩饰其非法之运作,故参加人使用产品之情况亦足以造成些许困扰。所以执法者往往将合法直销组织中,个人使用之需求与非法金字塔之对货销售,混为一谈而未予分辨。合法业者业应对此一可能之误解,多加关注,并对非参加人─即最终消费者之产品销售纪录加以记载,部份公司规定参加人申购产品中,须有一定比率系销售与最终消费者,以为领取回馈奖金及再次订购公司产品之前提。该项规定,足以说服执法者对公司合法性之认同。
上列各点虽然是美国直销协会所提建议,以供美国的直销业者自我检验,如果国内的直销业者也能遂项检验,而都符合其标准的话,那么应当不致有违法之虞了。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8期,1994/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