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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交易消费者反悔权之研究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前提而订定的「消费者反悔权」,在不同国家及地区,相关规范皆不尽相同,但可确认的是,在公司服务品质与消费者利益间的拿捏,对业者来说都是大考验。 现代各国立法时,?了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往往在一些特定的消费交易中,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给予一定期限的反悔期,可以无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1996年,中国辽宁省的地方性法规开全国之先河,首次将消费者反悔权从合同约定权上升?地方法定权,在《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第12条明确表明:「经营者出售的整件商品,消费者保持原样,并在7日内提出退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2003年实施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8条,确认了在上门推销中消费者的反悔权:「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7日的除外。商品不污不损的,退回商品时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该法条对消费者的?行保护功能彰显出来,但创设的效力级别很低。 200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