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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消费者保护法」

分类12 · 蔡行道 · 1994 年 2 月号 No.14
认识「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保护法」在经历超过十年以上的酝酿、催生到起草、审议,终于在今年一月十一日经过立法院三读通过,并且在当天就送交总统府公布,从十三日开始正式生效实施。虽然到目前为止,相关的子法─施行细则,以及主管机关─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甚至各地方政府应设的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等,都不知要多少时日才能完成或成立,但是既然你我都是时常居于消费者角色,对于这部攸关全国消费大众利益甚巨的法律,都应该有所认识才是。 消费者有五大权利 其实在国际间,对于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以对抗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正是近二、三十年来的一个趋势。在一九六二年,美国总统甘迺迪在国会中的一项咨文中,就曾提出了消费者的四大权利,那就是(一)消费者有求安全的权利,(二)消费者有明了事实真相的权利,(三)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和(四)消费者有意见受尊重的权利;后来尼克森总统在一九六九年更提出了消费者的第五大权利,那就是消费者有求赔偿的权利;而使得美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运动益发高涨。而我们的邻国日本、韩国,也分别在一九六八年和一九八○年公布「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及「消费者保护法」,所以相形之下,我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法制化工作,显然落后很多,但是如果政府与民间能够正视本法,我们仍然很乐观的认为这将是消费者时代真正的来临。 「消费者保护法」的内容,一共有七章六十四条,第一章总则,共计六条;第二章消费者权益,计有二十条,而且又分为四节;第一节健康与安全保障、第二节定型化契约、第三节特种买卖、第四节消费资讯之规范;第三章消费者保护团体,共计六条条文;第四章行政监督,计十条;第五章消费争议之处理,计有十三条,又分第一节申诉与调解、第二节消费诉讼;第六章罚则,有七条条文;最后的第七章为附则,只有两条。 消保法一实施消费者权益有保障 「消保法」实施伊始,日后将产生何种效果及影响,当然要看执法者,以及相关的消保团体处理问题的态度而定,不过身为经营直销的业者,或是从事直销的广大参加人,不妨先了解「消保法」的内容可能与直销业较有关的条文,避免因无心的过失而触犯法条规定。而换个角度来说,以一个消费者的角色,也应该知道你将会拥有什么权益,不要让它无端睡著了。 首先谈到「定型化契约」,「消保法」第二条第七款对定型化契约的定义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契约之用而单方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所以直销事业与直销商签订的契约,为公司早已预先拟定,自然属于「定型化契约」,所以契约书的内容,现在 除了需要符合公平交易法的子法─直销管理办法的规定之外,应该也要符合消费者保护法中有关定型化契约的规范,也就是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的规定,诸如平等互惠原则、诚信原则等,将来如有直销公司的定型化契约被主管机关认定因显失公平而无效时,可想见其造成的震撼将多大。 再谈到所谓的「访问买卖」,「消保法」第二条第九款的定义是:指企业经营者未经邀约而在消费者的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而发生之买卖行为。由这个定义看来,直销都是经过参加人(直销商)进货后卖给消费者的模式,恐怕也应算是访问买卖的一种,如果直销也归属访问买卖的话,自然要受到「消保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范,尤其第十九条,消费者对收受访问买卖的商品不愿买受时,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回商品而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或价款。直销公司不宜忽视这点规定,最好能够教导直销商(参加人),因为消费者有七日内要求退货的权利,所以不应该有强迫推销的心态,才能将退货的情况降到最低。 了解本身应负责任寻求处理因应之道 其次在「消保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规定,「输入之商品或服务,应附中文标示及说明书,其内容不得较原产地之标示及说明书简略。」目前有不少直销公司所贩卖的是从外国进口的商品,包括有营养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保养品、清洁用品、健康器材……等,如果只是在商品上贴著小标签,简略的标出品名、成份、生产日期而已的话,可能都会因为比在原产地的标示或说明书简略太多,而触犯了「消保法」的上述规定,而依同法第五十六条的罚则规定,如果经主管机关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将可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锾,所以直销业者如果是贩卖国外进口商品者,应该赶紧修改不够清楚的标示及说明书。 对于消费者所受损害的赔偿,于「消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本法所提之诉讼,因企业经营者之故意所致之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三倍以下惩罚性赔偿金;但因过失所致之损害,得请求损害额一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上项规定对于企业因故意而致使消费者受损害的赔偿金,与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二条损害赔偿金最高三倍的规定比例相同,算是很合理的,但是「消保法」对于过失而致的损害也有赔偿高至一倍的规定,这是企业经营者将面临的一项很高的风险,直销公司如果贩卖的是会对消费者的安全或卫生上产生任何危险性的话,不妨考虑投保商品安全或卫生险,来规避可能发生的危机。 以上仅是就笔者初步了解,「消保法」实施后与直销业可能较有关系的一些条文规定做简要的说明,消费者保护法不同于公平交易法,在通过立法公布后有一段缓冲期间,而是公布后即施行,所以业者应尽快了解本身所应负的责任,寻求因应之道,相信「消保法」的实施,将促使直销业更重视消费者的权益,藉提升产品与服务的品质,以及本著诚信原则经营,必能使消费者对直销业付出应有的尊重。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4期,1994/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