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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商奖金归零vs.不归零
本文将有深入的探讨。
陈得发
奖金制度是直销业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家公司的奖金制度虽各有特色,但却大同小异;本文试著讨论其中的一大特点:归零与不归零。所有公司的「奖金率」,都是根据个人或组织的「积分额」来决定的,有的公司是以「月」为时间单位,即以每个月所累积的积分额来决定个人或组织的奖金率,这种制度称为「按月归零制」或「归零制」;有的采累积的制度,所不同的是,有些公司只累积到某个奖衔阶段为止,而有些公司则是无限期的累积下去,一直达到最高奖衔为止。这种长期累积的制度,我们通常称之为「累积制」或「不归零制」。这种「归零」和「不归零」的制度,到底会对奖金的分配产生怎样的影响﹖两种制度各有何优缺点﹖这些都是本文所关心的课题。
归零制与不归零制的差异
我们试以下表的PV值与奖金率为例来说明「归零制」和「不归零制」的差异。(假设1分相当于台币1元。)
PV值
奖金率
6,400 +
3 %
19,200 +
6 %
38,400 +
9 %
76,800 +
12 %
128,000 +
15 %
224,400 +
18 %
320,000 +
21 %
首先,我们先说明不同制度对「奖金率」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假设公司是采用「归零制」,以「月」为单位计算积分,然后再以每个月积分的高低去决定每个月的奖金率。例如,当某个直销商这个月的积分为20,000分时,其奖金率是6%;下个月的积分为80,000分时,其奖金率就增为12%;在另一个月的积分再降为8,000分时,其奖金率就再度降低为3%;总而言之,每个人的奖金率会随著每个月积分额的起落而改变。这就是归零制的特性。
但是,同样的一个表,如果采用不归零的制度,情况就会有很大的改变。在不归零的制度下,由于积分可以无限期的累积下去,只要积分累积到某个水准,就可以晋升到某个奖金率。 因此,一个每月销售8,000分的直销商,他第一个月的奖金率是3%;但是,当他连续做了3个月之后,积分就能累积达到24,000分,他的奖金率就可提升为6%;以后,只要继续做下去,即使他的销售能力完全没有提升,但是6个月后,将因他的积分额累积到48,000分,所以奖金率依然可以提高到9%;12个月后,奖金率升为12%;20个月后,奖金率升为15%;35个月后,奖金率升为18%;最后,到第50个月,奖金率就可以晋升到21%。
但是,在每个月都归零的制度中,这个每月只能销售8,000分的直销商,其奖金率就永远都是3%。因此,对一个每月只能销售8,000分的直销商来说,这种归零和不归零的制度,对奖金率所造成的差异是相当显著的。在不归零的情况下,这个直销商只要有恒心做到第50个月,他的奖金率就能提升到21%; 但是在归零的制度下,其奖金率就永远都是3%。
从总收入与总奖金额来看
其次,如果我们再从总收入或总奖金额的角度来看,不同的的制度又会产生怎样不同的影响。由于奖金额是营业额和奖金率的乘积,所以我们可分别从营业额和奖金率两方面去看。首先,从营业额的角度去看,根据上表,假定有一个每月只能做6,400元的直销商,在不归零的制度下,由于奖金率会随著积分的累积而不断地提高,最后终会从3%提升到21%,所以他从第1个月开始,做到第50个月,其奖金总额可高达43,968元;而在归零的制度下,虽然每个月的营业额依然是6,400元,但由于其奖金率始终都是3%,所以他做50个月工作的总奖金额,就只有9,600元;因此,从总收入的角度来看,在固定销售能力的情况之下,不归零的制度会对直销商比较有利。
从奖金率与销售能力来看
但是,如果我们再从奖金率与销售能力的角度来看,相同的奖金率在不同的制度下,又会呈现另一种迥然不同的结果。就以前面所举的例子为例,在每月归零的制度中,奖金率的高低,比较能直接代表个人或组织的销售能力;若其奖金率高,则其个人或组织的销售能力也高,反之亦然。因此一个拥有奖金率21%的直销商,其个人或组织的销售能力就真的具有21%的水准,而他1个月的奖金收入,也一定可以达到67,200元的水准;但是在不归零的制度中,虽然其奖金率也是由积分额来决定的,但是因为每个人的积分都是累积而来的,其中有些人是1个月做到的,有些人是3个月做到的,有些人是半年做的,有些人是1年做到的,而有些人则两年才做到的。所需要累积的时间越长,就表示其每个月的销售能力越小,因此即使是由同样的最高积分所决定的最高奖金率21%,但是其个人或组织的销售能力可能只是15%、12%、9%或者甚至只有3%。
