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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质直销(下)
公平会有鉴于直销之层级架构及复制特性,一旦造成危害,对社会大众影响的层面将极为深广,故历年来均将直销的管理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列为年度重点施政目标。尤其,公平会基于公平交易法自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后,已大幅提升违法者之行政罚锾金额,复并考量近年来变质直销之危害情形严重,每一事件往往牵涉众多之参加者,且存有巨额的不法所得,是除秉持积极查处态度外,并对于违反同法第二十三条变质直销之禁止规定者,采取重罚的方式,以遏阻不法,俾导正直销业界之市场秩序,进而维护广大参加人之权益。
公平会于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九十)公处字第一一0号处分书,对普美尔公司从事变质直销所作的裁罚,即为采行重罚之首例,计处新台币(下同)二千零二十万元罚锾,其后亦陆续对艺华公司、台湾乐威公司、共享人生集团(含廖文志君、共享人生国际电讯网路公司及超越世纪科技公司)、原基公司、龙盈公司、陈信和君、中华防火安全协会(含伍捻田君、蓝光秀君)、金积公司、张晋宾君之「丽奇人生互助合会」、林郁出版集团(含林郁公司、完美世界公司、超哈网服务公司及十四位高阶参加人)、张淑凤君之「贵族旗舰互助会」、王宫田君之易富企业社、林荣富君、合利国际汽车公司、廖文志君(续行违反变质直销之禁止行为,以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后段论处)、贺宝企管顾问公司、中华全民电信公司及巨业公司等案,论以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总计作成十九件处分案,处罚三十九家事业或个人,其间参加人数约达十八万余人,不法所得推估约为三十七亿六千万元,另公平会之罚锾金额总计约为二亿七千万元,且对原基公司、完美世界公司、超哈网服务公司予以勒令歇业,并将前揭十九件处分案之违法行为人移请检察机关论究刑事责任。
前开变质直销处分案,尤以普美尔公司、艺华公司、台湾乐威公司、共享人生集团、原基公司、张淑凤君、林郁出版集团、廖文志君等案影响层面较广,行政罚锾金额俱达一千万元以上,甚至后五件案例之每件罚锾金额高达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每个案件倘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之被处分人,则以总额计算),廖文志君则在续行累犯案被处五千万元罚锾,创公平会就单一事业或个人之最高裁罚纪录。又该等案件之参加人数都在三千人以上,甚至有高达二万人;不法所得都在四千万元以上,其中普美尔公司、共享人生集团、张淑凤君及廖文志君累犯案则分别高达九亿三千万元、七亿元、三亿一千万元及九亿四千万元以上。
甚至,共享人生集团于被论以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变质直销之禁止规定后,即在平面媒体刊登大幅声明启示,强调该集团并未违法,更指称公平会所作的裁决是错误的。按事业或个人倘对行政机关之裁决有所不服,自可循诉愿及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绝不是以自己主观的立场,而未考量相关法律规定,甚至截取支字片语加以断章取义,并利用媒体刊登声名启示,或于各种场合以怂动的片面说词蒙蔽民众,是该集团刊登前揭声名启示的动机殊值玩味,并再度引起公平会的注意。公平会除立即发布新闻予以严正驳斥,并提醒民众不要再被误导,进而使自身权益受损外,并主动立案查获廖文志君未依本会前处分意旨(廖君为共享人生集团之执行长,亦为该案被处分人之一),停止变质直销行为,续行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全案虽经公平会主动积极查处,并依同法第四十一条后段重罚五千万元,然据该会调查资料推估廖君于第二次违法行为所收受之不法所得高达九亿四千万元,参加人亦将因此而蒙受损害。另据了解该集团暨廖君于历经公平会两次处分后,业难再续行其不法行为,衍生组织停滞、崩盘,并有参加人组织自救会,然廖君早已避不见面,致追索无门,类此不法技俩,民众不可不察。
