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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务型商品特性之变质多层次传销与价值减损争议 上篇:变质多层次传销

吴婕华、郭恒志 · No.289

据公平交易委员会统计,2015年(下同)直销产业共同创造之营业总额已突破新台币(下同)800亿元[1],足见直销产业对于台湾整体经济环境与消费市场影响力之大,且甚仍持续攀升中。而其中以服务为内容之服务型直销商品,也在默默酝酿一股潜在能量,以各种传统或者新型态的商业模式展现。在期盼无形商品所带来的无限可能与庞大商机、并可能为促进台湾经济且加强服务产业之发展带来助力同时,也须留心此种新兴产品可能衍生之法律争议。

 

简言之,服务型商品相对于有形商品,具有各种特殊性,而该特殊性将会涉及「是否构成变质多层次传销?」及「价值减损如何计算?」之争议,笔者将分上下两篇探讨此二问题,期盼能够抛砖引玉,让各界用更多元开放的观点,观察探讨服务型商品与传直销通路结合的趋势,并且能够理性地让探讨聚焦,积极促进合理的法律形成与合乎趋势的监管模式。

 

【服务型商品之定义及其特性】

  1. 何谓服务型商品

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条,所称多层次传销,指透过传销商介绍他人参加,建立多层级组织以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之行销方式。这里所提到之「商品」,是指「有形商品」;至于「服务」指的即是「无形商品、服务型商品」,例如健身房服务、医疗咨询服务、健康检查服务、电话门号、网际网路拨接服务等。也就是说,有形、无形商品均能透过多层次传销的方式来推广[2]。

 

  1. 服务型商品之特性

服务型商品通常具有几大特性,第一是无实体,因为它是以服务做为商品内容,并不是有形的,基本上要面对的并非如实体商品存货的问题,有的是在一个时间轴的纵切面中符合供需平衡的问题;第二是服务的价值感可能因人而异,也就是服务提供之价值相较于实体商品,可能比较难以金钱评估,同样的服务会因消费者个人的感受不同而显现不同价值;第三是具有延续性,意思是服务的给付并非一次性,而有可能会在一定期间内持续,而且可能有延迟消费的特征[3]。

以上三种特性,让无形商品相对于有形商品,能有特殊的发展潜能与竞争性,但也有可能会衍生一些争议,其中一个争议就是:推广服务型商品的传直销业者,应该要用什么样的标准去判断其会不会有构成「商品虚化或变质多层次传销」之虞。另外,无形商品也会有成本难以估算、服务无法储存等特征,进而产生「价值减损如何计算」之争端,此将于下篇文章阐述。

 

【变质多层次传销之运作方式及其定义】

  1. 何谓变质多层次传销

变质多层次传销,指的是挂著直销的招牌,却实为从事非法诈骗吸金的行为,这也被泛称为「老鼠会」。当然并非所有直销事业均为变质多层次传销,但迭有居心不良之事业以直销为名,并以轻松致富、时间自由为号召,诱使民众加入、缴费,并且怂恿加入的民众继续介绍他人,此时事业再从民众招揽之下线所缴纳的费用提拨来发放佣金、奖金。这样持续运作下去,越早加入的直销商越有机会获利;反之,发展到晚期,较晚加入的下线直销商在人脉用尽后,已难再拉拢新人,也因此无法分得佣金、奖金,导致其缴纳巨额费用后却血本无归,衍生重大社会问题。

 

  1. 判断变质多层次传销之方式

变质多层次传销之定义,可参考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8条规定,即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使其传销商之收入来源以合理市价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为主,不得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收入来源,违者依同法第29条及第31条,将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并得命令其解散、勒令歇业或停止营业。

另按多层次传销管理法施行细则第6条第2项,前开规定所称「主要」,系以传销商之收入来源是否有50%来自于介绍他人参加为判定标准之一,再依个案是否属蓄意违法、受害层面及程度等实际状况合理认定;复依同法第6条第1项,所谓「合理市价」,须考量国内外同业、异业市场相同或同类商品服务之售价、品质、获利率、特别技术、服务水准等实际状况个案合理认定之。但纵然法规对于上开「主要」、「合理市价」等要件设有规定,惟均须综合考量个案实际状况具体认定之,实仍相当抽象。是以,本文所列相关法院审判实务及权责机关于个案中判断多层次传销事业是否涉及变质多层次传销时,曾采行之审酌要素及判断标准如下:

 

 

变质多层次传销之主要判断标准

1.

