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外国传销事业未事先报备等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规
案例
欢欢公司民国104年6月举办「欢欢公司台湾开幕培训大会」引进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公司、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及英国等不市场/分公司的传销计划,并透过该公司传销商及其网站招揽民众加入前揭7家外国传销事业之传销组织,并销售旅游商品,均未依法于变更传销制度及传销商参加条件、销售商品与服务实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员会办理报备之作为,有无违反法律之疑虑?
案例事实
欢欢公司于其网站刊载之传销制度及传销商参加条件、销售商品与服务内容,包括以「美金」计算及发放奖金之奖金制度、须购买该公司之RBS系统及每月缴纳其使用费用之最低聘级传销商取得资格条件与其他更高聘级传销商晋升时计算下线传销商之合格条件、以「美金」计价之商品、服务价格及其销售品项等,均与该公司报备资料不符。
另依发展观光条例规定,传销事业倘以旅游商品或服务作为销售目的与诱因,招揽民众加入会籍并收取会费,或以旅游优惠作为招揽民众加入会籍之主要目的或权益,纵使系由会员自己直接向合作旅行社订购,仍涉及违反发展观光条例规定,而包括传销事业之上下线(传销商)均可认定为招揽旅游,亦涉有违法情事。据此,公平会依法不受理传销业者提供前揭旅游商品或服务之报备资料。
因此事业或他人宣称得直接透过「网路」加入成为欢欢公司传销商,以及加入后可透过网站线上订购各国旅游行程、商品等,其即系招揽民众加入未报备之外国传销事业,加入者除发生争议时恐无法依我国法律保护外,亦可能因招募他人参加未报备之外国传销事业,或非法招揽他人参加旅游行程涉及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与发展观光条例规定。
案例分析
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多层次传销,指透过传销商介绍他人参加,建立多层级组织以推广、销售商品或服务之行销方式。」同法第4条规定:「本法所称多层次传销事业,指统筹规划或实施前条传销行为之公司、工商行号、团体或个人。外国多层次传销事业之传销商或第三人,引进或实施该事业之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者,视为前项之多层次传销事业。」
同法第6条第1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应检具载明法定事项之文件、资料,向主管机关报备。依前揭规定,统筹规划或实施传销行为者及引进或实施外国传销事业之传销计划或组织者,于开始实施传销行为前均负有报备义务,惟前者传销行为系实施自身传销计划及组织,后者传销行为则系引进或实施外国传销事业之计划或组织,两者于报备时所应检具载明之传销制度及参加契约等法定事项之文件、资料尚有不同,是倘已向公平会报备实施自身传销计划及组织之传销事业欲引进或实施外国传销事业之传销计划或组织,仍应就引进或实施外国传销计划或 组织之传销行为部分向公平会报备,否则即违反多层次传销 管理法第6条第1项规定。依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 6 条第 1 项规定:「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前,应检具载明下列事项之文件、资料,向主管机关报备。
综上论结,欢欢举办活动及透过其网站引进美国「欢欢」公司等7家外国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多层次传销计划及组织,未事先向公平会报备;变更传销制度及传销商参加条件、销售商品与服务,未于实施前向公平会报备,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第1项及第7条第1项规定。 公平会得审酌被处分人违法行为之动机、目的、预期不当利益、对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持续期间、所得利益,及事业规模、经营状况、以往违法情形、违法后悛悔实据及配合调查等情状,依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32条第1项及第34条第1项前段规定,及违反多层次传销管理法第6条第1项及第7条第1项规定予以处分,并得令欢欢公司停止及改正前开违法行为。
(原刊载于2016年3月【直销世纪】278.279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