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报备是法定义务,不代表合法
公平会:报备是法定义务,不代表合法
经营传销事业,不报备绝对是不合法,但报备不等于合法。因为报备只是传销公司合法的条件之一,并不是全部的条件。
我国对于多层次传销管理采报备制,所谓「报备」是指公司在开始以多层次传销方式经营业务之前,必须事先通知公平会,以便公平会将它纳入成为监督管理的对象。「报备」跟「核准」的区别,在于须经报备的行为,只要没被禁止,就可以去做;而须经核准的行为,在未经许可之前,是不可以做的。
报备不是护身符
然而传销公司报备之后,并不是表示从此它所从事的传销行为,都属于合法、没有问题,实际上要判断传销行为是否合法,仍必须从传销公司所实施的情况来认定,不可以拿「已报备」当作传销事业经营的护身符。
在公平交易委员会网站上的「多层次传销专区」,点选「传销事业报备名单」,网页开启后,一列红色的字特别显眼:「报备仅是从事传销活动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并不代表其一切行为即为合法。」这段话也揭示了公平会对于传销事业管理的态度:经营传销事业,不报备绝对是不合法,但报备不等于合法。因为报备只是传销公司合法的条件之一,并不是全部的条件。
尽管宣示昭昭,近期仍有传销事业透过说明会或是网路等方式,宣称「公平会核准」或是「已向公平会报备,政府保证」等,使民众误以为传销事业向公平会报备后之一切行为皆为合法。
宣称报备合法就是不合法
对此,公平会公平竞争处胡光宇处长表示,传销事业如果有类似「报备即为合法」的宣称,即涉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有关不实广告之规定,而即使参加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宣称传销事业「报备即为合法」,同样有违法之虞,除透过公平会主动查处,民众亦可举报。
胡光宇处长解释,报备只是管理传销事业的一环,还有其他配套措施,例如要求加入传保会,以保障参加人的权益;透过企业调查,了解实际经营状况等,「另外,我们还有业务检查,传销事业3~4年会被抽查到一次,借以稽核营运也上是否有不合法的地方。」
在公平会网站上,有即时更新的「重要讯息」,随时提醒民众提高警觉;有「多层次传销的10个重要知识」懒人包,教导民众辨别何为变质传销;此外,公平会也制作了许多宣导刊物,并巡回举办宣导课程,用尽一切宣导之力,就怕民众傻傻地分不清楚,一脚踩进误区。
不宜为经营传销设门槛
宣导、审查、调查、稽核,一环又一环,胡光宇认为:「我国对于传销事业的管理算是相当完备了。」他指出,传销是一种商业模式,不像涉及大笔资金进出或公共财的事业,需要核准特许,而且传销既是一种通路,核心精神就是要鼓励大家都能参与,也不宜订定经营门槛,诸如限定资本额等,扼杀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
「就算是经核准的事业,也会爆发不法情事。」因此,胡光宇提醒有心参加传销事业的民众,自己也要做功课,同时在经营过程中,随时留意企业的动态变化,建立做事业的正确心态,才是保护自己的上上策。
什么是变质多层次传销?
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18条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使其传销商之收入来源以合理市价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为主,不得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收入来源。
相对地,民间俗称的「老鼠会」,是指传销商之收入来源主要来自于介绍他人加入,而非来自以合理市价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且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退货条件严苛、不当促使传销商购买或使其拥有二个以上推广多层级组织之权利等,都是变质多层次传销常具有的特性。
如何判断多层次传销事业合不合法?
※ 5个原则
- 是否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收入来源。
- 商品或服务之订价是否合理。
- 是否需缴交高额入会费、认购高金额商品或非短期可售罄商品。
- 是否提供完整书面参加契约,且载明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规范。
- 是否依法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备。
※ 2个提醒
- 须深思熟虑,勿因一时激情或人情包袱加入。
- 确实了解解除或终止契约时效及规定,保存参加契约及交易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