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外國傳銷事業未事先報備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
案例 歡歡公司民國104年6月舉辦「歡歡公司台灣開幕培訓大會」引進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公司、澳大利亞、馬來西亞及英國等不市場/分公司的傳銷計畫,並透過該公司傳銷商及其網站招攬民眾加入前揭7家外國傳銷事業之傳銷組織,並銷售旅遊商品,均未依法於變更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銷售商品與服務實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報備之作為,有無違反法律之疑慮?
李禮仲 · 第 278 期
案例 歡歡公司民國104年6月舉辦「歡歡公司台灣開幕培訓大會」引進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公司、澳大利亞、馬來西亞及英國等不市場/分公司的傳銷計畫,並透過該公司傳銷商及其網站招攬民眾加入前揭7家外國傳銷事業之傳銷組織,並銷售旅遊商品,均未依法於變更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銷售商品與服務實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報備之作為,有無違反法律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