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融之举或者必要之恶? 「下线退货、上线承买」问题探讨
允许上线承买下线退货之缺口,看似无可厚非,惟恐有组织虚化之风险,然若公司系注重组织精神及个人实际绩效,基于稳定组织排线考量,而否定组织内他人得承买退货所生缺口者,则需思考如何解决如本案例中上下线交恶所产生的报复性退货问题。
吴旭洲
案例事实
小多是芙新多层次传销公司(下称芙新公司)的高级传销商,其透过拉拢亲朋好友进入组织,且有计划的安排下线,每月均可获取丰厚的奖金。然好景不常,小多在7月初与其下线阿少因私人恩怨闹翻,阿少一气之下决定退出组织并办理退货,打算借此让小多无法取得6月的高额奖金作为报复。
小多得知消息后感到气愤不平,便向芙新公司申诉,表示阿少当初既然是透过上线协助订货,退货时应该需借由上线也就是小多办理退货,不能跳过上线直接向公司办理,以免上线权益受损;且若阿少坚持要退货,自己愿意将该批产品直接买下来,补足产品销售额度要求,以避免奖金被取消。然而芙新公司对于小多的要求则表示有些为难,虽然公司内部规则没有明确规范下线办理退出退货时,上线不得自行承担该笔交易补足金额,然而若此先例一开,恐怕将引发一连串组织排线跟奖金发放的争议,芙新公司该如何解决这个难题呢?
解析:
传销商欲与多层次传销事业解约退出而办理退货之相关规定,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20条:「(第一项)传销商得自订约日起算三十日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或终止契约。(第二项)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契约解除或终止生效后三十日内,接受传销商退货之申请、受领传销商送回之商品,并返还传销商购买退货商品所付价金及其他给付多层次传销事业之款项。(第三项)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项规定返还传销商之款项,得扣除商品返还时因可归责于传销商之事由致商品毁损灭失之价值,及因该进货对该传销商给付之奖金或报酬。(第四项)由多层次传销事业取回退货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第21条:「(第一项)传销商于前条第一项期间经过后,仍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并要求退货。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领之日起算已逾六个月者,不得要求退货。(第二项)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于契约终止生效后三十日内,接受传销商退货之申请,并以传销商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传销商所持有之商品。(第三项)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项规定买回传销商所持有之商品时,得扣除因该项交易对该传销商给付之奖金或报酬。(第四项)其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者,亦得扣除减损之金额。由多层次传销事业取回退货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分别订有明文。
下线退货时是否须通知上线?
惟前揭条文内容主要系说明多层次传销事业于传销商因解除契约而要求办理退货时,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拒绝,但可视双方订约期间是否逾30天,而分别以传销商原购价格或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并未明确规范传销商办理退出退货的步骤及流程;又条文虽仅要求「多层次传销事业」需接受传销商之退货申请,然其立法理由及解释上系为避免下线向上线要求办理退货时遭上线为难,而借此规范来要求多层次传销事业负担最终责任,以保障传销商权益,故是否可以此规定即认定传销商无庸通知其上线即可向多层次传销事业办理退货,不无疑问;此外,以上线立场观之,若下线得迳自向多层次传销事业办理退出退货且完全无需通知其上线,将影响上线之组织布局,上线甚至无机会与下线进行沟通以求双方共识圆满解决,对上线或者下线本身之权益保障并不周全。
基于上述通盘考量,本文认为此争议原则上应回归产品买卖契约本质,即以契约相对性作为判断依据。多层次传销之特色虽在于透过多层次组织来进行业务推广贩售,然其核心内容仍系以多层次传销事业作为出卖人之产品买卖契约,纵有上线协助或分派下线订购产品等情况,依照契约相对性,契约效力只存在多层次传销事业与该订购产品之传销商(下线)之间,而与上线无涉,传销商如欲办理退货,仅需向出卖人也就是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契约内容处理即可,第三人(上线)并无干涉之权利。
惟若虑及组织内上下线之业绩有相互连动的情况,折衷方式似得以契约赋予下线通知义务,使上线得于下线提出退货申请后之一定期间内先与下线进行沟通协调,倘仍无法达成共识,再依照相关法规及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内部规章办法办理,以衡平上下线间之权益。
正反双方,各有说法
另一方面,下线坚持要求退货后,上线得否于奖金计算周期经过后,再以自身名义承买下线原订购之产品额度,以避免组织及个人的业绩奖金遭收回?肯定说之立论在于组织及个人奖金系以该周期内所累积之产品销售额度作为评价标准,并不具有强烈属人性,倘组织内之成员愿意承买他人所抛出之产品额度,应可透过类似权利移转之方式处理,避免退货再承买所产生订购时间不在奖金计算周期内之争议,如此一来产品仍可视为于奖金发放期间内销售完成,则上线或组织内他人承买退货所释出之产品额度,即无违反奖金发放原则,无禁止之必要。
然否定说则是著眼于多层次传销组织架构之安定性,认为组织排线内之成员均为单一独立个体,其订购产品之行为亦属个人与多层次传销事业间所成立买卖契约,他人无从介入取代;且绩效奖金发放乃为奖励传销商积极销售产品,更具有鼓励上线用心经营并培育组织下线之目的,倘允许上线自行承买退货缺额,恐造成上线透过人头下线订购大量产品,冲高业绩达成奖金发放标准后,即于次一奖金计算周期办理退出退货,以此规避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第19条禁止传销商购买显非一般人能于短期内售罄之商品数量之规定,周而复始的采取此投机行为赚取奖金而非认真经营其组织或销售产品。
本文认为上线得否承买下线退货所生之销售额度缺口,仍系取决各公司政策及理念而定,倘著眼于销售产品总额度者,因销售数量并无改变,仅系订购者不同之差异,允许上线承买下线退货之缺口看似无可厚非,惟恐有组织虚化之风险;然若公司系注重组织精神及个人实际绩效,基于稳定组织排线考量,而否定组织内他人得承买退货所生缺口者,则需思考如何解决如本案例中上下线交恶所产生的报复性退货问题。
以「移转权利」方式降低伤害
综上,在芙新公司并无以契约明确规范本件争议处理方式前,公司得以契约相对性为由,主张阿少有权直接向公司办理退货无需透过上线处理,且小多并无要求公司不得让阿少退货之权利;另外就小多表示欲自行补足产品销售额度,芙新公司不得退回奖金之主张,芙新公司似可婉转的告知小多,基于契约相对性原则,阿少有决定退货之权利,小多无法直接取代阿少成为该次订单的契约当事人。然若阿少愿意以移转权利之方式,或透过私下协议不办理退货而由小多支付货款,则公司将尊重双方意愿办理。
如此一来,即可将争议交还予小多及阿少,盖下线管理本即属于上线所应承担之风险之一,多层次传销事业如非必要,应避免过度介入组织内部运作始为妥当。惟如欲根本解决问题,建议直接于公司规章或契约内明定上线是否得承买下线之退货,以杜绝后患。
(原刊载于2016年9月【直销世纪】28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