如果他的业绩能力只有3%,那么他1个月的实得奖金最高也只有1,344元;所以,相同的奖金率在不同的奖金制度下,其意义的差异可能会十分大,大到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是因为不归零的累积制度,打断了奖金率和销售能力之间的关系,使得一个拥有21%奖金率的直销商,其实际的销售能力可能只有3%,以致使得其奖衔失去了代表应有能力的意义。尤其是,在不归零的制度中,某个直销商虽然累积到最高的奖金率或奖衔之后,如果他在以后的某个月中没有业绩,那么他的奖金收入就会降低为零。许多实行累积制的公司为避免这种「高奖衔,零奖金」的困窘,几乎也都同时采行「领奖资格最低要求」的办法,也就是:公司要求直销商个人,每月必须做到某个最低业绩的标准,才能领取奖金。
这种「最低要求」的效果又如何呢﹖这可从两方面来看,第一,对销售能力低于这最低标准的直销商而言,因为他想要领取这份奖金,所以对他会具有一点促使其增加销售业绩的功能,但因为这个最低要求不可能订得很高,所以其效果也会非常有限。第二,对销售能力高于这个最低标准的直销商而言,这个规定对他就完全没有增加业绩的功能,相反的,反而是一种剥夺优秀直销商在直销事业中「享受非凡自由」价值的枷锁。因为有了这个规定之后,直销商即使创造了一个很大的「销售网」,他还是无法从其直销事业中作短暂的休息或是退休,因此必然使他无法享受非凡的自由;而享受非凡自由,也正是直销事业最重的价值之一。进一步来说,这种规定也将会直接影响到直销事业的继承,因为继承者若无法完成此最低销售额,即无法领取奖金。因此,这种规定并不合理,因为它使直销事业的继承权虚无化。
长期经营的利弊得失
此外,从较长期的角度看,在不归零的奖金制度中,不管时间的长短,也不管能力的大小,最后,一定是全部的直销商都能达到最高一级的奖金率。当全部的直销商,不管上线或下线,都达到最高一级的奖金率之后,那时上线和下线之间的差额奖金就没有了,收入就只限于其零售毛利。这时,每个人的奖金收入虽然在理论上可以更上层楼,转换成为领导奖金,但依前面所分析,在累积制的业绩奖金中,许多赢得最高奖衔的直销商,其奖衔可能是长期累积而来的,其每个月的业绩可能很低或是为零,因此其以业绩奖金为基础而计算出来的领导奖金,也可能很低或是为零;美丽的远景,成为一吹即破的泡沫。因此在累积制中,无论业绩奖金或是领导奖金,直销商的收入来源,最后可能都只剩下个人的零售一途,无法发挥差额奖金的功能。因此,累积制有鼓励「消费型直销商」的作用,而对「发展型直销商」则有抑制的作用。
其次,由于奖金率可以随著业绩的累积而提高,一直提高到最高的21%为止,如果有两个都同样是只具有6400元销售能力的直销商,一个比较没有钱,而另一个则比较有钱;他们同时参加一家采用累积制的直销公司;比较没有钱的那一个直销商,必须慢慢地累积他的积分,最后当他做到第50个月时,他终于累积到了320,000元,达到了21%的奖金率,于是在这50个月中,他一共赚到了43,968元;而那个比较有钱的直销商,他在第1个月便买下了全部320,000元的产品,然后慢慢的卖,每个月卖6400元,最后到第50个月时全部卖完,于是他一共赚到了67,200元。
显然,比较有钱的那个直销商的囤货做法,比那个没钱者的正常做法,能赚到比较多的钱。因此,累积制的奖金制度比较有利于有钱人,因为只有有钱人才有能力去囤货。此现象显示:在累积制中,隐藏著一种立足点的不平等,因此这种制度并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最后,由于直销公司的组织业绩,都是由下向上累积,因此,如果公司采用无限制累积制度的话,那么就必然会形成两种结果:第一,在直销商方面,下线将永远无法超越上线,如此一来,公司对直销商成就评量的唯一标准,就是参加公司的「先后」,而不是参加者后天的「努力」,于是结果便是「先做先赢,后做吃亏」,这样的结果,似乎也不是任何公司原始的本意。第二,在公司方面,这种制度将使公司旳资料储存工作,越来越沉重,奖金计算的工作,越来越复杂;这不但增加公司行政管理的成本,而且也将大大降低公司的行政管理效率。
(本文作者为国立中山大学直销学术研发中心主任)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96期,20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