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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直销组织之代价应降到最低
直销组织扩大的关键,在于参加人是否很乐意推荐他人参加,也就是推荐制度是否有足够诱因,使参加人再去介绍别人参加,因为多数的直销商,在刚开始加入时,会因顾及颜面,而不太愿意去做推荐商品的活动,尤其是对自己的亲朋好友推销更难启齿。所以,直销公司为了使参加人愿意积极介绍别人参加,就必须使参加人经由介绍他人加入的行为,能够获得介绍费或相当的报酬,如此才能诱使参加人再介绍他人参加,如果这种介绍佣金太高的话,就要留意有违法之虞了。
加入条件应合理化
根据公平会的调查,国内直销公司所规定要加入直销组织的条件,除了参加人需有行为能力(满十八岁或二十岁),并经由已加入之参加人推荐,为加入之主要共通条件外,其他的加入条件中,以需要购买资料袋或缴训练费者,约占百分之四十四最多,其费用介于十元至一千八百元间;其次系需订购一定数力商品者占约百分之二十三,商品总值介于三百七十元至十万元间不等;再次为需参加讲习会者占百分之二十二;其余再依序是无其他条件者占百分之一十七,需达一定营业标准者占百分之九,需缴纳保证金或违约金者占百分之二。
由上面的数字来看,国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直销公司,规定直销商加入直销组织前(或是正式取得直销商资格前),需先购买公司的产品,最高的甚至需买到价值高达十万元的产品;买这么高价格的产品来取得直销商的资格,恐怕不是很好的制度,而且如果发生产品使用不适用,却又无法顺利退货时,将难免受到消费者或参加人的质疑,甚至公平会也会怀著戒慎的态度,探查该等公司的营运,一旦发现公司的盈余都是源自参加人介绍新人加入时所认购产品的获利时,可能就要接受公平会更深入的调查了。
在美国,对于以介绍他人加入为参加人主要报酬来源的所谓金字塔销售术,有法律明文禁止外,大部分的州并未订有所谓的直销管理办法,或是规定从事直销的事业,需要向州政府报备的义务;但是许多州都订有所谓「商业机会法案」,在该等法令中通常也强制规定提供商业机会的公司应向相关主管机关注册,某些州甚至要求出卖商业机会者应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以确认其具有相当的资本。立法者认为,当商业机会的买受人欲投资大笔金钱时,该等强制规定就可提供相当的保障,如果没有该等管制,商业机会的买受人可能无从就出卖商业机会者之健全与否、市场地位如何,以及财务状况等详加查知。
因应发展
各国法令规定不一
原则上,「商业机会法案」也适用直销行业,但是该等法令也另外订有得以免除适用的对象,因为该法令主要目的在规范涉及大量金钱投资者,如果买受商业机会者初期只需投入象征性的成本,政府机关实无加以干预的必要,而这个所谓免除适用的门槛标准,各州所订互异,自一百美元至五百美元皆有,而为了取得商业机会所需给付的费用,包括并应加总合计者有参加人加入组织之申请费用、处理费用及其他自商业机会交易开始之后,六个月内所应缴交的一切费用,于某些州如加州、乔治亚州、爱荷华州、密西根州和内布拉斯加州等,对必要的辅销用品的价款,甚至也包含在内。
所以直销公司,为了避免需要受商业机会法的规范,通常都会把参加人初期所需的投资,尽量降低到规定的门槛标准以下,否则要依照该法令规定所需支出的成本,包括登记注册、提供担保和公开资料等等,都将是所费不赀的。
马来西亚最近几年,因为直销的蓬勃发展,曾经产生一些问题,马国政府为了有所规范,今年乃制定了一项直销法令,将所有的人员访问销售,甚至邮购销售都纳入规范,而且规定从事这些行业的公司都要在一定期间内,向该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获得该机关发给的执照者,才能进行直销生意。该主管机关在考虑是否发给执照时,所考虑的条件,除了看公司的资本额外,主要还检视:
一、参与直销的会员之入会费,必须是合理且保持在最低水准。
二、不能规定或强迫会员购买存货。
三、直销商、会员或代理等,介绍新人加入销售组织时,不能强迫征收报酬费用。
由这些法令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直销公司对于参加人初期加入时,所要求需付出的投资金额的高低,实在是政府主管单位,决定是否要加以监督管理的重要因素,而且也是一般消费者在判断直销公司的良莠时,一项主要基准。所以,如果可能的话,直销公司应尽量降低要成为直销商的最低条件,如此也就较无违法的顾虑了。
(出处/直销世纪杂志第10期,1993/10/01)
