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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与直销
自从1992年2月间公平交易法与直销管理办法相继实施后,就有人质疑国内的人寿保险业招揽保险的方式,是不是属于直销?是不是应该受公平交易法对直销的相关法规的规范?公平交易委员会为了了解国内人寿保险的实际营运方式,以确定是否属于直销,曾对此一问题做专案的研究。
保险招揽自成一格
公平会首先向财政部保险司函询,请其就国内直销业招揽保险之行销方式,是否为公平交易法所称:「直销」表示意见,据保险业的主管机关函复的意见是:
1.国内人身保险业招揽保险之行销方式,有采保险业务员制者,亦有采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制者,各公司之行销方式并不相同,至于其各别定义,则散见于保险法第八条、第八条之一及第九条,另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该等人订定管理规则加以规范。
2.依「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第三条规定:「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非依本规则取得执业证书,不得执行业务」。
另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三条规定「业务员非依本规则办理登录,领得登录证,不得为其所属保险业、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招揽保险」,故无论系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业务员,均需依前述管理规则通过资格测验,具一定之资格条件,方得为保险之招揽。其后另须参加在职训练合格才能继续招揽,并无因给付之一定代价取得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之权利,而致获得经济利益之情事,应非属直销。
公平会另又函请台北市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提供国内人寿保险业之名单及其招揽保险之行销方式、奖金制度等资料,而根据公会所提供会员名单暨其招揽保险之行销方式、奖金制度等资料,经归纳国内人寿保险招揽保险之方式有以下三类:
1.保险业务员制:
即借由业务员招揽保险,业务人员与公司间乃具有聘、雇关系,为目前多数寿险业所采,计有美商国卫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台湾分公司、美商纽约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台湾分公司、美商美国安泰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台湾分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等十八家公司采行此制。
2.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制:
即借由人寿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为招揽保险,计有美国家庭人寿保险公司台湾分公司、中央信托局人寿保险处、美商美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台湾分公司等三公司采行此制。
3.保险业务员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并行制:
即综采上述两种行销方式来招揽保险,如国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台湾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南山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等四家公司采行此制。
行销方式有四点不同
寿险业无论系采上述何种行销制度,因有部分正业人员系经由介绍而进入公司,与其推荐者之间可能具有上下属及利益相扣之关系,即在上之推荐者可分享其下属之业绩而获得经济上之利益,故与直销制度,在奖金之获得方面有其相似之处。
惟依财政部1992年10月15日发布之「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三条之规定:「业务员非依本规则办理登录,领得登录证,不得为其所属保险业、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经纪人公司招揽保险。」故采业务员制保险业者,对于公司新进聘任之业务同仁,均须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五条之规定,参加由公司办理之基本教育训练、测验合格后,并须通过公会测验合格,完成业务员登录程序后,正式成为公司业务员,始可招揽保险,因此可知寿险业的行销方式与直销,两者间仍有下列不同之处:
1.位公平交易法第八条定义:「本法所称直销,谓就推广或销售之计划或组织,参加人给付一定代价,以取得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之权利,并因而获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者而言。」究该定义之文义解释,参加人当需先「给付一定代价」,以取得推广商品及介绍他人参加之权利,并因而获得佣金、奖金等利益;而寿险公司之新进业务人员,于进入公司时,既不须认购任何商品,亦毋庸给付任何代价或负担任何债务,即不符公平交易法第八条中,直销之参加人须「给付一定代价」之定义,此为两者第一点不同。
2.保险公司之业务员于加入时,除不须缴交任何费用外,公司尚且对其施以一定课程之基本教育训练,训练完成,并经测验合格、取得业务员登录资格后,始可开始招揽保险;而直销之参加人于加入时,凡缴交一定金额购买资料袋或商品,取得直销商之资格后,即可开始销售商品,而无须强制其接受业者之训练,此为两者第二点不同。
3.保险公司之业务员系经由招考或介绍两种方式进用,公司恒对之加以考核、过滤后始决定是否录用、训练;而直销之参加人(直销商)则系以介绍之方式加入,凡经有推荐权人(即先加入之直销商)之介绍即可加入成为直销公司之参加人,一般情况下,公司并不加以考核或过滤,此即两者第三点不同。
4.保险公司之业务人员与公司之间具有聘、雇之法律关系点与直销公司之参加人与公司及其他业务人员相互间多无直接雇用关系,而为独立之事业主权利地位,且未能享有劳保等福利制度,此即两者第四点不同。
确定不属直销
我们再探究公平交易法将「直销」纳入规范之目的,乃系在防制猎人头之变型直销,即禁止「参加人取得佣金、奖金或其他经济利益,主要系基于介绍他人参加」,因为后参加者无法觅得足够之人头,而遭经济上之损失。换句话说,直销系因一般民众,均为潜在之参加人,而可能成为不法直销下之受害者,所以加以立法规范。
今天人寿保险业若要成为其招揽保险之从业人员,需先经取得保险业务员登录资格,一般民众并非均可轻易成为业务员,自无遭人强拉入会而成为受害者之虞。至于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之行销手法,于保险法及相关法规中已有明文规范,对投保者已有充分之保险。
所以在综合保险业主管机关财政部保险司的意见、各家寿险公司实际营运方式,以及公平交易法所需规范的直销的旨意后,我们认为寿险业的行销方式原则上应不属公平交易法所称的直销。
但是如果保险业、保险代理人公司,或是保险经纪人公司擅自招募未经取得保险业务员登录资格者,以直销方式招揽保险时,除了已违反「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之规定,公平会在查证属实后将移请财政部办理之外,公平会仍然会就其是否有从事直销的行为,依据公平交易法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个案查处之。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20期,1994/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