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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直销规范

分类12 · 蔡行道 · 1994 年 5 月号 No.17
从案例看直销规范
公平交易委员会成立以后,一直将直销事业的管理业务列为重点工作之一。所以,除了接受民众的申请,进行个案的调查处理,查获确有违法事实的直销事业,给予适当的处分,以保障参加人的权益,以及让遵守法令规定的业者有合理的经营空间之外;公平会也经常透过各种不同的管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来宣导公平交易法以及直销管理办法的规范内容、立法目的以及精神所在,同时让民众也能了解公平会的施政措施与施政成果。 「直销案例」正式出炉 今年公平会与各地方主管机关,也开始合作举办有关直销的宣导说明会,对象主要是从事直销的公司,以及对直销有兴趣的业者或是一般民众等。公平会将会派专人讲解公平法及直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范,以及公平会的管理措施、施政成绩,还有公平会对台湾地区直销产业的调查结果等,做详尽的报告。 最近公平会也将过去经委员会所做,有关直销的解释案、处分案、诉愿决定案,还有再诉愿、行政诉讼案,以及刑事判决等案例汇编成「直销案例汇集」,有兴趣的民众都可以向公平会索取。在此愿将这本案例中的处分案做一简要的帅纳,使读者了解直销公司以往曾经有那些不当的行为,是被认定有违反管理办法或公平法规定的,今后也能多加留意,做为判断直销公司是否合法的一个参考。 管理办法案例实证 截至八十二年年底止,有关直销的十六个处分案例当中,大多数被处分的直销公司都有同时违反数条规定的情事,所以罚锾的额度,也依其情节轻重而有别。 在这些处分案例中,违反直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直销事业应于开始营业或实施直销行为前,以书面据实载明左列事项,向主管机关报备」之规定的计有九家。这些公司多数是公平会从民众提供讯息,派员到被处分人的公司查获,确实未向公平会报备即在经营直销。 违反第三条第二项,也就是「前项报备内容如有变更,应于实施前报备」规定的公司有二家。这点规定可能有些直销公司会忽略,比如直销公司对参加人的业绩奖金的计算方法有变更,或是与参加人所签订参加契约书的内容条款有任何更改,甚至主要营业所搬迁等,都应该要向公平会书面报备。 违反管理办法第四条「直销事业于参加人加入其直销组织或计划前,应告知左列事项,不得有虚伪、隐瞒或引人错误之表示……」规定的有十二家直销公司。这是管理办法中主要的精神所在,也就是直销公司有明白告知的义务,以及与参加人缔结书面契约的义务。 而直销公司在参加契约中,应该明订有参加人得行使契约解除权及终止权,及商品退货、价金返还等规定,以明定参加人退出组织或计划前之权利义务关系,这是管理办法第五条所明文规定,上列违反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公司地多同时违反此条款的规定,对参加人的权益影响很大。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直销事业应于主要营业所备置书面资料,按月记载其在中华民国境内的发展状况,备供公平会随时派员检查。而有七家直销公司经公平会派员前往检查时,发现未依规定备有该等资料。这项检查的工作公平会目前每月仍持续进行,所以直销公司不应该再心存侥幸。 另外,也有直销公司违反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直销事业不得要求参加人缴纳或承担显属不当之保证金、违约金或其他负担」之规定,以及同条第一项第四款「直销事业不得于参加人退出时,扣发其应得之利益。」之规定,这些行为公平会都认为是对参加人权益影响很严重,而应该加重处分的。 公平法违法案例说明 除了违反直销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公平会处以罚锾及限期命其改正的处分案例之外,直销公司也有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的案例,其中有两家公司是违反公平法第十八条「事业对于其交易相对人,就供给之商品转售与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转售时,应容许其自由决定价格;……」之规定。 也就是说直销公司不能够在参加契约中,约束其直销商要依照公司所订的价格去销售,否则将取消直销商资格的类似条款,如果参加人发现公司有这种约束参加人转售商品价格的约定,应该向该公司提出异议,或是向公平会提出检举。 另外,也有两家直销公司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的规定。其中一家是以其参加人的祸收入刊登招募会员广告,而经公平会调查该等收入金额与实际收入有颇大差异,显有虚伪不实情形,所以命该公司不得再刊登相同或类似的广告。 另一家销售化粧品之直销公司系委托某化学工厂在台制造,惟其在瓶体或包装外盒、产品目录等所刊载字样,均使消费者误以为其所销售之化粧品皆为法国巴黎所制造,所以也违反公平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从以上的案例归纳和说明,希望直销公司都能引以为鉴,不再发生相同的违法情事,而参加人和一般民众也能协助公平会,随时监督直销公司的行为有无逾矩之处,如此,相信国内的直销产业,必能有良性的发展。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7期,199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