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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商死亡后,谁可以继承直销经营权?(下篇)

范晋魁 · No.334

老王是好国民直销公司(下称好国民公司)的高阶直销商,在他的苦心经营下,直销组织非常庞大,有可观的被动收入,但老王最近偶感年迈,体力大不如前,急欲培养接班人。在我国继承法令规范下,老王想了解将来自己往生后,直销经营权可以由他的太太或子女继承吗?老王可以预立遗嘱指定将直销经营权转让给将来当家的长子,或他最疼爱的孙子吗?如果将来老王的继承人都没人有意愿承接,好国民公司可以指定老王继承人以外的人承接老王的直销经营权吗?

 

上篇(编按:详第328期)解释了我国继承法令规范,包括继承的定义、效力、遗赠、遗产分割、无人继承遗产等,并且了解「直销经营权」其实就是多层次传销参加契约请求权,也就是依照参加契约所取得的权利,如果法律或契约没有特别的限制,「直销经营权」可以转让给其他人,直销商往生之后也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并继续经营。本篇接著继续探讨「直销商」生前指定直销经营权的继承人是否有效?以及直销公司指定继承直销经营权或承接直销经营权之人的合法性。

 

直销商生前指定直销经营权之继承人有效吗?

回顾上篇关于我国继承法令的说明,并参照民法第1138、1187、1223条等规定,我们明白了法律虽然已经规定继承的方式及比例,但透过预立遗嘱的方式,可以让被继承人生前决定部分遗产的分配或处理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更能表彰被继承人的个人意志,不会被法规死绑。简单讲,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可以在不违反关于特留分相关规定的范围内,透过遗嘱自由处分遗产,也就是被继承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分配遗产,让遗产的特定部分留给特定人,或不让特定人继承某部分遗产,方式则包括具体指明某物或某权利由某人继承,或对遗产特定比例为抽象的分配。

 

再者,依本文上篇的相关探讨可知,「直销经营权」是一种源自直销契约的请求权,同时笔者认为,直销契约请求权或「直销经营权」本身,因不具备如前篇所述的身分或特殊技能等高度属人性,所以「直销经营权」不具一身专属性,而且「直销经营权」是直销商透过直销契约,经营组织、贩售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商业成果,明显具备财产权性质,所以如果直销契约或营运规章没有相关的限制规定,「直销经营权」应该可以成为遗产的一部分,由继承人接续经营、获利。

 

综合以上内容可知,只要参加契约、营运规章没有限制,并且在不侵害其他继承人特留分的情形下,直销商可以在生前预立遗嘱指定「直销经营权」的继承人,也就是说,在有数名继承人的情况下,直销商可指定继承人之一承接「直销经营权」继续经营。再让我们延伸思考,直销商能不能预立遗嘱,指定由朋友、亲属、下线承接「直销经营权」,而不让继承人承接?仿照上述推论过程,答案同样也是肯定的,只要参加契约、公司规定中没有特殊限制,且不侵害其他继承人特留分的前提下,直销商应该也可以指定非继承人来承接「直销经营权」。

 

进一步补充探讨:直销公司对于直销商的「直销经营权」继承人或指定承接之人,得否进行审核或条件限制?例如:考核继承人或指定承接之人能否胜任带领组织、教育训练、商品介绍等传销商之义务等。

 

笔者以为,直销公司应该可以对直销商的「直销经营权」继承人或指定承接之人有合理的限制。理由很简单,因为参加契约本身是一个存在于直销公司与直销商之间的双务契约,该契约所表彰的意义,不只是单方面的财产上请求权,明确地说,它更意味著直销公司与直销商之间,彼此有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紧密合作关系,直销公司作为签约主体的一方,某种程度上理应可以选择合适的对象加入,并延续彼此的合作关系。

 

这同时也是在前面说明中反复建立的前提,直销商虽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却仍须符合参加契约、直销公司规定的特殊限制,且不侵害其他继承人特留分等前提。笔者也认为,前述直销公司对直销商的「直销经营权」继承人或承接之人所进行的审核或条件限制,亦不宜过度放大,倘若继承人或承接之人,有能力可带领直销商的组织,那么直销公司应该不得拒绝让其继承或承接「直销经营权」。

 

附带一提,如果遗嘱侵害特留分时,遗嘱并不会因此而无效,当被继承人往生后,若继承人主张特留分,则遗嘱除特留分以外的部分仍然生效,如果继承人不主张特留分时,等于继承人放弃权利,此时遗嘱虽然侵害特留分,但仍然全部有效。也就是说,权利人需要依法律规定主张权利,法律才能保障权利人,如果权利人不主张甚至放弃权利时,法律不会主动保障权利人,若继承人不主张特留分权利,法律不会主动保障继承人的权利,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遗嘱取得超出特留分的遗产。

 

直销公司可以指定继承直销经营权或承接直销经营权之人吗?

