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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夸大不实收入劝诱人加入

分类12 · 蔡行道 · 1993 年 9 月号 No.9
不以夸大不实收入劝诱人加入
直销近年来能够在国内迅速发展,所标榜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突破传统行销行业中,受上下班时间限制;看老板脸色,无法发挥自我意识的缺点。因为参加直销,只要付出少许费用,即可取得参与直销的权利,除了经常可参加公司的各种训练说明会,培养直销能力外,而且工作上没有时间与地点的限制,所获得的利润完全取决于直销商的努力程度,与学经历无关,所以直销可说是工作自由、投资小、风险小、回收快的行业,无怪乎获得各阶层社会仍士认同,而纷纷投入此行业。 随意夸大收入害己又损友 多数的直销公司,在举办各种说明会时,除了介绍该公司所直销的商品特性,以及直销奖金制度外,通常也会请几位所谓「成功的直销商」上台见证,并宣称该直销商目前每月可领得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收入,而且又获得公司赠予名贵轿车或是购屋基金等做为诉求,这时对于初出社会,或是在传统行业中不如意的民众,很容易产生向往的心态,忍不住立即签约加入。 事实上,从事直销而能够月入数十万者,恐怕是微乎其微的。根据公平交易委员会针对国内直销事业的参加人,于去年(八十一年)的活动所做的一项调查结果,国内专职从事直销者,平均每月收入大约是六万元;而兼职从事直销者,平均每月收入大约是二万元;从此调查数字可看出实际上从事直销,并不如想像或是如某些直销公司宣传的可以获得超高额的收入,这是一般民众应该具备的概念。 公平会去年曾经在查办某家直销公司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时,发现该公司即有夸大参加人收入的情形,而且还公然刊载于报上广告中,用以吸引民众参加。公平会经过约谈参加人后,参加人均坦承并没有那么高的收入,最后该案也经公平会处分,该公司不得再刊登相同或类似的不实广告。 根据我们过去的了解,除了直销公司可能夸大其参加人的收入外,其实参加人尤其是高阶直销商,为了要维持他的业绩符合公司制度的要求,以领取较高比率的奖金,经常也会替下线补货,所以他所获得的实际利润,并不是帐面上的奖金收入,还得要扣掉他补业绩的付出;我们也曾经听说某些高阶直销商每月入不敷出,仍然为了面子,不愿在众多下线朋友面前表白。如果到此地步,依旧对著众人夸称每月可领巨额奖金,不愿据实告知其他参加人的话,到了真相揭露的一天,岂不是害己又损友! 不可做不实宣传中外皆然 在美国,有若干州对于直销公司在劝诱他人参加时,规定不得以参加人可赚大钱来做为号召。举例像麻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在其州法中第九十三章第六十九条对于直销的规范中,其中的e款就是限制直销对收入的表示行为,其条文为: 直销不得直接或间接表示下列事项: 一、直销计划之参加人可赚取或获得大量金钱。 二、以书面或口头描述参加人过去收入和未来可得的收入。 三、介绍他人加入及使其继续留在公司内是很容易的事。 四、所有或几乎所有的参加人都将成功。 其他州也有类似的规定,像马里兰州(Maryland)规定参加人不得以书面或口头描述过去的收入和未来可得的收入,除非大多数直销商过去在相同地区和相同情况下的销售收入能够支持公司的宣传。 直销事业为求迅速扩展组织,常见以夸大不实的广告,如:可欺易获得高收入等,来吸引参加人。虽然此种行为在我国的直销管理办法中并未加以明文规范,但是在母法即公平交易法的第二十一条就可适用规范此种不当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商品之价格、数量、品质、内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同条第三项规定:「前二项规定,于事业之服务准用之」。所以直销事业如在广告上或其他使公众得知的方法,就其服务的内容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即系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准用同法条第一项之规定,而应负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行政责任。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9期,1993/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