又公平会对该等变质直销案件之查处,系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并援引前文所载直销商品或劳务与奖金脱勾、以入会费为主要的奖金来源、直销商品或劳务的实际使用及转售情形、高额的奖金报酬等四个面象作为论证基础。另实务上,类此不法行为尚有四个值得各相关执法单位及社会大众注意的重点:
(一)未向公平会报备,按我国对直销的管理,是采「报备制」,直销事业仅须以书面备齐法定事项即可,公平会另无准驳的权利。然公平会对于直销事业之报备及变更报备资料,俱予以详细检视,并主动要求就其间可能涉及违法之相关制度予以修正,以收事前防杜违法行为之效。复据前揭十九件变质直销处分案以观,艺华公司、台湾乐威公司、共享人生集团、原基公司、陈信和君、中华防火安全协会、张晋宾君、林郁出版集团、张淑凤君、王宫田君、林荣富君、廖文志君、中华全民电信公司及巨业公司等十四案,俱未报备拟从事直销;龙盈公司、金积公司、合利国际汽车公司及贺宝企管顾问公司等四案,则系于报备过程中未遵公平会要求修改疑涉有变质直销之奖金制度,而遭到论处;至普美尔公司则因变更奖金制度未办理变更报备,而被论以违反变质直销之禁止规定。
(二)迟延举发时机,按公平会依职权虽可主动立案调查不法行为,然相关案件的调查仍有赖于民众的检举。惟不法变质直销事业为建立起所谓的口碑,初期确实会对极少数参加人核实发放奖金,以取得众人的信赖,致大部份未获领奖金者,误认其系因获领奖金的条件尚未成就,而未产生任何质疑,是迟至不法变质直销事业爆发大规模的奖金发放问题,始向公平会提出检举,然往往已衍生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
(三)示范效果,即某一变质直销之制度设计倘确能引发民众之投机心理,进而快速召募参加人,以遂诈取巨额不法利益者,则可能成为被仿效的对象,如九十年一月普美尔公司采行「重复投资、分期回馈」制度,其后台湾乐威公司于九十年五月即采行类似之分期回馈制度,另林郁出版集团之主其事者亦坦承系参考共享人生集团之直销组织及奖金制度,至张淑凤君之「贵族旗舰互助会」则将林郁出版集团之加盟网站卡(A卡)纳为奖金制度的一部分,对符合一定资格之参加人回馈一张A卡,并得因此成为林郁出版集团之参加人,及参与A卡之奖金分配。
(四)以特定人仕为招募对象,按公平会于以往的直销案件查处中,即发现部分直销事业专以学生、银发族、原住民及军人等为招募对象。又以原住民为例,前揭十九件变质直销处分案中,原基公司、张淑凤君的贵族旗舰互助会、张晋宾君的丽奇人生互助会、中华防火安全协会等,都是透过部分不肖的教会、长老、牧师、头目来进行变质直销行为,且其操作手法,显系有组织、有计划在诈取原住民之经济利益,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其中,尤以原基公司及张淑凤的贵族旗舰互助会为害最大,原基公司于九十年五月至九十一年一月间招募之会员人数高达一万六千余人,俱为遍及全台各地之原住民,不法所得更高达二亿七千万元以上,嗣经公平会作成处罚锾二千五百万元及勒令歇业的处分;另张淑凤君更在短短的一、两个月间,于花莲地区所吸收的资金高达三亿一千万元以上,参加人数则达两千多人,亦经公平会裁罚二千五百万元。
又公平会所查处之变质直销,坊间常称之为「老鼠会」、「吸金」,然该等称谓并非法律上之定义名词,而为商业实务上之「俗称」,如以互助会、投资(证券、期货、不动产等)等名义从事吸收资金(金钱游戏)之行为,社会对此往往给予负面评价,且可能涉及刑事诈欺或违反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九之一规定。至该等「吸金」行为究有无违反公平交易法之相关规定,仍须实质认定系争行为是否属公平交易法第八条所定义之直销,倘事业之「非法吸金」行为,未涉及任何商品或劳务之推广、销售,则纯属「金钱老鼠会」,或可能涉及银行法或诈欺等规定,并无公平交易法有关直销法令之适用。反之,倘事业之「非法吸金」行为,经认定属直销行为,即存有名义上之商品或劳务,然实为一幌子或已产生商品虚化等情形,且参加人收入来源主要来自介绍他人所抽取的佣金,而不是来自商品销售商品之利润及与其下线参加人间业绩奖金之差额,则可能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条变质直销之禁止规定。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38期,2004/0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