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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宜男、周於蓁

共 9 篇文章

傳保會法律諮詢個案:廣告中商品效用誇大不實之罰則探討

一般企業經營者、傳銷商或傳銷事業不得以誇大或不實用語,在廣告中敘述商品之效用,否則將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虞。 一、前言 廣告誇大不實,係公司為引起消費者注意,在廣告上以誇大或不實的內容,進而影響消費者購買相同效用商品之意願。以新北市為例,103年度共處分化妝品與藥品違規不實廣告876件,其中化妝品575件(約占66%),藥品則為30

傳保會法律諮詢個案:遊走法律邊緣的「人為組織排線」

合法經營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傳銷商,係以零售利潤及與下線傳銷商間的業績獎金差額為主要收入來源;而傳銷商若無須推廣、銷售商品給他人,而其主要收入來源,是介紹他人之加入,此舉恐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虞。 一、前言 上期介紹網路行銷經常遇到攸關「限制轉售價格」的問題,本期則介紹「人為組織排線」的問題。 人為組織排線,簡單來說是傳銷商以

傳保會法律諮詢個案:傳銷事業能否對傳銷商「限制轉售價格」?

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係屬各自獨立之個體,傳銷商在傳統行銷網路中,等同於製造商、大盤商、中盤商及零售商間之各自獨立關係。因此,傳銷商既屬公平交易法第19條之交易相對人,傳銷事業就無法限制其再行轉售傳銷商品或服務之價格。 前言 本期介紹網路行銷經常遇到的問題,即「限制轉售價格」;相關條文可參考「公平交易法」第19條(以下簡稱同條文):「事業不得

傳保會觀點:傳銷事業參加契約「競業禁止」條例探討

前言 本期介紹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所簽訂的參加契約中,經常規定禁止傳銷商加入另一家與該事業性質相同的傳銷事業(即具有競爭關係),在法律上可稱此一關係為「競業禁止」。 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法律關係 (一)爭議事實 申請人前來本基金會請求法律諮詢,詢問傳銷事業可否以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競爭關係傳銷事業的傳銷權,對公司造成損害為由,因而終止申請人在該傳銷事業的傳銷

傳保會觀點: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法律關係及經銷權繼承說明

一、 前言 本期介紹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法律關係、及傳銷權等問題,並由本會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天財律師提供專業意見後,予以彙整撰寫之。 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法律關係: (一)爭議事實: ○○事業來電詢問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傳保會觀點: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及其退貨規定

傳保會上一期已介紹過有關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的法律諮詢個案類別,本期則介紹猶豫期間(傳銷商與傳銷事業訂約日起算30日內)後,傳銷商向傳銷事業要求終止契約及退貨的詳細規定。 傳銷商終止契約及退貨的相關爭議事實及律師建議: 何謂終止契約?效力為何?依照「民法」第263條,係指當事人(傳銷商)行使終止契約時,應向他方當事人(傳銷事業)以意思表示為之,且該終止權

傳保會法律諮詢個案:重複消費制度與禁止囤貨規定探討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立法理由,旨在為防止傳銷事業利用收取費用、要求囤貨等手段,以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進行詐欺斂財,特就實務上常見之不當行為類型,予以明文禁止。 本期介紹傳銷商不得囤貨,係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即所謂「囤貨禁止」

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

本會上一期已介紹過有關退出退貨的法律諮詢個案類別,本月延續上一期就諮詢內容接續介紹下一種類型: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 一、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的相關爭議事實及律師建議 釋義: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契約,係指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傳銷商的傳銷權契約,致使傳銷商無法繼續進行多層次傳銷的業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範傳銷商退出退貨的權利義務,僅限於傳銷商與傳

傳保會個案:個人資料保護法於傳銷業之運作探討

一、 前言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2010年10月1日上路,與舊法不同之處在於適用行業由原先之8大類事業擴大至所有行業,保護範圍亦不限制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且加重刑罰等規定。因此,傳銷商及傳銷事業於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個人資料等,均需注意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範,以免不慎觸法。 另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主體可區分為「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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