传销商收入来源中,「基于介绍他人加入」者,显高于「基于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者[4];

2.

传销商加入传销事业之主要目的是领取高额优渥之奖金及红利,并未为任何推销商品服务之行为[5],或无庸实际推销商品服务[6];

3.

传销商为高额奖金而有重复加入传销事业之现象[7];

4.

传销事业并未销售商品服务[8],或商品服务使用率[9]、完整度[10]较低;

5.

传销事业资产不足以支付高额奖金,系循后金付前金之模式发放奖金[11],或传销事业经营状况不善而结束运作[12];或

6.

不若市面上类似商品服务之价格与品质[13],或显然背离市面上同类产品正常销售之合理利润[14]。

 

【分析与结论】

承上述,可知实务在判断是否构成变质多层次传销时之标准并非单一,而趋复杂,需依个案情况综合判断,具有探讨的空间。

 

举例而言,目前的实务标准中有见其强调「合理市价」与「商品或服务的使用率」者。首先,现行法规与实务见解之建立多是源自于对于有形与实体商品之案例,如果应用在服务型之无形商品中,则转为服务型商品如何界定其合理市价之问题,除了使用者个人对服务经验感知价值的差异之外,由于市场日新月异,如果服务型商品属于较为新型的种类,而于市场中没有可相比较的其他同业标准的话,其合理市价又该如何界定?是否应该以业者的合理成本加计合理利润判断?标准为何?皆有待商讨。

另外,从业者的角度而言,如果欲以多层次传销之通路推广服务型商品,则除了秉持著要使传销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以合理市价推广销售该等服务之外,在服务给付可能非一次且具有延迟消费特征之情况下,也应该思考顾客能够合理使用该等服务,且建议业者能够追踪纪录服务的使用率,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与争议。

 

2015年采行网路行销之多层次传销事业计有158家,占整体事业家数近半,较2014年更为提升[15],代表直销产业透过网路之流通与串连,发展更为快速、广泛。在网路行销的推波助澜下,无形商品也有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所以在这个趋势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需要政府法令或政策同步跟进。

 

尤其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订立时,考量变质多层次传销之受害人数多、影响层面及金额广,爰提高对于变质多层次传销行为人之刑事罚责。因此,在涉及重大刑责之情况下,判断各类服务型商品符合变质多层次传销时,是否仍应与有形商品同等适用法规与解释标准,或应该要有更明确的规范与标准以符合法的安定性,确实值得一起讨论,才能够在保护消费者、直销商、直销事业上都能面面俱到,也才能与全球新型态服务商品接轨,并同时维护直销市场之秩序及荣景。

 

[1] 公平交易委员会,2015年多层次传销事业经营发展状况调查报告,2016年。

[2] 惟某些无形、服务型商品可能涉及须符合特定法规或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之情形,此观诸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1项5款之规定:「其他法规定有商品或服务之行销方式或须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始得推广或销售之规定者,其行销方式合于该法规或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之证明。」自明。是以,多层次传销事业在设计商业模式与寻求其他领域事业合作之初,即应特别注意该合作事业之业务之行销方式是否须符合特定法规或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

[3] 吴筱涵、廖乙慧,社群网路科技结合新型态服务商品崛起对于台湾多层次传销产业影响之研究,2016年。

[4]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3号民事判决。

[5]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诉易字第65号民事判决。

[6] 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号刑事判决。

[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处字第096160号处分书。

[8]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0年度金上诉字第1683号刑事判决。

[9]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处字第091091号处分书。

[1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处字第091079号处分书。

[11] 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号刑事判决。

[1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处字第094071号处分书。

[13]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处字第091091号处分书。

[14] 台湾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诉字第10号刑事判决。

[15] 同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