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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不宜宣传具有医疗效果

分类12 · 蔡行道 · 1993 年 5 月号 No.5
健康食品不宜宣传具有医疗效果
国内一家颇具知名度的食品制造业,最近推出一种新研发的食用油产品,该品牌食用油在上市前,曾委托某医学院针对该实用油对人体保健的效果进行一项研究,根据研究结果,该种食用油使用三周平均可降低一三%血胆固醇及一九%血脂肪(即三酸甘油酯)的含量;另外也曾提供给中华民国防高血压协会的会员试用,两周后的结果,受试者经检验,胆固醇降低了一八%,血脂肪降低三一%。 强调疗效容易引起质疑 该食品业者引用了这项研究和试用的结果,以斗大的标题在各大报纸媒体刊登巨幅的广告,由于所提到的类似医疗的效果惊人,因此不但引起一般消费大众的怀疑,而且这幅广告也受到了行政院卫生署和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关注,甚至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还曾特别举办一场座谈会,讨论这种广告的适法性,并要求主管机关正视此问题。 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九条:「对于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洁剂之标示,不得有虚伪、夸帮或易使人误认有医药之效能。」同法第二十条:「对于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洁剂,不得藉大众传播工具或他人名义,播载虚伪、夸张、捏造事实或易生误解之宣传或广告。」 前面谈到的某牌食用油,在广告或产品标示上,所引用的研究或试用结果,相信那些数据都是有根据的陈述,当不会构成「虚伪」、「夸张」或「捏造事实」等行为,但是该广告标示上所陈述内容,则似有涉及「易使人误认为有医药之效能」,无怪乎卫生署必须关注了。 业者有诚实告知的义务 受委托研究的某医学院,或是接受适用的高血压协会会员,相信应该有若干的预设配合条件,比如说食用油一天要食用多少公克?食用几次?是不是直接饮用?或是与使用其他食用油方式相同,即用以煎、炸、炒均算在内?是否勿可食用其他何种食物?或是要搭配何种药物?……等等,这些都是决定最后结果的重要因素,甚至有何负面效果或副作用,业者均有义务诚实地告知消费者。 但是很遗憾地,我们在该食用油的广告上或产品标示上,却无法获得这些资讯,如果业者能加以改进,在宣传时能详细而明确地告知消费大众,该等研究或试用的进行过程,而不是片断地摘取其结果数据,将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疑虑,也算是对消费大众的一项消费常识教育。 至于这种广告是否违反公平交易法呢?公平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他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商品之价格、数量、品质、内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 上列六条以列举方式,规范事业所不得为之之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广告,登之前述广告内容,如果所引数据并无不实,则以难以认定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情事;若不幸该广告宣传上所引用数据或陈述内容有夸大而虚伪不实时,此时「食品卫生管理法」相对于「公平交易法」而言,应属特别法而宜优先适用之。 健康食品不宜夸大宣传 根据台湾经济研究院对国内直销事业所销售商品类别的统计,营养保健食品类以占五八%的高比例居首,商品项目则琳琅满目,包括有灵芝、花粉、大蒜精、麦草精、健康茶、酵素、鱼油、钙片、鳗髓精、人参、罗汉果、香姑精、胚芽油、乳酸菌……等,而这些健康食品对于人体某些部位的机能,可能确实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调整作用,而有助于体质之改善,但如只单方面一味强调或夸大其具有医疗效果,以哄骗消费者长期连续服用或引诱一般健康者服用,均应注意可能涉及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的规定了。 注一:该研究及试用结果所得出之数据,均系引用自该食用油之广告文字。 注二:台经院统计之资料来源自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前向公平会报备之厂商二百一十一家,国内直销销售商品除营养保健食品居最多外,依序美容保养品占三四%,个人、家庭清洁用品一九%,健康器材一二%,净、滤水器材一二%,服装与运动护具一○%,其余商品在一○%以下。由于许多公司同时兼卖各类商品,因此此项百分比相加不等于一○○。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5期,1993/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