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资料库直销法规
浅谈「直销管理法」之立法意旨
我国对于直销之管理,最初系将其纳入于公平交易法中,然而公平交易法所规范者乃是属于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之事项,因此于「直销管理法」(下称本法)未能真正独立立法之前,难免主管机关对于直销个案之处理,或多或少会将部分竞争法上之概念或原则,间接引用于相关案件中。然本法乃系作为管理直销之专法,其显然不同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平会)以往援用以处理直销案件之竞争法概念,而系跳脱出竞争法领域,重新定位公平会对于直销所应采行之管理政策。时值以制订专法立法方式对于直销进行规范,纵使中央主管机关仍为公平会,惟其面对不同之法律规范,处理不同性质之商业事务,本即应采取不同之执法态度。 按参照公平会依据公平交易法授权订定之直销管理办法,其中并未明示管理直销之规范意旨,纵然现行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之四规定中曾将授权订定管理办法之相关事项予以明文规定,然查其内容不外乎系将管理办法中之相关条文予以摘述,尚难从中厘出立法管理直销之规范意旨。惟从公平会历来处理之个案中,「保护参加人权益」始终是立法、执法最根本之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