首先,依照我国民法第1148、1151条的规定,在没有遗嘱、遗赠的情形下,遗产将由全体法定继承人按「应继分」的比例分配遗产,于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也就是所有继承人对全部遗产都有权利,但继承人可以随时依民法第1164条规定请求分割遗产,让自己应受分配的遗产独立出来,不再被其他继承人影响。

 

如同上篇所说,继承是全体继承人共同承受被继承人全部的权利与义务,所以除非契约另有约定,在多数继承人的情况下,参加契约将存在于承接「直销经营权」的全体继承人与直销公司之间,此时若有部分继承人不想承接,可以与其他继承人协议分割继承,由有意愿承接「直销经营权」的继承人,即可继承参加契约的权利义务。也由于继承是法定效力,若契约没有特别约定,而且直销商没有事先指定继承人承接「直销经营权」时,直销公司不能代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指定人选承接「直销经营权」或继受参加契约。

 

再者,假如直销商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全体继承人都抛弃继承时,依我国民法第1176条第6项规定,将准用关于无人承认继承的规定,也就是在直销商所有遗产清偿债务,并交付遗赠物后,賸余的部分归属国库所有,直销商生前辛苦经营的「直销经营权」也将因此归于国有,为了避免「直销经营权」的归属产生争议,笔者建议事前寻求专家意见并为合理之规范较妥。

 

最后,继承的效力既然是承受被继承人全部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就不能选择只继承部分权利或义务,所以只能透过分割继承的方式,才能由继承人之一承接「直销经营权」,如果没有任何继承人愿意承接「直销经营权」,但继承人又打算继承其他财产时,则可以选择向直销公司终止参加契约,参加契约将因继承人终止而失效,「直销经营权」亦随之消灭。那么此时直销公司能否「复活」直销经营权,指定由其他人承接?此部分法律并无任何规范。

 

笔者以为,既然法令并无规范,则应自契约自由及私法自治的角度进行观察与权衡,契约当事人之一方既已选择放弃权利、终止契约,另一方直销公司基于直销事业整体营运的最佳考量,应允许其自行决定处理方式较为合理,也就是说,直销公司可以指定由其他合适人选承接「直销经营权」,而这个人选通常能够胜任带领组织、教育训练、商品介绍等的直销商义务,也可能是原来直销商组织的下线。

 

结论

综上,「直销经营权」源自直销契约的请求权,实际上就是直销商透过直销契约,经营组织、贩售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商业成果,笔者认为「直销经营权」不具有一身专属性,且同时具备财产权的性质,所以可以成为继承标的,由继承人来接续经营、获利。

 

在我国继承法令的规范下,只要不侵害其他继承人特留分,并符合参加契约、直销公司规定的特殊限制,直销商往生后,「直销经营权」不仅可以继承或转让他人,直销商甚至可以在生前预立遗嘱,依其个人自由意志指定继承人之一或非继承人(例如:直销商的朋友、亲属、下线等)来承接「直销经营权」。

 

再由于继承是法定效力,全体继承人要共同承受被继承人全部的权利及义务,若直销商并未事先指定继承人之一来承接「直销经营权」,除非契约另有约定,在有多数继承人的情况下,参加契约将存在于直销商的全体继承人与直销公司之间,也就是说直销公司不能代全体继承人指定单一或部分继承人承接「直销经营权」。

 

让我们再回到老王的疑问,在我国继承法令的规范下,只要不侵害其他继承人特留分,并符合参加契约、直销公司规定的特殊限制,老王将来往生后,他苦心经营的「直销经营权」将可以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老王也可以预立遗嘱指定将「直销经营权」权转让给将来当家的长子,或他最疼爱的孙子。但如果将来老王的继承人都没有意愿承接「直销经营权」,则除非契约另有约定,好国民公司无权指定老王继承人以外之人承接老王的「直销经营权」,此时应回归我国民法准用关于无人承认继承的规定,也就是在老王所有遗产清偿债务,并交付遗赠物后,賸余的部分将归属国库所有。

 

最后,「直销经营权」就是直销契约的请求权,依契约相关法规规定,在契约一方当事人死亡后,除法律(例如抛弃继承)或契约(包括直销契约及营运规章)另有约定者外,本当由直销商的全体继承人继续履约,对继承人而言,可以有共同继承、分割继承、抛弃继承、终止直销契约等若干选择,但于直销公司而言,因为法律并没有直销商死亡后终止参加契约的规定,若无人继承时,「直销经营权」的归属随即产生争议,惟若有多数继承人同时想承接「直销经营权」时,则又易生管理问题,故笔者再次建议,直销公司应事先寻求专家意见,并为合理之规划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