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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参加直销,先认清政府管理措施

分类12 · 蔡行道 · 1993 年 1 月号 No.1
想参加直销,先认清政府管理措施
直销在国内经历了十多年的无明确法律规范时代后,终于在民国八十一年二月间「公平交易法」及「直销管理办法」陆续施行后,开始接受法律的约束和行政部门的管理。 立法规范条文需明了 直销系厂商为达到广泛促销其商品或劳务之目标,所采取的一种行销通路。只要直销制度正当合理,使参加人所获得的报酬能与他去从事推广或销售商品所付出的心血成正比,而没有坐享其成或不劳而获情形,基本上政府没有特别加以管理的必要。但是由于此类行销型态曾被改装成以猎人头获取暴利的工具,因此长久以来社会各界即期待能够有一专门规范变质直销的法令。 公平交易法前年在立法过程中,曾有许多学者专家及立委质疑将直销并入公平交易法中规范是否恰当?因为外国多是将拉人头敛财的行为单独立法予以禁止。后来立委们顾虑直销在国内日益盛行,牵涉层面很广,若另行立法,恐将缓不济急,仍然三读通过了目前公平交易法中规范直销的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等条文,对于想要从事直销的民众,公平法中这些规范条文一定要先有认识。 保障参与民众之权利 公平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主要在禁止事业从事以拉人头即可获利的直销方式。但是仅此一个条文,实际上对于想参加直销的民众,并不具有保障,所以公平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授权给公平交易委员会订定「直销管理办法」,这项管理办法事实上更是每位参加直销的人必须多加了解的。在此把管理办法的主要精神及内容介绍如下: 一、报备与检查制度:为有效管理直销事业,明定直销事业需向公平会报备一定之文件,同时也要在主要营业所备置书面资料供公平会随时派员检查,俾使主管机关有足够资讯了解事业的活动情形,以达到管理的目的。(第三条、第六条) 二、告知义务:明定直销事业及其参加人于吸收他人加入直销组织或计划时,对于一定之事项,不得有虚伪、隐瞒或引人错误的表示,且应备有参加人签名声明业经被告知之文件或其他证明方法,以杜争议;此外,直销事业并应就资本额外之其他告知事项与参加人缔结书面参加契约,以保障被吸收者之权益。(第四条) 三、解除与终止契约规定:明定参加人得以解除契约或终止契约方式退出直销组织或计划,以及退出后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第五条) 四、禁止行为之规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系就较可能发生之直销事业用以诈欺敛财之行为予以列举,明文禁止直销事业及其参加人行该等行为。 公平会欢迎各直销事业之参加人或想从事直销的民众,来会索取有关的法令条文及宣传资料,任何疑问之处,公平会也愿意随时为大家解答,毕竟,保障自己权益最有效的途径还是多了解政府的管理规定。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01期,199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