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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不法直销业者的骗术
公平会最近认定两家分别设于高雄市和台北市,为同一负责人所主持的公司,涉某月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而决议移送高雄及台北地院检察署侦办。
本案将来如果经过地检署起诉甚至判刑的话,将是国内公平交易法实施后的第二宗老鼠会案例,所以值得在此把案情说明,避免尔后有类似情况而受害。
高价训练是入门砖
位于高雄市的某公司,系以各种不同的虚设公司名称,或某某外商公司等等名义,公开登报征募职员,其广告上只列有电话号码或兼有信箱号码,而无公司地址。
应征求职者以电话或写信应征时,该公司即要求对方留下姓名、电话、地址等资料,经公司逐一过滤,以避免各部门有重复征者面试。在公司实施所谓的职前讲习课程之后,即针对该员工各项背景资料,决定是否进一步加以吸收。
如果公司认为可以吸收的应征者,就个别通知将被录用,但是需要配合接受公司所办的潜能训练课程,才能成为正式职员。等到这些新进人员缴交了新台币两万八千元报名费,接受为期两天一夜的训练课后,隔日正式到公司上班时,才知道公司不给任何底薪,工作性质其实就是要劝诱公司征募的新人,能够缴费参加潜能训练班。
如果可以劝诱成功,就可以从所缴训练报名费当中,抽取介绍佣金十五%。如果介绍了三个人以上参加,或是自己垫付六万元认购三套化粧品,就可以晋升当「主任」,主任直接介绍他人参加时,可以抽取二五%佣金,其下属职员介绍他人参加时,也可以获十%间接介绍储金。
再上去的副理、经理等也都有固定百分比的直接、间接介绍佣金。由于没有底薪而且需要不断辅导或介绍新人参加来取获收入,以致很多应征者都感觉受骗而纷纷离职。
后来这家公司负责人又到台北市申请设立另一公司,也是以同样的手法,使很多求职者上当,甚至把潜能训练费提高到了两万九千元。
没有商品难销售
公平会认为这两家公司经营型态,虽假藉某公司名义公开报征职员,但随后却硬性要求应征者,需缴费参加潜能训练,才取得介绍他人参加的权利;并按职位高低,分别领取不同比例之直接及间接介绍佣金,已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八条所称的「直销」。所以,此两公司的行为,自然要受公平交易法和直销管理办法的规范。
但是这两家公司,伪以报征各类职员之名,诓称有固定月薪,致使应征者陷于错误,误以交付训练费参加所谓「潜能训练课程」后即可获录用。迨参加该课程之后,公司才诱使该等参加人介绍新人参加来赚取介绍佣金,甚更鼓吹参加人自行垫付六万元,晋升更高职位。致于入会者因为不堪亏损,而介绍新人或交由公司人员游说参加。
显见这两家公司是专以诈骗方式拉人入会,而实际系收取新参加人缴交的训练费,再将这些收入分层给付,给先进去的参加人介绍佣金。
两家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商品给参加人销售,虽然有少部分参加人为了取得「主任」或更高职位,而垫付六万元,公司曾说将交给三套化粧品让他们去销售,但实际上多未如数交付,而且未曾教导如何销售的技巧。
而所谓的「潜能训练课程」,只是参加人为了取得到该两公司任职机会的条件,并不是参加人可以进行推广或销售的劳务,自然也不构成是否为合理市价的问题。
违反多项规定遭停业
上述行为经公平会认定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直销,其参加人如取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主要系基于介绍他人加入,而非基于其所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者,不得为之。」的规定,而且这些违法行为,除了有许多检举函件、调查笔录可指证外,公平会也查获该二公司的训练班报名表、参加人缴费登记等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
除了认定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之外,公平会认定两公司同时也违反了直销管理办法的多项规定,包括:
一、经营直销而未向公平会报备,违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二、参加人加入其直销组织或计划前,没有告知有关公司的直销组织或计划、营运规章、参加人应负的义务及负担、参加人可获得利益之内容、参加人退出之条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权利义务等事项。且未与参加人缔结书面参加契约,将前开应告知事项明订,系违反管理办法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
三、以潜能训练班名义,收取二万八千元至二万九千元之费用,违反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不得以训练之名义,要求参加人缴纳与成本显不相当之费用的规定。
四、两公司鼓吹参加人缴垫六万元,以取得「主任」或更高职位,以抽取较高比例介绍佣金,违反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五款,不得约定参加人再给付显属不当之其他代价,始给予更高之利益的规定。
这两公司因为这种不正当之营业手法,使许多人无辜受损,而已获取上千万元的不当利益。公平会认为情节重大,不能再让此种营业手法继续实施,所以除了分别处以罚锾外,也勒令两公司应即歇业。公平会再次展现公权力,严惩不法业者,相信对今后国内直销业的良性发展当有所贡献。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9期,1994/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