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传销业者销售旅游产品之合法性探讨
案例事实:
阿鲁在网路上看到「享旅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享旅公司)的广告,宣称只要缴交新台币1万多元的入会费跟会员费,就可以用极低的价格选购豪华套装国外旅游行程,而且只要推荐4人以上成为享旅公司的会员,自己不但能免交会费,每月还能领取推荐奖金,这种边玩边赚钱的好康看起来非常吸引人,让阿鲁跃跃欲试。
阿鲁确认享旅公司有完成公司登记,且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备为多层次传销公司经核准后,便兴冲冲地加入会员,并企图拉亲友一起入会,但此时却被亲友吐槽享旅公司根本是一家不合法的直销公司,阿鲁的行为不但赚不到钱,还可能导致自己被罚款,得不偿失。
请问,享旅公司贩售「优惠旅游服务」是否可行?又是否因为已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备并核准后就一定合法?阿鲁如果下次想要加入多层次传销公司,需要注意些什么,以免又发生类似的受骗情况?
解析:
根据交通部观光局观业字第10400061643号函意旨,传销业者并非旅行业,依法不得以多层次传销方式招揽消费者入会,并违法经营旅行业业务。该函进一步说明,依照我国发展观光条例第26条、第27条第1项、第3项规定,只要涉及设计旅程,安排导游人员或领队人员、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等事项,均需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办妥公司登记并领取旅行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享旅公司之行销架构是透过会员介绍新人参加,建立多层次组织以推广、销售旅游服务,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条规定属于多层次传销业者;又按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旅游业系采许可制行业,享旅公司若想要贩售旅游服务,原则上应先取得许可后才能经营旅游业务。
因此,若享旅公司只单纯以多层次传销业者的营业型态取得公司登记,但并未向交通部观光局申请核准领取旅行业执照,依法不得以旅游服务作为销售目的与诱因,招揽民众加入会籍并收取会费,或以旅游优惠作为招揽民众加入会籍之主要目的或权利。阿鲁于此情况下招募亲友加入旅享公司的行为,确实可能涉及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与发展观光条例规定而受行政裁罚,其参加的旅游行程若发生旅游纠纷,恐怕亦无法获得保证或向中华民国旅行业品质保证协会请求纠纷调处或代偿。
另一方面,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第5项:「其他法规定有商品或服务之行销方式或须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始得推广或销售之规定者,其行销方式合于该法规或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之证明。」可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营业内容倘涉及许可制业务者,须检具许可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备;又依照公平交易委员会官方说明,报备是从事传销活动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并不代表其一切行为即为合法。换言之,公平交易委员会对多层次传销业者的报备仅做形式审查,并不会于事先就实际营业内容做实质审查,若多层次传销业者于报备后从事许可制业务内容而未于报备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其营业行为仍属违法,并不会因其已向公平委员会报备经核准而当然合法。
因此,即便享旅公司已经向公平交易委员会完成多层次传销业者报备并经核准,若其实际上未取得旅行业执照,仍然不得以多层次传销手法销售旅游服务,该营业行为并不合法。
最后,享旅公司虽以旅游优惠做为招揽民众入会的诱因及权利,但可以发现其行销手法实际上是以会员招揽新人入会的人数作为发放报酬的依据,而非以销售商品或服务作为会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显然违反多层次管理法第3条、第18条对于多层次传销的目的与规范。
此种以多层次传销外观包装老鼠会的行为非但不具合理性,亦会造成民众误解受害,导致社会对于多层次传销事业的负面观感,实有加以注意并遏止的必要。阿鲁若欲参加多层次传销事业,首先应就其行销方式详加观察,确认其是以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作为会员之主要收入来源,并且判断其商品或服务是否已经主管机关核准可合法经营,且公司已向公平交易委员会进行报备核准,如此一来,才能确实保障自己的权益。
(原刊载于2016年4月【直销世纪】28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