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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范冰冰事件看直销业的税务问题

陈可任 · No.311

中国大陆影视明星范冰冰日前爆发「逃税门」事件,被税务机关按逃漏税予以行政处罚,而她也因此失德事件,演艺生涯惨遭「滑铁卢」。在中国直销业界,是否有类似的情况呢?

 

中国大陆影视明星范冰冰的「逃税门」事件,是近期舆论高度关注及讨论的热点新闻。笔者作为一个非专业财务工作的直销业内人士,就透过此「逃税门」事件,浅谈一下中国直销业界的税务状况。

 

影视明星逃漏税

我们先回顾一下范冰冰「逃税门」事件的过程及内容。在今年5月底至6月初,大陆的名嘴崔永元连续发出多篇微博,爆料范冰冰涉嫌利用「阴阳合同」逃漏税,在微博上还附上签有范冰冰名字的相关合同复印件。随后,国家税务局就此「群众举报」的事情启动调查。

 

在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于规定期限内缴清。据悉,其所需缴纳的总金额接近人民币8.84亿元。

 

由于范冰冰属首次被税务机关按逃漏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其在缴清款项后,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然范冰冰因此失德事件,其演艺生涯也惨遭「滑铁卢」。

 

直销业界的合理避税

在中国的直销业界,是否有类似的情况呢?答案是肯定的,性质是「合理的避税」。税负的问题在直销业界乃至传统行业,都是一个敏感但又不得不面对的话题,在专业的公众刊物上,谈论此话题也是少有的,笔者就此话题浅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现状》

目前在中国大陆对直销企业税务问题主要依据的法规是:2013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此税务税收政策是对已经获批设立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人员,在增值税申报缴纳方面产生影响。

 

直销员与直销企业签订的是推销合同,具有买卖合同和经纪合同等特点;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不具有任职或雇佣关系,在这里有两个纳税主体——直销企业与直销员。

 

有二个纳税环节:

  1. 是直销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货物的所有权已经由直销企业转移给了直销员,符合现行增值税关于销售货物的规定,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应按照其向直销员收取的价款确定,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计征申报缴纳税款;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是和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一种特殊纳税主体,有别于自然人纳税主体。直销员/经销商目前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很多直销员/经销商都是以个人形式存在,并没有开具发票给最终消费者。

 

在目前的直销/类直销企业,都是帮直销员/经销商代扣各种税金,实际操作的模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 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以非店铺形式经营的直销员,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实际上很多的直销员/经销商并不清楚要缴交的税种及执行的税率)。
  2. 营业税是针对以店铺形式开展业务的经销商,由于他们都是独立法人,他们的营业税是以他们主动向税务部门报税的方式进行纳税。为了督促经销商依法缴纳主动报税部分的营业税,公司采取了暂扣办法,只有当经销商主动交纳了营业税,才能从公司领回相应的暂扣金额。(纳税方式是,自己先到当地税务部门购买相应的税务发票,再到公司进行财务结算,如果没有相应的全额税务发票,公司就不会给他结算)

 

两套帐不再有存在空间

政府在今年对税务进行了大整改,金税三期数据比对升级、国地税合并、社保整改统一由税务部门来征收,增加反避税条款,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这些整改的原因就是让想偷税、漏税、避税的企业无处可躲,让写「两套帐」的企业无所遁形。

 

国家对税务的加大力度监管,将对直销业界在财务系统的完善及税务系统的规范形成极大的挑战,直销企业之前所用的应对方法也将要重新检讨并调整。以笔者对财务的肤浅认识,都能看到问题,相信英明的读者们更能看清事物的本质。税是国家的根本,作为国家的一份子都应该遵纪守法,直销业界也希望政府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这样才能让社会有更好的发展。

 

透过范冰冰的「逃税门」事件,我们直销业界可以看到政府对税务的态度,内窥一下自己是否合法依规地经营事业,在发展过程中是否有违商德。期盼直销业界的所有企业、所有从业人员,都在法制的天空下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