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保会观点:犹豫期间后终止契约及其退货规定
传保会上一期已介绍过有关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传销商契约的法律咨询个案类别,本期则介绍犹豫期间(传销商与传销事业订约日起算30日内)后,传销商向传销事业要求终止契约及退货的详细规定。
传销商终止契约及退货的相关争议事实及律师建议:
何谓终止契约?效力为何?依照「民法」第263条,系指当事人(传销商)行使终止契约时,应向他方当事人(传销事业)以意思表示为之,且该终止权之行使,不会妨碍日后损害赔偿的请求。以下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1条规定,介绍传销商犹豫期间后终止契约及退货规定。
(一)争议事实:
申请人陈先生为○○事业的传销商,其经营多层次传销已有一段时间;民国102年向上线反映退出,随后于民国104年向○○事业请求退出(即终止契约)且退货。○○事业回应申请人无法退出,不过与○○事业签订的参加契约中明订可以退出,但退货仅能退3成价款。因此,陈先生想了解其是否可申请退出退货。
(二)律师建议:
传销商可依照当初签订的入会申请书,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并要求退货;但传销商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领之日起算已逾6个月者,不得退货。此时,传销事业得扣除商品价值减损的金额、因该项交易对该传销商给付的奖金或报酬、及传销事业取回商品的运费后,传销事业应在契约终止生效后30日内,以传销商原购价格90%买回传销商所持有的商品。
因此,建议传销商向传销事业表示退出退货,系遵循加入○○事业之入会申请书的退货标准,并使用存证信函以双挂号寄至该传销事业说明。「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1条第1项立法理由,为传销商于前条文犹豫期间内如未行使契约解除或终止契约,但日后有意退出时,传销事业往往加诸种种限制,使其无法退出;爰规定于前条文犹豫期间经过后,传销商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并自可提领之日起算未逾6个月的持有商品,要求退货(对服务则无此6个月的时间限制)。故传销商订约后超过30日想退出退货,仍可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1条第1项规定,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
至于传销商退出退货后,可另依据「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1条第2项的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契约终止生效后30日内,接受传销商退货之申请,并以传销商原购价格90%买回传销商所持有之商品。」此条项立法理由系在防止传销事业向传销商要求大量囤货,进而达到防范变质多层次传销目的;但此项买回价格亦不宜过高,以免传销商借由大量进货,反而造成传销事业的损失,故以传销商原购价格90%买回,平衡双方权益。
传销事业与传销商终止契约,就退货所生权利义务,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的规定;若该法未规定者,得适用传销事业与传销商于民事法律关系上所发生的其他权利义务。例如,传销商已给付传销事业的款项(例如讲习费等),于「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1条第1项犹豫期间过后仍未使用或消费时,传销商仍得依「民法」相关终止契约的规定,请求传销事业返还。
传销商于犹豫期间后终止契约及退货申请,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1条第2项规定,传销事业以传销商原购商品价格的90%买回该商品。但如果是在犹豫期间内,则传销事业须返还传销商购买退货商品所付价金及其他给付传销事业的款项。
(二)传销事业买回商品得扣除项目,其中之一项为「因该项交易对该传销商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因该项交易」非指传销商与传销事业的所有交易,若传销商以前的进货不在本次退货范围内,则传销事业仅能扣除因该笔交易所发放的奖金或报酬。另本条文所指「传销商」,系指终止契约的当事人,不及于其他传销商;传销事业不得扣除给付当事人以外上线传销商的奖金或报酬,否则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1条第2项规定。
(三)传销事业买回商品得扣除项目,另一项为「其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者,亦得扣除减损之金额」。「价值毁损」应视买回标的物本身是否确实发生「功能上耗损」或「交易价值之贬损」,方属合法;若一般交易上认为已无交易上的价值或丧失其应有的功能者,即属可扣除的范围。另已拆封而数量未短少或已食用一部分时,则检视该商品交易的特性,是否尚存有交易上的价值,以此断定有无该款扣除规定的适用。
(四)除上开两个法定扣除项目及传销事业取回商品的运费外,传销事业不得以任何名目扣除其他费用,包括刷卡手续费等,否则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1条第2项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