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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公司的报备与合法

分类10 · 蔡行道 · 1996 年 5 月号 No.41
依据直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要经营直销的公司,必须在开始实施前向公平会报备,经过4年多来的宣导,现在业界都已能遵守这项规定,而报备的直销公司家数,目前已经超过了6百家以上,似乎直销活动在台湾并没有受到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反而是正派经营的业者逆势而上,业绩维持正常成长。 在过去数月来,向公平会报备的家数增加得很快,平均每个月都有二、三十家新成立的直销公司,从好的一面看,直销业仍继续稳定的成长,对未来经营可有较乐观的预期;但是也不容否认,其中必然有些企图不法的业者,假借直销的外衣,而行类似吸金的非法行为。 由于直销公司家数的急遽增加,民众接触到新公司的机率也相对提高,因此近月来民众来电公平会的次数也明显增加,要求查询某某公司有没有报备,或是要求公平会认定有没有合法,对于这类的询问,公平会基本上所能提供的服务,便只是帮忙查明所问的公司是否已经向公平会报备,至于说有无合法,则必须看其实际的运作行为而定了。 有些民众对于这样的答复都感到不解,既然已经报备了,又为什么并不代表合法呢?其实报备只类似于登记,要从事直销的业者,只要向公平会报备即可开始营业,而不需要等待公平会的审核通过。因为公平会实在无法依据简单的书面资料,就来认定报备公司的合法性如何,更无法保证未来营运时,不会有违法违规情形发生。 那么一家直销公司合不合法究竟依据什么来判断呢?基本上,判断直销公司是不是合法应该要参考「公平交易法」及「直销管理办法」的法条,如果公司的制度及执行完全依照上述法令规定,就是合法的直销。但是对一般民众而言,法律条文多不易清楚认识其涵义,因此我们在此提供实务上要辨别一家直销是否合法,可参考下列几点涉及违法的判断基准来综合判断: 1.参加人之收入来源是不是主要来自介绍他人加入所抽取的佣金,而不是来自销售商品的利润,以及所介绍加入的人推广商品的业绩奖金。 2.所销售商品或劳务的订价,是否比一般市面的相同或同类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有明显偏高的情形。 3.加入成为直销商的条件,是否要缴交高额的入会费或要求认购相当大金额的商品,而这些商品并不是一般人在短期内所能卖得完的。 4.参加契约书中是否有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明订有参加人得以解除契约或终止契约方式退出直销组织,以及退出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参加人得退还所持有的商品,直销公司有买回义务等规定。 5.该公司是否已向公平会报备,虽然向公平会报备,并不代表它的一切行为即为合法,但是报备者即已在公平会的监督范围内,公平会将不定期派员前往该公司检查,对消费者仍具有某种程度的保障。 我们认为报备制可避免不肖业者以「获核准」之宣传遂行诈财伎俩,因为报备的直销公司并未获得任何业经主管机关审查核可的执照,有不法企图的已者即无法以业获核准的宣传诱骗民众加入,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而对于合法经营业者,只要报备即可营运,不同于审核制,需要主管机关一段时间的审豆,核准后才可营业,在商机的掌握上,报备制自然较有利于要进入这个行业的业者。 完成报备的手续后,直销公司即可以开始营业,若干直销公司在经过一段时日的实际运作之后,或许因应整体经营 环境的变化,而需要在奖金制度上,或甚至所销售商品种类上做一番调整,这时须注意,不论公司在直销计划上有任何变更,那怕只有极少部分的修改,都应该依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实施之前再向公平会报备。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41期,1996/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